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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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考点二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考点三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一 公司的种类
考点二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
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考点三 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
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考点四 公司设立的方式
考点五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六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内容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考点七 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内容
考点八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考点九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
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考点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l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要点
内容
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考点十二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考点十四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募股程序
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公开募股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3.召开创立大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股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考点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1.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
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考点十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
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7)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考点十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考点十八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考点十九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考点二十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4.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
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三节证券法
考点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
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
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
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问的利益平衡。
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考点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考点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
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考点四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考点五股票发行的相关内容
考点六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考点七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考点八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考点九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类别
暂停交易情形
终止交易情形
股票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债券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近2年连续亏损
有暂停交易中第
(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
(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
未能消除的。
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基金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
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考点十信息公开的概念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考点十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考点十二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考点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
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考点十四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El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考点十五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四节 基金法
考点一 基金管理人
考点二 基金托管人
考点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点四 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考点五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