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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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分规定(送审稿)》编制说明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所开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定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和首要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早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就强调指出:

“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座谈会上也强调“要切实抓好水污染防治,加强对城乡污染源的监控,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新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提出了的新的规定和要求。

第一,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单独列为一章,提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监管、保护等规定和要求。

第二,国家环保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第三,2007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该规范在扩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技术划分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适当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第四,国家环保部制定了《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主要指标达标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各地方按照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组织开展对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表水源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20号)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湖北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34号)的要求,集中力量,精心安排,完成对辖区内乡镇一级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三)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和饮用水水源环境变化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发展和空间格局的变化,对现有一些饮用水水源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等原因,少数饮用水源地水质已经不能满足饮用水源卫生标准要求,必须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适当调整。

(四)《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已不能适应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新的需要和要求。

2000年经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鄂政办函[2000]74号),对保护武汉市的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相关管理规定和划分范围相对原则,与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更加细化有关规定。

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现有工作基础

近年来,我市积极加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研究,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工作,为划定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打下了科学依据和坚实基础。

(一)1997年-1999年,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了《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研究》,组织对12条河流、42个湖泊和5个水库的功能区和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分,制定了全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2000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

(二)为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市环保局组织编制完成了《武汉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于2008年3月通过了省环保局组织的专家评审。

同时,市水务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完成了《武汉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相关基础工作。

(三)近年来,我市环保、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演练,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积累了经验。

三、全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现状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湖北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34号)和《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目前全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如下: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全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现状

(一)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

据调查,2005年,全市城市供水主要来自19家自来水厂,其中中心城区10家,年供水量8.39亿立方米,供水人口433.8万人。

宗关水厂是我市最大的自来水厂,年取水量占全市26.3%,其次为白沙洲自来水厂年取水量占全市16.2%,再次为港东、余家头自来水厂,分别占10.1%和9.1%。

按水厂取水口所在河流划分,19家水厂水源地为长江、汉江、滠水、举水和汤逊湖。

其中,以长江作为水源的有江岸区堤角水厂、青山区港东水厂、武昌区余家头水厂、平湖门水厂、白沙州水厂、武汉开发区沌口水厂、江夏区江夏金口水厂、新洲区阳逻水厂、汉南区汉武水厂等9家,以汉江为水源的有汉阳区琴断口水厂和国棉水厂、硚口区宗关水厂、东西湖区白鹤嘴水厂和余氏墩水厂、西湖水厂、蔡甸区自来水厂等7家,以举水为水源的有新洲区长源水厂,以滠水为水源的有黄陂区前川水厂,以汤逊湖为水源地的水厂有江夏区庙山水厂(已于2006年12月关闭)。

(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现状及存在的环境问题

全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集中在长江、汉江武汉市区段。

通过对城市19座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评价调查显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总体保护较好,但部分水域仍存在污染问题和安全隐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

第一,供水、排水地域分布不够合理,沿江、河布局取水口与城市污水排污口交错,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还不完备,应对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的能力较弱,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油码头、化学品码头等对下游取水口构成威胁;在中心城区平湖门水厂、余家头水厂、国棉水厂、宗关水厂、琴断口水厂、白鹤嘴水厂和东西湖自来水厂余氏墩水厂取水口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有各类仓库、沙、油类、化学品码头等对水源构成威胁。

第三,农业面源污染不容忽视,远城区农田中化肥农药等对举水、滠水水源水质构成潜在影响;由于保障郊区取水量的需要,举水、滠水分别建有橡胶坝,抬高水位,造成河流水势变缓,污染物降解、稀释能力下降,农业面源污染对水源影响在远期会进一步显现。

第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薄弱,水源保护区的立标、管理力度不够,存在有保护区,无人专管的情况;水源保护区界限划分不清,标记不明,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第五,缺少有效应对水质污染的风险防范协调机制;在主要城市饮用水源遭到突发环境污染的情况下,缺乏紧急调水的保障体系。

五、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工作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五)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七)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长江武汉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中技术问题的说明

长江武汉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计算方法和划分结果见《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参数选择:

水文参数的选取主要是通过研究武汉市长江段历年水文情况,选取枯水期的水文参数,枯水期流量小、水位低、不利于污染物降解,对于保护区范围划分留有部分容量。

长江武汉段的计算模型是采用国家环保部推荐的河流二维水质模型方程计算的,主要参数(降解系数等)选择是根据我们在容量核定项目中国家环保部提供的几大流域的参数范围(大家公认的)。

水质参数选取2008年的平均水质监测值并参考了历年的数据。

排污口流量及污染物浓度的选取主要是通过历年监测,选取流量、浓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并进行插值得来。

2、排污口排放负荷:

