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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方案工程项目策划书范文
XX(XX)/文秘写作/策划方案
工程项目策划书范文
工程项目策划书范文
(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十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八)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基建收入的****、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八条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障审计I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教育系统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四条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介,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减少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企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核对银行帐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货币资金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
(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帐,作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帐与总帐,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销售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帐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四)存货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五)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
(六)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帐帐、帐实一致;
(七)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八)各项存货的交易是否及时入帐。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应收款项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接受客户订单、调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销货通知、发运商品、结算开单、办理销售退回、折让、收取货款、会计记录和核对帐目等职务是否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是否实行销货合同制,根据合同规定的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供应期发货,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时间及时收回货款;
(三)采用赊销方式售货时,是否对购货单位的信用进行了调查,对不符合赊销标准的购货单位是否采用现销制;
(四)是否根据销货订单发货,并以发货单或送货单作为产成品减少的原始凭证;
(五)是否根据有关单据和发票及时办理销售货款的入帐手续;
(六)是否定期编制客户欠款分析表,及时催缴货款,按期收回并入帐;
(七)应收帐款的坏帐注销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八)应收票据的保管与经管现金或一般会计记录是否分离,票据的承兑是否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批准,违约票据的冲销是否经主管人员批准。
第八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程度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年限、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帐,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帐和总帐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口、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亏盘盈。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对外投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及回收期;咨询部门或其他部门是否对发行证券单位或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财务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信性论证;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书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
(二)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过领导审批;
(三)短期投资是否对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长期投资是否对接收投资企业行使了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
(四)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
(六)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帐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由稽核人员抽查监督;
(七)股票和债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帐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是否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帐实是否相符。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企业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深入调查;
(三)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购入与转让;签订合同时,是否审查了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续的齐备性;
(四)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入帐;
(五)是否对每期摊销和期末余额定期进行复核,查明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无形资产的转让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帐。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负债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是否进行了分工;
(二)导致负债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专门批准或授权执行;
(三)所发生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及时入帐;
(四)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流动负债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企业最高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二)举债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和计划、归还期限和计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计划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三)债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帐,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四)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的投入、增资、减资、转让以及企业在经营结束或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分配和归还等资本业务,是否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核与授权,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否经管理部门授权并以章程形式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划分不相容职务;
(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资和清算退还是否经过验证和评估,认定其真实、合法、正确;
(四)是否根据评估、验证并核实后的凭证,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及时地登记入资本投入明细帐,其后发生的增资、减资变动是否及时地记入明细帐与备查簿中;
(五)是否对资本金的筹集、存留、增减情况和股利、红利的分配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投资活动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正确,是否加强了对资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对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实现的盈利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配,盈余公积的提留是否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分配,专户记录,不混在一起。
(三)盈余公积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经董事会授权批准,用公积金发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规定予以严格限制;
(四)是否对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等帐户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其真实性,正确性,是否正确评价资本的增值。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销售计划是否以正确、可靠的市场预测和销货合同为依据,是否运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并保持先进合理水平,是否与其他计划保持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衔接,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二)销货合同签订是否由专人负责,签订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所签合同是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是否在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有关部门及部门内部成员之间的权限及职责,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
(四)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销货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严格控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和正确;
(五)是否建立、健全产品发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其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和收回;
(六)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财会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恰当地选用结算方式及时进行款项结算并确保结算的正确无误;
(七)是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帐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规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对企业产品成本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进行成本预测;成本预测的依据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
(二)产品成本计划是否与利润、销售、生产等项计划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相互衔接、协调,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并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
