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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事业部培训讲义

清收事业部授课讲义

一、不良贷款诉讼管理的问题

(一)不良贷款诉讼管理部门职责

清收事业部在总部贷审会授权权限内具体负责全行贷款诉讼工作,贷款诉讼案件由清收事业部归口统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处理贷款诉讼案件;

2、审批、指导和处理支行(部)贷款诉讼案件;

3、参与、组织、协调总部和支行(部)贷款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

4、审批、选聘、委托贷款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5、审核和管理贷款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6、检查、指导和考核各支行(部)贷款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7、对贷款案件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

8、与贷款诉讼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贷款诉讼的申请和起诉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贷款应提起诉讼:

1、客户恶性逾期不偿还贷款或不履行借款合同的,经多次催收未果的;

2、诉讼时效届满前30天的到逾期贷款;

3、担保期限届满前30天的到逾期贷款;

4、抵押物存在重大损失或灭失隐患的贷款;

5、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人身意外或涉及重大诉讼的贷款;

6、其他可能造成债权风险的贷款。

对拟提起诉讼的贷款,各支行(部)要提交《景德镇农商银行贷款诉讼报审表》,并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情况和诉讼费用成本、诉讼结果预测及诉讼代理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形成诉讼贷款调查报告,要理由充分、信息真实齐全。

对未经调查或调查不实、事实不清的,我部将退回申请。

下列材料应与起诉报审表一同提交清收事业部:

1、全部合同、借据、会计凭证、债权具体数额及相关证据资料;

2、最近一次催收记录和诉讼时效是否连续的相关证明;

3、债务人(含担保人)的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

4、抵押物或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

5、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

6、债权债务变更材料;

7、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

清收事业部根据支行(部)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对案件是否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理由是否充分,材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以及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和诉讼后的执行效果等进行审查。

对于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的,清收事业部可要求申请行进一步做出说明,必要时,清收事业部还要到网点进行实地调查。

经审核或实地调查后,就诉讼申请提出意见。

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会向提交申请的支行(部)进行反馈;对同意提起诉讼的,再报行领导审批。

各支行凭审批后的《报审表》,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模版原先已下发到各网点(一种是借款人和抵押物所有权人是同一个人的,一种是借款人和抵押物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根据被告人数打印起诉状的份数(法院1份、每个被告1份、总部1份),然后到清收事业部盖章。

清收事业部同时向支行提供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及农商行公告的复印件等材料,你们就凭上述材料到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各基层法院的做法不同,诉讼主体和由总部提供的材料也不同。

如昌江法院就是要求以总部的名义提起诉讼,所有材料也是以总部的名义提供;而浮梁、珠山法院则要求以各支行为诉讼主体,相应的材料也就有所不同。

关于这一方面,大家最好先了解清楚。

总部也曾到市中院沟通协调过,想统一做法,最后也还是不了了之。

各支行(部)在开庭前要积极做好准备,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法庭审理,带全所有证据原件,以便当庭出示,并与对方当事人互相质证。

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隐匿、变卖资产迹象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证日后有财产可供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对一审判决败诉的,各支行(部)应逐案做出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并在签收法律文书后三天内将法院判决书及诉讼的相关材料报至清收事业部,由总部在规定期限内(15天内,包括了休息日)决定上诉与否。

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二)贷款撤诉的申请

对拟撤诉的案件,支行(部)应向清收事业部提交《景德镇农商银行已诉讼贷款撤诉报审表》及撤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阐述撤诉理由、债权和诉讼费用的落实等情况。

未经总部批准,不得擅自撤诉。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确保贷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得到有效落实。

严禁支行(部)擅自作出减收贷款本息、免收诉讼费用等放弃权利的行为。

对已撤诉贷款应督促借款人严格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按调解协议书的要求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一旦未按调解协议书履行还款义务,则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贷款诉讼的申请执行

以我行为原告获得胜诉的案件,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当事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在生效后两年内)及时申请执行,不得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供申请执行书(模版内网下发过)、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及农商行公告的复印件等材料。

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各支行要及时、准确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等)线索提交给法院,为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一手资料。

在执行过程中以资抵债的,抵债资产的价格认定和抵债资产的取得程序等按照总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的管理制度执行。

