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阳光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真题对比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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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阳光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真题对比分析

新阳光2015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真题对比分析

来源:

新阳光教育网  更新日期:

2015年06月09日    【字体:

大中小】

  经新阳光学员的积极反馈,我们已经整理出来2015年法学综合的部分真题。

从不定项选择题部分的题目考查的知识点来看,大部分不定项选择题都是讲义当中的重要知识点,且部分题目多次出现在真题和课后习题当中。

从法学综合2015年真题主观题情况来看,大部分真题都在课后练习题中出现,模拟测试一中出现了一道论述题真题,共29分。

今年的主观题总体来说体现出重者恒重的规律,但令人意外的是出现了两题大纲当中没有的内容,成为考生的主要失分点,这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备考过程中不仅要面面俱到还要对知识进行深层次的理解。

  客观题部分

  法理学

  1.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

  本题间接考查的是法律解释的分类这个知识点。

  法制史

  1.清代死刑的种类()

  各个朝代的法定刑种是重要的知识点。

  2.哪些属于唐律《名例篇》的内容()

  《名例篇》在各个朝代的变化是法制史重要的考点,尤其是西周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及唐朝时期的变化更是重中之重。

  3.出举

  考查宋朝时期的借贷契约,之前真题中经常考查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由此可以看出,借贷契约是考试的重点,要求考生进行总结,进行对照记忆。

  4.吕刑

  “吕刑”是西周时期的一个重要知识点,2002、2003、2009年都考到过这个知识点。

  宪法

  1.国家的立法机关有哪些()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内容,主要考查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职权等重要知识点。

  2.哪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题考查的是仍是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内容。

  3.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当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课后习题中和模拟题中都出现过此知识点相关的题目,足以显现出这一知识点的重要性。

模拟试卷二:

  刑法

  1.哪些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是刑法分则部分重要的知识点,授课老师在讲课过程中对这一章节的重要罪名进行过详细讲解。

  2.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重要罪名,诈骗罪属于侵害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此题应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分析。

  3.属于非刑罚处罚的是()

  此题考查的是刑法总则部分刑法的体系和种类这一章的内容,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刑法学4选择题的第17题。

  3.犯罪主观方面()

  此题考查的是刑法总则部分犯罪主观方面的知识点,与模考三的第17题同属一个知识点。

  民法

  1.哪些属于动产

  本题考查的是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物权客体的分类是重要的考点,多次出现在历年真题中。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此题是诉讼时效中的重要知识点,2001年真题曾考察过这一知识点。

  3.留置权的条件

  此题是担保物权中的重要知识点,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民法3选择题的第20题。

  4.善意取得

  此题是所有权部分的一个重要知识点,2003、2011年曾在名词解释部分考察过此知识点。

  主观题部分

  (名词解释有3道原题;简答题有1道原题,1道知识点相关的题目;论述题有1道原题)

  一、名词解释

  1.法治

  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法理学6名词解释的第3题。

  点评:

此知识点是讲义中的重点,2010年真题简答第一题曾出现过类似考点。

  解析: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西周三不去

  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法制史1简答题的第1题。

  点评:

除了课后习题外,此知识点多次出现在真题中,摸底测试中也出现过此题,是讲义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解析:

“三不去”是古代解除婚姻的限制。

“三不去”是对男子休妻的限制,具体包括: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地方各级人大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

  点评:

此知识点大纲不要求掌握,属于超纲题目,是此次考试的主要失分点。

  解析:

地方各级人大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为调查处理待定的重大问题而组织的临时性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4.贪污罪

  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刑法9名词解释的第1题。

  点评:

讲义当中本章的第一个重要罪名,授课老师也在讲课过程中进行了强调。

  解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取得时效

  点评:

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中一个很不起眼的知识点,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都不会注意到,是此次考试的主要失分点。

  解析:

取得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权利取得的法律效果,如所有权时效取得。

  一、简答题

  1.法律确认与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点评:

法的价值这一章是法理学中很重要的一章,出题人偏爱在这一章中出主观题,应引起考生足够的重视。

  解析: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中的一般平等权条款。

除了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三条规定是我国宪法的特别平等权条款。

 此外,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

在宪法和宪法精神的指导下,民法、刑法、行政法抑或其他法律,都是以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位阶和指导原则。

现代社会法律的运用无不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下进行,而我们之所以要正确运用法律也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人们的平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法律要求在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向所有人开放。

这反映了一种尽力想通过法律规定使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

其目的在于想尽量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

为了达到这一点,法律在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方面为人们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2.大清民律草案的构成。

  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法制史6不定项选择题的第7题,答案解析很详细。

  点评:

此题考查清末修律中的知识点,清末修律是历年考试的重点,我们在课后习题中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过。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

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该《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2.言论自由的范围。

  出现在法学综合课后习题——宪法4名词解释第6题。

  点评: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在课后练习中体现的很明显。

  解析: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

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

  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它通过具体的形式加以表现。

一般说来,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其内容十分广泛;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内容,又包括对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3)言论自由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采取口头的,又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可利用广播、新闻、电报等传播媒介;(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

  三、论述题

  1.共犯的构成要件。

  出现在模拟测试一的论述题的第一题。

  点评:

刑法论述题一般出现在刑法总则部分,今年也不例外。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它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有: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量的规定性因素。

  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③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①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

  ②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③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a.共同实施行为

  b.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④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与单个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即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刑事责任原则。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②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③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结合。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成立共同犯罪。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点评: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在大纲当中没有明确的表述,但结合其概念、效力等还是能答出一些内容的。

  解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效力包括如下方面:

  ①物权变动的效力。

在登记要件主义之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权利推定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被推定为正确,并依此确定物权人和物权内容。

当然,如果有相反证据,也可以推翻该推定。

  ③公示公信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效力,并借助不动产善意取得发挥公信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登记制度,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具体包括:

  ①更正登记。

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的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

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载明异议存在的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可以起到打破登记公信力的作用。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预告登记。

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具有使债权物权化的功能。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影响

  ①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项制度对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视。

  ②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而且还有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

  ③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来会与全国住宅信息联网挂钩,会为纪检部门提供一定的方便,对于反腐工作有强大的助推作用。

  (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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