(三)是否建立成本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形成纵横相连的成本控制网络;
(四)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严格、准确计量验收,健全原始记录和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定额;
(五)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是否都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所有的原始记录是否由专人复核;
(六)是否正确研究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费用归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对企业期间费用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期间费用项目开支计划、预算、定额,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将计划、预算和定额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
(二)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事先提出申请,财会部门对照开支标准、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开支;
(三)使用经费的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财会部门的审查、稽核、记帐是否由不同人分管;
(四)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并按规定程序经开支部门、单位主管人员审批,财会部门审核无误;
(五)经审核后的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及时、正确入帐,并于期末全部结转“本年利润”帐户;
(六)是否通过检查费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揭示差异,分析原因,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利润形成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事先编制年度利润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实施措施;利润计划控制的依据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学,计算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二)利润形成是否有严格、合理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三)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是否负责日常核算和期末结帐的审核,财会部门是否按规定的会计组织核算程序,及时、正确地进行帐务处理,并核查其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利润分配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包括分工责任制在内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是否设专人对企业净利润总额进行审核,正确确定利润分配基数,并据此按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及规定的税率、比例,由财会部门编制“利润分配表”;
(三)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是否对“利润分配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并签章;
(四)会计人员是否根据审核的“利润分配表”填制记帐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及时登记“利润分配明细帐”及其他相关帐户。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报告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时间限制、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关系;
(二)是否制定结帐日程表,对结帐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并规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时限,对影响结帐的关键环节,提出妥善的对策;
(三)对本期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帐、帐簿与记帐凭证是否一致、复算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正确等,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帐簿与记帐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帐簿之间、帐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认真的核对,做到帐证、帐帐、帐实三相符;是否在正确结帐、认真对帐的基础上,进行试算平衡工作;
(四)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规定的项目内容中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以说明;
(五)财会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六)会计报表是否按月、季或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对企业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一)收集与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二)健全性与合理性评价,
(三)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五)实质性测试;
(六)提出审计报告,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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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禁毒法》关于戒毒体制改革的精神,依据中国禁毒基金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宗旨,遵照**年开展禁毒公益项目活动的总体部署,国家禁毒办、中国禁毒基金会决定开展以“毒害无情、人间有爱”为主题的“千人关爱工程”公益项目活动。
一、开展这一项目活动的主要考虑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毒法》的需要。
《禁毒法》是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基金会一直把学习贯彻《禁毒法》作为重要任务,围绕它开展了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
《禁毒法》的一大社会化亮点,就是戒毒体制的改革,特别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创立。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积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基金会作为社团组织,应该在贯彻《禁毒法》社会化禁毒工作中作出贡献。
二、是进一步贯彻基金会宗旨的需要。
基金会的重要宗旨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吸毒戒毒人员是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需要更多的关爱、鼓励和帮助,否则他们也极易再次沾染毒品、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他们一个自主的权利和希望的选择,但由于这一新型制度刚刚创立,还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缺乏、资金不足、有效的经验和方法不多等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开展,使得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关爱难以全面落实。
基金会在这方面开展项目活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宗旨,以公益项目的成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是进一步落实基金会一届四次理事会议部署的需要。
一届四次理事会议要求,基金会要围绕禁毒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新的公益项目活动,以品牌项目扩大基金会的影响,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同时也促进筹资工作进一步开展,更好地服务于大局、服务于基层、服务于社会。
目前禁毒工作的大局是,《禁毒法》颁布实施一年多,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正在深入开展,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是当前的主要工作。
因此,基金会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为切入点,作为贯彻《禁毒法》、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抓手,策划并开展符合我国当前禁毒工作迫切需要的公益项目活动。
通过选择若干个毒情严重地区的试点单位开展项目活动,给予关注和资助,用试点成功的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对政府部门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向纵深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同时,通过这个项目的不断总结完善和持久运作,试图逐渐形成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品牌公益项目。
四、项目活动的主要内容
项目本着“****于社会、服务于社区”的原则,将紧密结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来设计活动内容。
项目开展之初,暂不全面铺开,而是将在云南、甘肃、贵州、四川、湖南等中西部地区,选择一些毒情比较严重、经济相对落后、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和典型特色的试点街道或乡镇进行项目活动,以便对其他地区有一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项目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三)资助建立中国禁毒基金会“千人关爱工程”报刊图书角。
为推动社区禁毒文化建设,帮助戒毒人员进一步认识毒品给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治疗康复的同时不断学习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为重新回归社会打下坚实的精神基础,同时也可对全体社区居民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拟在试点社区选择一批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活动场所的社区,建立统一标准、强化管理的中国禁毒基金会“千人关爱工程”报刊图书角,资助含有劳动技能、励志就业、禁毒宣传教育等内容的一批书籍、报刊。
(注:
按每个报刊图书角20本书、5种杂志、2份报纸测算,每个报刊图书角需1200元经费,每年更新约需800元。
)
(四)资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部分劳动技能培训与自主创业帮扶经费。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引领戒毒成功人员回归社会。
成功回归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戒毒人员拥有一份赖以谋生的工作,凭借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收入,戒毒人员才能逐渐摆脱毒品的阴影,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一般情况下,一位戒毒成功人员要想谋求一份工作十分困难:
少部分人有一定谋生技能,却缺乏自主创业的资金;大部分人有一定劳动体力,但缺乏基本劳动技能。
因此,拟在试点社区中选择一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记录良好、家庭经济困难、有积极而迫切的就业培训或自主创业意愿的人员,给予部分经费支持。
(注:
初步考虑就业培训每人资助500元,自主创业每人资助1000元。
)
(五)资助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培训的部分费用。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一项全新的任务,没有现成模式或经验可以照搬。
特别是《禁毒法》明确这项职责由街道、乡镇基层组织承担,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毒品知识了解不够、禁毒工作经验不足,必须对他们进行系统培训。
拟选择一批培训工作开展得好的社区,给予部分培训经费的支持。
(注:
初步考虑每培训一人一天资助食宿费用约100元,培训三天及三天以上每人资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