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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章程内容

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章程

(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2013年月日)

第一章宗 旨

何氏家族,田心屋何氏之后,人丁兴旺,人才辈出,是百家姓里排名17位;何姓约占全国汉族人口1.17%,为中国人口最多的超过1%的十九个姓之一。

以四川、广东、湖南三省多此姓。

为继承发扬先人功德,团结奋斗,教育后代,奉献国家,忠于民族,特立《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章程》规范族民行为,以便更好的兴家旺族,荣宗耀祖,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第二章 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

下称《族委会》

一、为实现本族宗旨,成立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为本氏族最高权力机构。

二、族委会由5-10人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族委会成员详见《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成员表》。

三、族委会设顾问组,5-10人组成。

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顾问组积极支持协助族委会解决重大问题。

慎重提出决策建议。

族委会顾问组成员详见《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顾问组成员表》

四、族委会下设各支系负责人

根据族委会发展情况与事务的繁简情况,由族委会成员讨论表决。

五、族委会成员由各支系民主协商产生,五年一届。

初期规模较小时由族民民主选举决定,第一届族委会成员以及换届族委会成员。

六、族委会成员必须是大公无私、德高望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能力。

热心为族民服务,有凝聚力的,身体健康的族民。

七、族委会主任、副主任从族委会委员中协商产生。

年龄满22周岁以上且不超过七十周岁。

八、族委会职权:

   1、教育族民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孝顺父母、尊敬老人、培养后代;

   2、教育族民继承本氏族光荣传统,弘扬炎黄子孙正气,不做有损中华民族尊严和分裂祖国的叛逆之事;

   3、教育族民团结奋斗,互相帮助,扶正压邪,扬善惩恶;

   4、维护族民合法权益。

帮助族民申张正义;

   5、对于族民学子供给确有困难和发生特大天灾人祸不能自救的族民,按本族慈善基金会章程与条例资助;

   6、为本族联谊、修谱、表彰模范族民、族委会办公和解决全族重大问题,发动本族为慈善基金会筹集必要资金;

   7、联络海内外族民,交流经济信息,促成经济协作,发展市场经济。

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文明的何氏家族;

   8、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族委会、族民代表大会研究解决族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9、议事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族委会对重大对等分岐问题由主任征求顾问组的意见裁定;

   10、向族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审议;

   11、根据宗旨需要适时修改、充实、完善本章程,提交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12、负责下届族委会的筹备工作,并妥善做好移交手续。

九、族委会主任职权:

   1、主持族委会全面工作;

   2、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族委会工作;

   3、决定召开主任、副主任会议和族委会会议;

   4、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作;

   5、联络、协商、指导各分会的工作。

第三章 分 会

一、根据各地所辖本氏族需要,适时成立分会;

二、分会接受“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的领导,承认、遵守、执行“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章程;

三、各分会在不违反本会宗旨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分会所辖地族民风俗习惯增设章程条款;

四、分会每年12月内向本会报告当年工作开展情况;

五、分会章程参考本会章程另立。

第四章 慈善基金理事会

一、成立“田心屋何氏慈善基金理事会”;

二、慈善基金理事会是代表族委会行使执行机构。

按照《田心屋何氏慈善基金理事会章程》办事;

三、理事会由5人组成。

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秘书长1人。

明确分工,协调工作;理事会人员由族委会人员兼任。

将来族事务发展壮大了再由族委会讨论表决理事会的人选。

四、慈善基金来源与收支比例

第一条慈善基金的来源

1.族人的认购:

指全体族人个人购买基金,本基金的认购单位为每份人民币一元,每次认购必须为一千份的整数倍。

本款前提是族基金由理事会进行投资收益或者外借族人投资收益,进行分红型的回馈族人。

本款捐赠是自愿为原则。

2.族人的捐赠:

指全体族人个人对族基金的热爱与支持的一种公益捐赠,是对家族的一种至高无上的爱戴和自豪感的体现。

本款捐赠是自愿为原则。

3.族人的缴纳:

指由初期筹建《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和《田心屋何氏慈善基金理事会》时缴纳的启动资金。

由初期的五户筹划人每户每年缴纳人民币2000元整,共10000元整。

以后每年每户缴纳的金额数由每年召开的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代表大会决定。

本款缴纳是义务的。

4.族外友好人士的捐赠:

指本族人员以外的支持本族的事业的友好人士的捐赠。

本款捐赠是自愿为原则。

5.族基金投资理财收益:

指由族基金理事会对本族基金的理财投资产生的利润。

6.其它本条未列出的收益。

第二条慈善基金的支出比例与内容

1.基金的总额的15%为族基金理事会和族委会的运作成本支出:

