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贷通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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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通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docx

商贷通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商贷通之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小微商户融资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我行商贷通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以合格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办理的商贷通业务指以出质人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对商户实际控制人发放贷款,贷款用于商户经营的业务。

商贷通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小微中心的专营产品。

第三条应收账款范围具体包括:

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应收账款质押主要适用于已经有权人审批的大型企业或超市上游的供应商和服务商,或位于核心商业地段、有优质客户承租和稳定租金收入来源的物业所有人。

一般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现有和未来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行业准入标准:

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的行业应当为我行授信政策中支持的行业,包括电信、船舶制造、集装箱制造、家电、电子、烟草、石化、医疗等行业,禁止支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小零售企业、自然人为付款对象开展业务;谨慎支持对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建设单位、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企业及其他加工承揽类企业开展业务。

第一条申请人准入标准: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申请人应符合我行基本客户准入标准,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

一般与付款人有持续一年以上的业务往来;

第六条付款人准入标准:

付款人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主要的风险承担人,应该是我行已有授信优质客户、重点授信目标客户、信息公开程度高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优质上市公司、全球500强企业和全国500强企业,及信用度良好、经营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企业。

或是通信、石油、金融、烟草、基建施工、医院等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如付款人不符合以上条件,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业务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得低于上述条件;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承担回购责任厂家的,厂家不得低于上述条件。

第三章授信审查要求

第七条除满足一般性审查要求外,申请商贷通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背景,商务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应通过对合同原件条款、货运证明、付款证明等加以认证;

2、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卖方已履行了对应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

3、卖方对申请质押的应收账款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4、基础合同应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如商务合同涉及外币汇率风险的,我行不承担汇率风险;

5、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应收账款未逾期;

6、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要素应当齐全,债权凭证完整;

7、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对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收账款,应切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8、我行在发放商贷通贷款时,可视买、卖双方资信及应收账款的质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9、应收账款是基于付款人由于项目建设需要而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对于贷款资金资用途参照我行相关贷款有关规定审查;

10、要求借款人所在商户为借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对质权价值确定,原则上以现有债权为主,以现有和未来债权做质押的业务,原则上需取得合同债务人的书面确认;

1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前应详细查询,确保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一致;

12、应要求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回款专户,约定我行作为唯一收款帐户(实行保证金户管理),以方便对其直接监控和划转,实时监管账户的收款情况(应考虑票据回款的方式)。

第八条以应收账款质押发放的商贷通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我行可给予申请人(卖方)规定天数的催账期,具体天数可由我行与申请人(卖方)共同商定,原则上催账期为30天,在催账期内融资利率可适当上浮。

经我行书面同意,申请人(卖方)可在到期日前修改到期日。

申请人应提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申请。

商贷通的展期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且一般长于60天。

申请人(卖方)已获得合理延账期的均不再享受催账期。

第四章债权转让确认及质押登记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后,须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我行办理变更登记。

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我行应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导致质押登记失效,危及贷款安全。

经办部门具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执行。

第十条在办理业务中,无法直接取得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的,可在商务合同中设定有关债权转让及通知条款,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变更。

具体交易标的物、范围、金额、债权效期需要付款人确认。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通知书采用公证送达方式的,银行应取得公证部门对寄送内容的公证书及邮局的已投交证明(或特快专递递交凭证),在债权的具体数额以及债权存在权利瑕疵时,必须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确认,并且要求将买方的回款账号更改为我行的指定还款账号。

不鼓励使用公证送达方式。

第十二条以未来债权做质押视同对付款人的信用贷款,必须由我行和申请人直接通知并取得付款人书面回执,不得采用公证送达方式。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对获准办理以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的商贷通业务的申请人,商户应开立保证金专户。

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管理,凡收到付款人划入资金,应立即与申请人进行账务核对,保证金账户要求保持当日结清还款,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四条保证金账户应做到专户专用,严禁与结算账户混用。

应收账款划入我行的账号应与相关合同中约定的账号一致。

同时在单笔贷款到期日前15日由个贷中心贷后科与经办机构共同负责催收。

第六章放款

第十五条在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或《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时,应认真填写《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以确保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特定化。

第十六条单笔放款由个贷中心评审岗完成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1、债权凭证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或其他表明销售确已发生的证明;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

3)交易发票原件,并在原件上要求加注“本发票项下标的物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已于年月日转让与中国民生银行”;

4)提货单、仓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

5)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

6)提供的资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卖方企业公章。

2、合同、发票、发运单据、申请书等资料记载是否吻合;