(四)贷款诉讼的信息管理

各支行(部)应在向法院提起贷款诉讼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诉讼贷款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诉讼贷款信息。

各支行(部)应及时将贷款的诉讼情况及执行情况上报清收事业部,包括报送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分配方案等法律文书。

同时将上述法律文书按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并入贷款档案资料中专夹保管。

(五)贷款诉讼管理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的责任:

1.因诉讼不及时而错过清收时机,造成难以清收或损失的。

2.因隐瞒案件实情,导致诉讼不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或因举证材料不充分导致败诉或诉讼请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的。

3.因怠于清收,导致贷款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丧失胜诉权,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损失的。

4.因玩忽职守而丧失执行时效的。

5.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总部批准擅自放弃权利,形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

6.因保管不善导致诉讼证据材料或法律文书丢失、灭损,造成债权追偿困难或丧失债权时效的。

7.收到法院传票、公告等法律文书不及时向总部报告,怠于主张权利而造成损失的。

8.擅自接受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询问笔录、谈话或做证,且涉及单位利益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9.败诉后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增加对外赔付损失;

10.违反案件系统管理规定,录入数据不实、擅自修改或删除系统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二、移送公安经侦部门催收不良贷款的问题

(一)拟移送贷款的条件

对拟移送公安经侦部门催收的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贷款本息,且具有还款能力的;

2、能找得到借款人或有固定工作场所以及联系电话的;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能力归还而不还的)或贷款资料中有虚假信息的。

(二)拟移送贷款的流程

1、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由各支行(部)向清收事业部报送《景德镇农商银行移送经侦催收贷款明细表》和申请报告(借款人和贷款基本情况及符合移送条件阐述等)

2、清收事业部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上报支行(部)进行现场审核;

3、经清收事业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4、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支行(部)将报送贷款主要档案材料复印至清收事业部;

5、清收事业部向经侦部门报案移送。

(三)拟移送贷款报送材料

1、借款申请书(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凭证、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他项权证等复印件;

2、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不少于三次,其中一次应在移送前30天内,且有两名客户经理签名和单位公章);

3、至移送时所结欠利息(应根据合同计息,且应按合同所注加收罚息,以列表形式加公章上报);

4、经侦部门所需其他资料。

三、关于依法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农村信用社采取协商等办法仍不能得到清偿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常选择以下几种方法实施依法清收:

   

(一)直接扣收

   如果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有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存款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的,当该情形出现时,农村信用社可以直接扣收款项。

采取直接扣收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本息的损失,也可以作为农村信用社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为保全债权创造条件。

   

(二)申请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十四节等有关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支付令,以追讨贷款。

申请支付令是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的最简便的法律追讨手段之一。

法院开出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证据确凿;二是申请支付令应当用申请书方式提出,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三是请求给付的金钱等债务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四是农村信用社没有对等给付义务,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五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是支付令申请应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该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此时农村信用社仍可通过起诉来追偿债务。

如果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未提书面异议又未履行支付令,农村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四节等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抚养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五是农村信用社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

   (四)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合同法解释》第五节等有关规定,当债务人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农村信用社可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信用社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农村信用社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包括: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三是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撤销权自农村信用社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行使抵销权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行使抵销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互享到期债权;二是双方债务都已届清偿期;三是双方的债务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农村信用社发出的抵销通知要载明所抵销的债权的合同编号、本金数额、利息数额等,还要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如果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经过了公证并且公证机关对合同债权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责任时,农村信用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公证债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农村信用社可按照《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积极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对于物的担保,可与担保人协商拍卖、变卖担保物或以担保物折价偿还借款本息,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

   (八)申请参与分配

   依据《民诉法意见》第十七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节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农村信用社债务时,农村信用社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农村信用社可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农村信用社申请参与分配,应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九)申请破产或积极申报破产债权

   借款人、保证人为企业法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农村信用社还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及该法相关规定,申请借款人、担保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维护债权。

对于已被申请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法》第56条规定: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所以,债权申报应在法院通知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最晚不得晚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十)诉讼途径

   在非诉讼手段无法收回不良贷款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意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关系、诉讼成本、担保情况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起诉借款人和(或)担保人。

