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劳务队伍引进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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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劳务队伍引进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鹰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劳务队伍引进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日期:

2008年4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鹰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保证本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护承包人、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江西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允许对非整体性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进行分包,劳务分包及劳务队伍引进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切实维护劳务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项目建设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借劳务分包为名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假借引进劳务队伍为由将工程肢解分包给个人施工。

第四条项目办、监理单位、承包人、劳务队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办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鹰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涉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防护、安全设施、房建、绿化等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项目办成立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引进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管理部配备相应的安全与劳务监管人员,按照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的部署和要求,负责本部所属项目劳务队伍引进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劳务队伍引进及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检查、协调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项目办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公路施工劳务分包活动,制止、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项目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㈡加强施工劳务队伍引进及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得以落实。

㈢负责受理并查处有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投诉案件。

㈣配合工程处搞好合同管理,参与履约检查。

㈤负责组织对各承包人、监理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

㈥依据合同文件和本办法,对违规单位的违规行为责令其整改或进行处罚。

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管理部安全与劳务监管人员工作职责:

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办法,配合项目办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制止、查处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㈡负责对本管理部所属承包人引进劳务队伍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条件的初步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项目办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审查备案。

㈢按照项目办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的工作安排,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所属承包人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受检承包人并报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审查处理。

㈣完成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承包人、监理单位应认真执行贯彻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自觉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做到合法经营。

承包人、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择优引进劳务队伍,切实加强对劳务队伍的全面管理,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督查、投诉和控告

第一节督查

第十条安全与劳务监管部门对各承包人、监理单位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下履约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㈠是否合法经营,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㈡劳务队伍的选择及录用是否按相关规定办理;

㈢对劳务队伍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效;

㈣农民工工资是否做到及时足额发放;

㈤其他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办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整个项目实施全过程就上述督查重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一般为月度检查(检查项目、内容及方法见附件二月度检查考评表),与工程检查同步进行;不定期检查一般为日常巡视检查或抽查(检查内容及方法见附件一日常巡视检查表),日常巡视检查情况是项目办、管理部对承包人进行考评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日常巡视检查和月度检查考评工作一般以管理部为主组织实施,项目办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有权要求违规单位整改。

违规单位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执行整改通知并将整改情况向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报告。

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十三条在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细致、认真、实事求是,不准恶意刁难,不准借机对承包人卡、拿、索、要,违规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检查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记录,交受检单位签认。

受检单位拒绝签认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情况表格中加以说明,并至少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现场签字证明。

第十四条对项目办的检查,受检单位应主动配合,对检查记录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确认,对于无故拒绝签认的受检单位,项目办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适当处罚。

受检单位检查得分(一般指月度考评)低于一定分值的,项目办可以取消其评优资格并可暂停当期计量支付。

第二节投诉、控告

第十五条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负责受理并查处有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

第十六条为了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项目办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和各管理部设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七条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受理投诉或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需要时,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可邀请政监、工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投诉、控告情况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投诉人反馈。

第五章劳务分包及劳务队伍引进条件

第十八条承包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各项规定,科学组织本合同段工程施工,在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和全面技术管理,并对项目办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将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分别择优引进劳务队伍具体组织实施的,是劳务分包。

对合法的劳务分包,项目办予以认可并加以保护。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加强对劳务分包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各项规定,对项目办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对劳务作业进行分包时,应择优选择施工能力较强的劳务队伍,并采取有效措施全程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承包人对劳务进行分包时,禁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禁止采用抽头、上交管理费的方式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承包人和劳务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等各方面的控制和管理,并遵守廉政和环保有关规定;技术、管理人员不能缺位,违者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合同文件及项目要求配备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试验人员,按劳务项目类别分类进行管理、指导、控制、服务,以保证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安全顺利的完成。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及项目要求配备质检、试验人员和设备,成立试验室。

承包人特殊项目的实验可以委托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质检单位代为进行。

承包人和劳务队伍应按合同文件及项目要求配备足够的施工设备。

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要求和本项目合同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及其劳务队伍应当遵守合同文件及项目办对施工材料的强制性要求,材料采购应在项目办确认的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选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项目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和标准,根据材料进场的批次或数量,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项目办、管理部可以随时对承包人及其劳务队伍采购、使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劳务队伍应当是合法设立的单位,且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经营范围。

对零星工程中需要临时雇请农民工即时清结的小额劳务项目,承包人可以直接雇请农民工进行劳务作业。

但必须签订雇佣合同,逐次及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项目施工时承接劳务业务:

㈠依法设立的专门劳务单位,经营范围中有相关劳务项目;

㈡具有与劳务分包项目相关联的资质条件(不低于三级),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在正常经营的施工企业;

㈢企业虽未办理资质登记,但具有公路建设方面的从业经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且至少具备三名以上公路、桥梁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在现场参与管理,并有相当的劳务设备;

㈣已经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门认可的省外劳务队伍。

第二十四条劳务队伍签约进场时,承包人应向劳务队伍释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的要求。