3、交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影响款项回收条款;

4、买卖双方是否具有长期稳定交易往来、信誉良好、款项回收正常;

5、是否已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开户银行等要素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是否一致;

6、其他应重点审查事项。

第十七条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商贷通放款、合同签订、抵质押登记及档案管理按照我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及授责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商贷通业务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开展贷后管理、检查和风险分类工作。

第十九条除上述规定外,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贷后管理要求如下:

1、贷款发放后7日内,应重点对买方进行实地回访,就我行发放的应收账款对应的贸易事项及还款资金安排,与会见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买方人员应尽量涵盖法人代表、财务主管人员、销售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如实地走访有较大难度,应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买方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办公电话进行回访;

2、经营单位应按具体应收账款业务特点设立明细台帐,实时登记;月末,应与申请人进行账户核对,并定期打印银行对帐单等相关单证,并作为授信档案存档管理;

3、应收账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经营单位应提示付款人按时付款,同时还应敦促申请人协助催收。

应收账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业务人员应每日向会计部门查询到款情况,以便及时督促付款方划款;

4、重点催收已处于宽限期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一旦进入宽限期,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原因,判断风险状况,并合理预测是否能在宽限期内正常还款;

5、经营单位一旦发现出租人或承租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对我行债权或融资构成威胁时,应立即进行风险提示,或发布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问题严重时,可采取停止额度使用,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措施;

6、应收账款一旦无法按期收回,对全程保证的业务,经营单位须要求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偿付;对于有第三方担保和回购等担保方式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向其催收。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贷后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交易背景是否真实,我行是否已取得买卖双方商务合同和设备购买发票、运单等有效单证;

2、贷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我行审批要求,用途是否合规;

3、跟踪检查双方交易记录、坏帐率、商业纠纷比例变化情况;应特别关注付款人的经营状况,支付能力和还款意愿等;

4、业务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5、了解应收账款划款路径,掌握回款是否实际来源于买方,应收账款是否能够按期划入指定账户,有无延期付款现象;

6、买卖双方的资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及时行使我行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我行应督促出质人依约完全履行其在应收账款之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出质人应如实提供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完成基础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后应立即通知我行;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出现不利情形时应立即通知我行。

我行应通过出质人或核心企业随时了解基础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履行瑕疵的争议,应收账款是否出现争议等情况。

出质人对已签署的或已履行的基础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取得我行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个贷管理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行应收账款质押项下的商贷通贷款进行专项检查,原则上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业务逾期后,即形成我行问题资产。

在移交资产管理处前,经营单位应向管理部上报有效清收方案,并积极开展清收工作;移交资产管理处后,原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资产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处理相关事务,并予以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个贷管理中心处负责解释、修订,未尽事宜按照总行《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民银零字[2008]203号)及《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指引》(民银零字[2008]205号)执行。

 

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问题一:

订单融资项下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能否质押?

案例:

供应商取得核心厂商的订单,该订单项下存在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能否质押?

在质押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回答:

在法律上,订单项下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第4号)第4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法律上作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已经履行义务的会计上的“应收账款”,只要存在基础交易合同,属于前述文件下的五类情况,均可质押。

注意:

1)尽管应收账款已设立质押,基础交易方之间可能因撤销、抵销、解除、履约瑕疵等原因,会影响到应收账款的价值,这是银行需要控制的风险因素。

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关于质押财产的表述选用概括性表述,即出质人将其在授信期限内与债务人发生的全部订单项下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以及未来的全部应收账款质押银行。

将来的应收账款应当是指已经存在了基础交易合同的应收账款。

3)对已经质押银行的应收账款,在每一笔应收账款到期前,银行应当要求债务人确认将该笔应收账款划付至银行指定的出质人账户内,且该账户项下资金应当设定有效的保证金质押担保,为银行主债权提供担保。

问题二暗保理是否需要确认每一笔应收账款?

如何控制应收账款回款?

回答:

暗保理与明保理的区别在于应收账款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因此银行叙做暗保理业务时不需通知债务人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银行,债务人仍然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将应收账款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转让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应收账款转让人应当根据债权转让约定将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支付受让人。

银行在暗保理业务项下,为了控制应收账款回款至银行可以监管的账户内,至少需要以下两个前提:

第一,应收账款对应商务合同项下应当约定债务人将每一笔应收账款支付至指定回款账户;第二,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约定将转让于银行的应收账款划付至银行指定的回款账户,且该回款账户与商务合同项下确定的回款账户为同一账户;第三,在保理合作协议项下约定,未经银行同意,应收账款债权人不得变更商务合同项下的回款账户;第四,与保理申请人约定将该监管账户设定为专户,进入该专户的资金应在T+0日划付银行;对于未在T+0日划付银行的余额款项应当设定质押担保,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对外划付。

 

问题三叙做有追索权保理是否需要与保理申请人签署回购协议?