   

   (十一)仲裁途径

   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争议的管辖,农村信用社和债务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农村信用社也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提起仲裁应与提起诉讼一样综合考虑,慎重决策、充分准备。

   四、关于依法挽救过时效债权中的法律问题

   

(一)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诉讼时效对农村信用社保全债权关系重大。

农村信用社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采取措施以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

实际操作中,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款人、保证人考虑采取以下方法中断诉讼时效:

   1、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法律保护,农村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保证人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

   被催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被催收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公证送达催收通知。

当被催收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被催收人已知晓催收内容达到催收的目的以中断诉讼时效。

   3、通过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催收。

在上述催收方式无法采用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也可以考虑到邮局采用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催收,但要特别注意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的“内件品名”栏中详细写明逾期贷款合同的编号、逾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大写)及“催收通知书”等内容,并保存好证据,特别是邮件存根。

   4、通过扣收借款人、保证人帐户款项偿还本息方式中断时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5、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对于借款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采用此种方式,应有被催收人下落不明的证据。

   6、促使义务人作出具有中断时效作用的承诺或行为。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视为“同意履行义务”,具有中断时效作用。

上述承诺或行为应有证据证明,最好形成书面证据。

   7、起诉途径。

起诉本身也是农村信用社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的重要途径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除起诉外,下列行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农村信用社可视情况灵活运用:

⑴申请仲裁;⑵申请支付令;⑶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⑷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⑹申请强制执行;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⑻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⑼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过时效债权的补救措施

   对不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仍不能轻易放弃,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对是否超诉讼时效问题不做主动审查;二是要依法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中断诉讼时效:

   1、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可以继续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2、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通过种种努力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还款协议同样受法律保。

   另外,促使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书面承诺,与达成还款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农村信用社还可以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纪律、组织等手段,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清收,特别是对公职人员更要考虑协调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以加大清收力度。

只要这些债务人书面承诺还款或部分还款,即可中断诉讼时效。

   五、关于依法落实担保责任,避免担保权利丧失的法律问题

   担保状况对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意义重大,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中,应当依照《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以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避免担保权利的丧失。

   

(一) 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保证人脱保

   1、避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脱保。

为避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脱保,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单独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还要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所以,农村信用社对一般保证的主债务人单独提起诉讼或仲裁,也可以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提起诉讼或仲裁。

为避免保证人脱保,诉讼或仲裁程序必须在上述保证期间内提起。

为避免对保证人的权利丧失诉讼时效,单独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应按诉讼时效的规定,每二年向保证人至少主张一次权利。

建议在保证期间内同时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2、避免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脱保。

对于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提起诉讼等);如非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每两年向保证人至少主张一次权利。

《担保法》第26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4条同时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从农村信用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应按债权的时效管理的方式管理保证权利的诉讼时效。

   3、对脱保的保证人令其承担保证责任应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催收通知书上的签章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已经延续了保证期间,能否延续关键看原借款保证人是否有重新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

重新确立的保证,如果对保证期间做出了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保证期间为催收之日起6个月。

   

(二)依法维护抵押权效力,及时行使抵押权

   1、及时对主债权进行催收并及时行使抵押权,避免抵押权丧失。

抵押权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为避免抵押权丧失,需要农村信用社及时对主债务人进行催收,保障主债权不过时效。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农村信用社与抵押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当事人约定的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主债权不过时效,则抵押权有效。

但农村信用社必须及时主张主债权,以避免抵押权与主债权同时失权。

   2、关注抵押物状态并及时行使相关权利,保障抵押权不落空或受损

   (1)抵押物被转让情况下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人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后,有权转让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如未履行通知义务,抵押权人仍可以就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对于未经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如未履行通知义务,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农村信用社应关注抵押物的转让,要求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农村信用社债权;对作过抵押登记但未得到转让通知的,对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未作抵押登记而抵押物已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但农村信用社未得到转让通知的,只能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对于明显以低价转让抵押物的,农村信用社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对于抵押物已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农村信用社可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抵押物的转让行为。

   (2)抵押物被征收、毁损情况下及时行使权利。

对于抵押物被征收、被毁损的,抵押权及于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就上述款项行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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