对于污染物的混合区我们首先设定一个范围,对于平湖门水厂混合区的长度不能超过400米宽度在10-20米内,对于白沙洲水厂我们设定的混合区范围长度不超过2000米、宽度在10-20米的范围。

武泰闸cod的最大设计负荷条件下污染带的长度100米宽度10米。

NH3-N污染负荷就有限制值(66g/s)内可以满足设定要求。

这个时候污染混合区对水厂取水口的安全距离有800米,留下200米的余地,所以平湖门水厂的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划为取水口上游600米。

根据模拟值一级保护区内水质浓度满足Ⅱ级要求。

3、长江武汉段其他水厂划分保护区:

我们以典型的两个水厂取水口(平湖门水厂、白沙洲水厂)上游的排污口——武泰闸在平湖门水厂取水口上游1200米,汤逊湖泵站在白沙洲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陈家山闸在白沙洲水厂取水口上游3500米来计算,如果保护区的范围满足这两个水厂,那么长江武汉段其它取水口保护区范围就可以满足,因为其它排污口距下游的取水口的距离都远远大于3500米,我们所设的主要污染物的污染负荷有足够大可以满足其它排污口的要求。

4、其他水厂划分保护区:

除了长江武汉段外其他水源地水厂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的经验法直接进行保护区划分。

(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考虑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水库、湖泊规模的大小、周边地形地貌等,将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如下:

水源地类型

水源地类型

水库

小型,总库容<0.1亿m3

湖泊

小型,水面面积<100km2

大中型,0.1亿m3≤总库容<10亿m3

大中型,水面面积≥100km2

特大型,总库容≥10亿m3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

小型湖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应将整个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水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大中型湖泊、水库采用模型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当技术条件有限时采用类比经验方法划分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监测:

小型湖泊、中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的水域,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水域。

陆域范围:

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

采用模型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当技术条件有限时采用类比经验方法划分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监测:

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米的水域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但不超过水面面积。

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确定,应依据流域范围的主要环境问题,结合地形条件确定。

(1)当采用环境问题分析方法时:

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森林开发、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陆域范围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当点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应将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入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2)当采用地形条件分析方法时:

小型水库可将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小型湖泊和平原型中型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以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大型水库和大中型湖泊可划定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3、准保护区

根据湖库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可以设定为准保护区。

七、相关单位反馈意见的处理及说明

为使我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更加科学和规范,我局先后针对《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组织了多次征求意见活动。

其中,2008年11月,在全市环保系统(包括各区环保局)内部进行了一次书面征求意见活动,之后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09年4月3日,我局将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再次组织征求了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和市交委、建委、水务局、卫生局、农业局、国土房产局等部门的意见。

截止到5月8日,尚未收到武昌区、洪山区、江夏区、市国土房产局等单位的回复意见(江岸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单位不涉及此次饮用水水源辖区范围)。

各相关单位主要反馈意见汇总如下:

单位

主要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关建议

市交委

1、江夏水厂、蔡甸水厂保护区范围分别与金口港区、蔡甸港区规划预留线存在冲突。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因此,建议市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适当调整金口、蔡甸等港区规划预留线范围。

2、汉武水厂、港东水厂等9个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与港通散货码头、二航局码头等现有的码头存在冲突。

参考第1条,建议市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现有的码头等设施逐步予以拆除或关闭。

3、阳逻水厂保护区内已建有WIT集装箱码头,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阳逻水厂取水点规划选址的复函》决定将阳逻水厂取水点向堤角水厂或新洲区双柳镇搬迁。

建议市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对阳逻水厂保护区内现有的WIT集装箱码头予以拆除或关闭。

若阳逻水厂取水点重新规划选址,则依据该规定其他同类水厂保护区划分的原则,按照新的取水口位置重新划定保护区范围。

市建委

1、以汉江为水源的保护区范围仅以中泓线为界,而未考虑保护区域对侧河道(偏上游)的污染影响。

该意见已采纳,以汉江为水源的保护区宽度范围已调整为整个河道。

2、对汉江武汉段西湖水厂、蔡甸水厂等8个水厂,取水口密集,水质影响具有关联性,应有小流域或河段的保护管理思路。

根据保护区划分原则,在确保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各类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3、对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有环境影响的排污口、码头等设施应逐步进行改造,如截污、迁移等,使水源保护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对部分水源保护应结合现状,提出分步实施的要求及目标。

建议市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现有的码头等设施逐步予以拆除或关闭。

 

单位

主要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关建议

市建委

4、根据堤角水厂取水的迁改方案,结合江北快速路建设,适当调整堤角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

建议市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组织对阳逻水厂保护区内现有的WIT集装箱码头予以拆除或关闭。