承包人及其劳务队伍应分别向项目办和承包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三-1,附件三-2),愿意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接受项目办、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务队伍应当指定劳务负责人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章劳务队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劳务队伍采取备案制度。

承包人在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应在项目办指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项目办报送拟劳务分包项目内容和拟引进劳务队伍的名称、资质条件等相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报项目办备案。

报送资料及审批程序见附件:

附件四-1劳务队伍选用计划书;附件四-2劳务队伍备案报批表;附件四-4备案劳务队伍抄告单。

未报送的,视为无劳务队伍引进计划。

非备案的其他劳务队伍,禁止在施工现场作业。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报选拟引进劳务队伍名单时,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概况、劳务作业工程量、引进劳务队伍名录、项目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技术控制措施等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供项目办核查备案时参考。

第二十七条劳务队伍审查备案时,应当将劳务队伍名称、单位基本情况、劳务作业项目、劳务金额、主要技术力量、设备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表述,并指明现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相关资料应当提供原件,如提供原件困难的,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承包人应认真加以查验。

第二十八条项目办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劳务队伍,应及时备案,对材料不全的,应要求其限期补正。

项目办应将审查备案结果告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备案的劳务队伍若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确需变更的,承包人应及时自行和劳务队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需要增加新的劳务队伍时,应按要求重新提交新的劳务队伍名单,报项目办审核后备案。

第三十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务队伍,项目办可以拒绝备案,要求承包人重新选择劳务队伍;对虽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已报项目办备案但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低下、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劳务队伍,项目办可要求承包人更换,并按前述程序重报备案(见附件四-3劳务队伍变更备案报批表)。

第三十一条劳务队伍进场施工时,承包人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作业范围,拟订作业计划,明确劳务计价方式。

监理工程师和管理部可以对备案的劳务队伍进行核查,择时检查劳务队伍的作业进展情况。

承包人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之前,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项目办将取消其劳务队伍准入资格,承包人不得与该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

已经签订的,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负连带交纳责任。

劳务队伍应制定详细的固定农民工花名册(附聘用合同),报承包人存查,承包人应有专门部门管理劳务队伍的合同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项目办可以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农民工花名册见附件五-1;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见附件五-2。

第七章农民工工资保障

第三十二条项目办、监理单位、承包人、劳务队伍应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承包人、劳务队伍应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劳务队伍聘用农民工的,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劳务队伍进场作业时,必须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劳务分包金额的2%交纳,由承包人汇总后按项目办指定时间统一存入项目办指定的专门银行帐户。

第三十四条项目办可以在承包人计量款中逐次预留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如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上访、信访或闹事等事件,经核查属实后,项目办有权在承包人预缴预扣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直接支付。

每发生一起前述事件,项目办将逐次从计量款中按1%的比例增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递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份额,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五条遇春节、农忙、开学等情形时,各承包人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的自查自纠,自查、检查的情况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农民工监督。

项目办可以采取现场走访、公告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如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向项目办书面申请退回各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申请退回时,应出具农民工工资已清结的证明,经现场公告(不少于六十天)无异议后,方可退回。

公告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未清结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后,除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应重新按前述程序公告。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借劳务分包或以引进劳务队伍为名,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的,项目办可以清退承包人,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有违法所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工程项目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的承包人,项目办可以按合同文件要求对其进行处罚,直至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规采购、使用施工材料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违规采购、使用材料金额的二倍罚款(最低不少于10万元)。

第四十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劳务队伍的承包人,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外,项目办可以按违规分包金额的3%~5%给予罚款(最低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违规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的,除责令承包人与该劳务队伍解除合同外,并可处承包人10万元—50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承包人,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处以5万元—10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项目办可以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直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

第四十三条劳务队伍的劳务负责人和现场技术负责人上报后不能随意更换、缺位或脱岗,否则,除责令改正外,可以每次处每人5千元—2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劳务队伍或承包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备案登记的,取消其劳务资格,责令承包人与其解除合同,并可没收劳务队伍所交纳的保障金,对承包人可处以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项目办、管理部的检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应付检查的承包人,项目办、管理部除责令其改正外,可对其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可在本项目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由项目办报请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进行通报。

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决定取消其在江西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项目办、管理部作出的处罚决定,承包人应当主动履行,拒不履行的,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可以提请项目财务部门在计量支付时加倍代扣,并可将其清除出场。

对处罚决定,承包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由项目办主任会议作出。

复议期间经项目办主任批准,处罚决定可暂缓执行,但整改措施不能停止。

对复议决定,承包人和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均应执行。

罚款统一进入项目办账户,严禁个人代收代支。

违规处罚规定一览表见附件六-1;整改通知单见附件六-2;整改验收报告见附件六-3;违规处罚审批表见附件六-4;违规处罚通知单见附件六-5;复议申请表见附件六-6;复议决定书见附件六-7。

劳务队伍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鹰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是本项目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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