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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钦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美化城市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主城区、南北二级公路(原桅杆坳收费站至黎合江收费站路段)道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和滨海新城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整治规划编制、报批工作,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我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监督和指导专项规划和整治规划实施。

市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布违法户外广告行为。

市财政、交通运输、卫计、公安交警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2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整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

(五)其他应当纳入设置规划的内容。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时,应优先考虑公益性户外广告位,按照不低于户外广告位总量30%的标准规划户外公益性广告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改为非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发布任何含有非公益性内容的广告。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设置广告必须符合《钦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使用的。

(三)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过(跨)街设置(拉挂)横幅广告的。

(四)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景观、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五)属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六)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七)利用违法或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八)利用高层建筑物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设置广告构筑物的,或者利用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

(九)其他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有关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

第十二条 门头牌匾设置原则实行一店一牌,禁止一店多牌。

第十三条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3章 设置许可与经营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市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涉及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卫计、工商、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申请人应向前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利用道(公)路、广场、公共建(构)筑物、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统一由市政府授权的投融资公司经营管理。

投融资公司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批复意见。

投融资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含位置、规格、方式等),依照相关规定将广告位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接受监察、财政、市政管理部门监督,以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投融资公司与中标广告业主签订协议时,要收取一定金额的户外广告维护保障金。

中标广告业主按相关规定向市市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第十七条 广告招标、拍卖或竞租所得收益归投融资公司,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及城市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由宣传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按地域由投融资公司按规划建设后,交由宣传部门使用、管理及维护。

其他部门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向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使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

发布公益广告费用由发布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利用非公共场所的自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设置人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按照规定的工作日作出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材料。

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批准设置应当载明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限为1至2年,经招标、拍卖获得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3至5年。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利用道(公)路、广场、公共建(构)筑物、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由投融资公司依照相关规定重新将广告位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布幅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临时户外宣传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宣传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

第4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60日内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转让。

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3日内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共同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严重褪色、显示不全、残缺损坏或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现象的,设置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恢复广告整洁美观画面,消除安全隐患,并自觉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迁移,设置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遇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等天气异常情况的,设置人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设置人必须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第5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未申请延续许可或者申请延续许可未获批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设置人限期整改、修复或拆除户外广告,对逾期不整改、修复或拆除的,属于与投融资公司签订合同的户外广告,由投融资公司负责代为修复或拆除,相关费用在户外广告维护保障金中支出;不属于与投融资公司签订合同的户外广告,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不良行为记录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经查实存在诚信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户外广告设置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内容发布和设施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市政管理、工商或其他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漏电等现象,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灵山县、浦北县、钦州港区和三娘湾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外)户外广告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10月9日印发的《钦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钦政发〔1999〕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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