若阳逻水厂取水点重新规划选址,则依据该规定其他同类水厂保护区划分的原则,按照新的取水口位置重新划定保护区范围。

5、考虑东荆河、武湖出水渠分别对沌口水厂、阳逻水厂水源保护区的影响。

对以长江为水源的水厂保护区范围已通过水质模型进行过测算,所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可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6、缺乏东西湖走马岭水厂(在建,5万吨/天)水源保护及分析说明。

已对所有规划建设的水厂保护区范围提出了原则性的划分意见。

7、不应仅宗关水厂设准保护区,其他有条件的水源地亦应设置。

没有条件的水源地,应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根据保护区划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在确保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各类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因此绝大部分水厂暂未划定准保护区范围。

但考虑到蔡甸水厂邻近区域为蔡甸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心,开发强度较大,故对蔡甸水厂划定了准保护区。

经重新核查,因宗关水厂与琴断口水厂距离较近,宗关水厂上游二级保护区与琴断口水厂下游二级保护区相连,故取消了征求意见稿划定的宗关水厂准保护区。

8、未见对以湖泊水为水源的保护措施。

该意见已采纳,对湖泊、水库等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已提出了原则性的划分意见。

市水务局

1、建议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水质管理目标与《武汉市水功能区划》、《武汉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00-2030年)保持一致。

《水法》规定的水功能区划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属两个不同概念,其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水质要求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2、根据汉江、滠水、举水等已发生污染事件,建议汉江、滠水、举水水源地划分保护区时不再以5年一遇的洪水河道中泓线为界细分左右岸,而是调整到以两岸堤防间整个河道作为保护区或准保护区。

该意见已采纳,以汉江、滠水、举水等河流为水源的保护区宽度范围已调整为整个河道。

3、建议对沌口水厂、白沙洲水厂、平湖门水厂等重点敏感区域实行从严控制原则,适当延长保护区长度,并增设准保护区。

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等因素,根据“在确保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各类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的原则,建议对沌口水厂、白沙洲水厂、平湖门水厂等水厂暂不划定准保护区。

4、建议对汤逊湖、东湖等8个应急备用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划分。

该意见已采纳,对湖泊、水库等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已提出了原则性的划分意见。

市卫生局

无修改意见。

 

市农业局

无修改意见。

 

东西湖区

(环保局)

1、建议将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自备水厂列入饮用水水源范围,对其保护区进行划分。

经核查,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自备水厂主要提供工业用水,建议不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

 

单位

主要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关建议

东西湖区

(环保局)

2、建议对长江之外的其他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也尽量采取水质模型进行计算,实在存在计算困难的,应拿出类比数据,如流量、流速对比等,简单说明经验方法的合理性。

考虑到国家和省、市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时间因素,通过水质模型对长江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了核算,对汉江、举水、滠水等水源保护区范围暂未通过水质模型计算而采用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推荐的经验方法进行了划分。

汉南区

(环保局)

1、是否应将2005年新建的位于该区邓南街水洪地区的8000吨/日水厂列入饮用水水源范围。

鉴于该水厂取水规模较小,建议不列入此次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范围,待下阶段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再作考虑。

2、附件在汉南取水口附近标注有“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与实际不符,应予删去。

经核查属实,已按意见进行了整改。

黄陂区政府

1、武湖水厂取水口区域航道淤塞已严重影响到黄陂区南部地区饮水安全,根据市发改委批复同意的黄陂区南部地区供水方案,近期将新建一座10万吨的武湖水厂,取水口初步拟定在天兴洲南侧,建议划定保护区时予以统筹考虑。

已对所有规划建设的水厂保护区范围提出了原则性的划分意见。

2、建议在第六条增加一款:

“建设、水利、卫生、规划、农业、市政、港口、港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该意见已采纳,已在第六条增加相关内容。

3、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规定自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同时废止”。

该意见已采纳,对该条款已作修改。

青山区政府

1、余家头水厂为武昌区管辖,不在青山区辖区,请作相应调整。

该意见已采纳,水厂辖区已修改为武昌区。

2、港东水厂的取水口为青山港,根据鄂政办函[2000]74号文的规定,青山港被划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青山港不在长江干流,为支流河道,应据此调整划定青山港保护区范围。

经核实,尽管港东水厂位于青山港,但其取水口仍处于长江,系通过泵站管道提取江水,故不调整港东水厂水源保护区性质和范围。

汉阳区

(环保局)

鉴于沌口水厂不在汉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建议对沌口水厂保护区的行政管辖主体予以调整。

该意见已采纳,沌口水厂行政管辖主体已作修改。

蔡甸区政府

无修改意见。

 

武汉经济

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无修改意见。

 

 

主题词:

环保 饮用水源△ 划分△ 规定 请示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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