指是族委会和理事会管理族内事务产生的费用。

2.基金的总额的50%为族慈善支出:

由族委会和理事会对符合本族相关章程和条例的族人支出的费用。

指结合具体情况,为解决家庭成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突发性的急、难问题,增加家庭成员对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发生意外灾害事故时抵御困难的能力,支持保障家庭教育事业一切费用。

本款产生的费用是无偿的。

3.基金的总额的30%为族发展基金:

指由这部分由族委会和理事会进行理财投资以及特殊帮助族人解决时支出。

本款生产的费用是有偿的。

(1)用于理财投资的基金的需要由族委会相关人员承担亏损风险:

A、赢利时:

利润的50%由族委会和理事会承担风险人个人按协商比例为个人所得。

利润的50%为转入族慈善基金总帐内,转入下一期的族慈善基金。

B、赢亏时:

亏损部分由族委会和理事会承担风险人个人按协商比例为个人承担。

(2)用于特殊帮助族人解决的支出:

指在符合本条2款的条件后仍有困难或有资金的需要的族人。

需求人可以向族委会申请一定的额度的资金,此部分资金为无息借款,需要由族委会理事会80%人员同意批准后方可支出。

借款人需要签相关的协议和借条并承诺归还借款的时间。

本款借款的期限原则上为1-3年,超过1年的超族委会100%人员同意方生效。

(3)族人借贷投资支出:

指族人需要使用这部分基金进行个人的投资创业资金之用。

本款借贷是有息借贷,利息率与当时银行利息率相同。

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和合同,需要由族委会理事会80%人员同意批准后方可支出。

本款借款的期限原则上为1-3年,超过1年的超族委会100%人员同意方生效。

4.基金的总额的5%为不动基金:

本部分资金是非常特殊的情况使用的资金,本部分资金是为积累基金,这样一年年才会使总基金逐渐增加。

需要使用是需要族委会100%人员同意方生效。

第三条基金理事会资金使用范围

1、资助教育事业。

对在继续教育方面有困难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和奖励在学业上有进步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基金会成员;

2、保障疾病治疗。

对高额医疗支出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3、解决生活困难。

对改善生活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4、鼓励孝敬父母。

对孝敬老人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基金会成员予以表彰奖励;

5、促进家庭团结。

对维护家庭和睦、增进相互往来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6、提倡思路创新。

对开动脑筋、发挥智慧、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7、表扬发展进步。

对在工作和生活上有较大变化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五、《田心屋何氏家族荣誉奖励与支助条例》

(本办法根据《田心屋何氏慈善基金理事会章程》制定)

第一条荣誉奖设定:

1、优秀学子奖:

“何氏学子典范”高档匾额一块。

族委会组织鼓乐队上匾额,新闻媒体发布祝贺消息,并留视频。

适用条件:

考取清华、北大或博士后者、国派留洋生;

2、优秀人才奖:

“何氏人才典范”高、中档匾额一块。

新产生的特别突出人才,族委会组织鼓乐队上匾额,新闻媒体发布祝贺消息,并留视频。

此前已获奖的只派人送匾。

适用条件:

获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颁布的各类优秀奖以上或荣誉称号的、市政府、省人事厅、国家专业权威机构颁发的荣誉称号、荣立二功者;

第二条困难学子赞助设定:

一、低保在籍学生一般赞助

1、低保户父母双亡的孤儿且成绩在年级级排名1-2名的赞助800元人民币;10名内赞助500元人民币;其余赞助300元人民币;

2、低保户,单亲家庭,年级排名前1-2名的赞助500元人民币;10名内赞助300元人民币;其余赞助100元人民币;

3、低保户,年级排名1、2名内赞助200元人民币;10名内赞助100元人民币;

二、低保户学子升学赞助

1、考取清华、北大或博士后者、国派留洋生赞助人民币2000元。

(以入学通知书为依据,)

2、考取国家985工程大学赞助人民币1000元。

(以入学通知书为依据,)

3、考取国家211工程大学奖励人民币500元。

(以入学通知书为依据,)

4、参加各种国家权威机构学科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奖人民币1000、800、500元。

(由基金理事会以获奖证书认定)

第三条孤寡老人、重残者资助

1、对孤寡老人视其情况每年一次性资助200-1000元;

2、对重残者视其情况每年一次性资助200-1000元。

3、对年长者的慰问:

1)男60-70(含)周岁女55-65(含)周岁的每人每月30元整。

2)男70-80(含)周岁女65-75(含)周岁的每人每月40元整。

3)男80-90(含)周岁女75-85(含)周岁的每人每月50元整。

4)男90-100(不含)周岁女85-95(不含)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整。

5)男100(含)周岁以上女95(含)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整。

第四条临时性赞助设定(本条的支出首先是族基金可支出额度能满足支出条件)