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在于:

当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时,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银行有权追索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而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银行则无权追索应收账款原债权人。

因此,如果银行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应收账款的,银行有权将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于应收账款原债权人,即通称的“应收账款回购”。

银行要求应收账款原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的行为,实际就是行使追索权。

我行现行《有追索权保理额度主合同》第4.3.3条关于保理申请人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的条款就是保理银行向保理申请人行使追索权的约定。

因此,分行在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时,无需另行与保理申请人签署回购协议。

问题四暗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异同。

回答:

我行的暗保理,包括两笔交易:

一笔是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我行,对价是我行发放的贷款+手续费,第二笔是我行将债权再转让回债权人,对价是收到我行的贷款本息+手续费。

应收账款质押,也有两个法律关系,是我行将债权人的应收账款作为发放贷款本息的担保,签订质押合同且办理质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相同点:

1、二者都是用来保障银行贷款的重要担保手段。

  2、二者都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担保生效要件。

3、都受到基础交易中履行情况的影响。

比如,一方履约有瑕疵,对方提出减价时,会影响到应收账款的价值。

不同点:

1、法律性质不同。

暗保理,是应收账款的转让,主要适用合同法。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典型担保,主要适用物权法。

2、公示要求不同。

暗保理,不通知债务人,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发生了转让,没有公示手段;应收账款质押以公示为要件,必须在人行征信系统登记。

3、两个合同之间的关联度不同。

暗保理的转让与回购交易是相互独立的两笔交易,而应收账款质押的贷款和质押合国之间是主从合同的关系。

4、应收账款质押的应用范围比暗保理广泛。

一般暗保理只适用于提供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债权,而且通常在一方已履约时才叙作保理。

注意,对同一笔应收账款,不会因为先办保理后办质押,而出现对保理人不利的质权善意取得。

因为,物权法中只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应收账款质权,法律没有规定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问题五如何确保应收账款回款进入监管账户。

案例:

在高速施工项目中,如何保证发包方的回款进入我行指定账户,能否约定,“必须付入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未履行付款义务”?

答:

在实践中,关于回购进入指定监管账户的问题,存在几种效果不同的操作模式:

1、发包方给银行承诺函;2、在发包方和施工方的合同中约定账户,或者由施工方发函给发包方指定;3、发包方和银行直接签署协议;4、承包、发包和银行三方协议。

我们认为,第一种方案,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即便发包方违反承诺函,银行没有合适的请求权向发包人追索(即没有合约,也没有侵权),只能依赖发包人的自律,这在法律上缺乏有力约束;第二种方案,由于合同契约自由,发包方和施工方的合同随时可以变更,即便银行审核时签定了合同,以后也可以随时变更,不能保障有效回款;第三种方案,类似于无权处分,需要施工单位的授权。

(因为收款的权利以及指定账户的权利均属于施工单位,应收账款质押并没有给银行指定回款账户的权昨,而且一旦回款应收账款就相应减少,不再属于质押的范围。

)而授权是施工单位可以撤回,且施工单位可以自主和发包人变更;第四种方案,是我们认为可行,能够约束住发包人付款的有效办法,三方协议注意要点如下。

分析:

三方协议必须约定如下条款,1、全面履约控制。

发包人未回款至指定账户视为未履行合同下付款义务。

汇到其他账户的资金,由施工单位按不当得利退回。

2、抵销权控制。

发包人合同下的付款义务不能和任何施工单位的债务相抵销,尤其是不能和退款义务抵销;3、变更控制。

必须约定指定账户、付款金额、进度等与支付相关的所有内容,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变更、终止、解除、中止。

4、违约成本控制。

必须明确约定,银行对于指定账户等支付条款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即银行基于对三方协议下内容的信赖,才对施工方发放贷款,并预期获得相关利息。

注意:

1、这种设计只是解决了回款进入我行可控账户的问题,使得强势发包人对我行承担直接责任。

不能解决应收账款本身价值大小、以及是否切实存在的问题。

2、对施工合同收到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转入保证金账户质押或票据权利质押。

为此,要有效的质押条款和交付占有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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