因意外造成家境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族委会和基金理事会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全力给予力所能及的资助。

1.重大疾病者:

根据族委会和理事会确定的病种,经重大疾病者或监护人申请,由族委会80%人员同意批准,方可获得支助。

资助金额参考可用基金总额与申请人数量、申请额度综合考虑。

医疗费用在RMB5000-10000元整(含10000元)情况:

无社保等保险类的承担者且儿女或父母监护人都无法承担相关费用者,族基金资助比例为医疗费用的80%。

医疗费用在RMB1万-5万元整(含5万元)情况:

病人家人有能力承担费用的,族基金资助1000元整为慰问。

病人家人无能力承担的,族基金资助比例为医疗费用的70%。

医疗费用在RMB5万-10万元整(含10万元)情况:

病人家人有能力承担费用的,族基金资助1000元整为慰问。

病人家人无能力承担的,族基金资助比例为医疗费用的60%。

医疗费用在RMB10万元整以上(不含10万元)情况:

病人家人有能力承担费用的,族基金资助1000元整为慰问。

病人家人无能力承担的,族基金资助比例为医疗费用的50%。

注:

重大疾病种类(25类)

0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02)急性心肌梗塞

0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0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0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0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0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0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0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意外造成困难者:

(1)“自然灾害”是人类依赖的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触目惊心的。

它们之中既有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洪水等突发性灾害;也有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干旱、海岸线变化等在较长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的渐变性灾害;还有臭氧层变化、水体污染、水土流失、酸雨等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灾害。

造成族人困难者,族基金视具体情况进行资助。

(2)年老慢性病者:

慢性病见慢性病种类中的之一或并合症者,各种类似常年周期性检查治疗的、长年服药,都归类到慢性病,规为男的60周岁和女士55周岁为年老者。

符合条件的根据族委会和理事会确定的病种,经重大疾病者或监护人申请,由族委会80%人员同意批准,方可获得支助。

资助金额参考可用基金总额与申请人数量、申请额度综合考虑。

资助额度为每人每月30-60元整。

族委会和理事会根据药的费用高低与频次综合考虑讨论表决。

注:

慢性病种类(19类)

01)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02)尿毒症门诊透析;

03)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0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0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06)类风湿病(活动期);

0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08)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09)慢性病毒性肝炎;

10)阻塞性肺气肿;

11)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12)消化性溃疡、肝硬化;

13)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14)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5)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16)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

17)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18)精神分裂症;

19)结核;

第五条《田心屋何氏家族荣誉奖励与支助条例》解释

1、学子资助项目中,凡家长(或主要监护人)经基金理事会认定有打牌赌博、或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资助金额减半。

2、本条例未尽事宜,其解释权归基金理事会所有。

第五章 族 民

一、族民义务:

   1、必须承认和服从本章程的家庭成员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2、积极向本会和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3、接受本会和分会的领导,完成本会和分会交给的任务;

   4、向模范族民学习,遵纪守法,做爱国公民;

   5、交纳有关必要费用。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族委会和基金会提出申请,享受本会的资金帮助;

2)有权向族委会和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权向族委会和基金会反映存在的问题;

4)有完善族委会和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二、族民权利:

   1、在本会和分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平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3、有权向本会和分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4、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特困族民,有权向分会申请救助。

三、本族委会和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族委会和理事会会议及家庭年会;

(二)代表族委会和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族委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族委会和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

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五、本基金会秘书长在族委会和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族委会和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族委会和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族委会和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七)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奖 惩

对模范族民,通报嘉奖,分期载入族谱光荣篇。

对不孝族民,违法乱纪,影响极坏的,通报全族,并载入族谱耻辱篇。

第七章 附 则

本章程经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成立大会全体代表通过生效。

 

附表1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表

领导成员

姓名

日期

1

委员会主任

2

委员会秘书长

3

委员会副主任

4

委员会副主任

5

委员会副主任

6

委员

7

委员

8

委员

9

委员

10

委员

附表2田心屋何氏家族委员会顾问成员名单表

领导成员

姓名

日期

1

顾问组组长

2

顾问组副组长

3

组员

4

组员

5

组员

6

组员

7

组员

8

组员

9

组员

10

组员

附表3田心屋何氏家族慈善基金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表

领导成员

姓名

日期

1

理事长

2

秘书长

3

副理事长

4

理事

5

理事

6

理事

7

理事

8

理事

9

理事

10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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