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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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神农架林区水生动物疫病
应
急
预
案
神农架林区农业局编制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神农架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进一步加强神农架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切实有效的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突发事件和危害,防止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区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监测预报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及其水生动物病害防疫机构(渔政监督管理站)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病害的监测、预报和检测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逐级上报。
1.2.2属地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水生动物疫病和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实行属地化、依法管理原则,乡镇对所在地水域滩涂的水生动物疫病负责参与入调查、协调指挥和逐级报告工作;区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和水生动物检疫防疫工作,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对水生动物的疫病控制、物质储备、实施统一指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2.3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及危害程度,将水生动物疫情分为三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和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的要求,保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
1.2.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林区境内出现的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即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对虾杆状病毒病、草鱼出血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及其他暴发流行性、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疾病。
2、组织体系
神农架林区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的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具体负责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和应急执行工作。
应急执行机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日常管理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组成。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神农架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布疫病控制方案、应急令、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
指挥部总指挥由林区分管农业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分管农业的秘书长和农业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的联系和行动,落实区政府和省水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决定启动、变更、结束应急预案。
成员由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自然保护区、林业管理局、科技局、当地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农业局负责拟订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进行现场监测、现场处理,完成当地政府和省渔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财政局负责确保突发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等的保证供应。
环保局负责公文办理、信息汇总、调查研究、信访接待、协调等工作。
水利局分别负责在本行业内协助开展损失鉴定、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林业管理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移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局组织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水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防治等措施。
科技局负责开展科技救助、修复等科技支持、培训等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地现场指挥,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农业局),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
水产科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由局办公室、农业执法大队(渔政监督管理站)、水产科、环保站、计财科、政策法规科、科教科、市场信息科等单位派员组成。
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事故鉴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拟订水生动物应急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2.4技术咨询机构及职责:
林区农业局设立技术专家组。
技术咨询机构设在农业局,并聘请湖北省水生动物疫病控制中心以及在鄂从事水生动物病害研究、教学、检验检疫的单位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事件预警等级进行诊断、分析;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对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咨询。
2.5地方管理机构及职责:
地方管理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一指挥,作出本辖区水生动物疫情控制处理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6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控制技术路线
预测预报点监测
国家病原库采集疫原
财政补偿
无
疑似
疾病诊断分析
有
流行病学的后期风险分析
疫发地政府发布监管措施(封锁令)
按疫点划疫区
病体扑杀
小水体
水体消毒
大水体
按水系划疫区
疫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流行病学实验室作前期风险分析
疫病
疾病
防治
封闭大水体
开放大水体
小水体
小水体
大水体
复渔
疫发地政府解除监管
或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收集
在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渔业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水域滩涂周围的工业污染源、鱼苗的引进地点的水质及其在运输工程中的碰撞程度,繁殖过程中的投入物、水源水质标准等相关信息,为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监测报告
加强水生动物疫病事件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疫病事故呈报制度,明确呈报责任人,填写《水生动物疫病事件呈报表》,在接到水生动物疫病事件后,在2小时内报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林区人民政府。
3.3预防和预警机制
区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
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4预防预警行动
神农架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依据上报的水生动物疫情或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的疫情公告,发布疫情控制方案和应急令。
3.5信息发布
林区农业局报请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将有关水生动物疫病事件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6宣传与演练
农业局应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防预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防治。
农业局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模拟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水生动物疫病防预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3.7预警支持系统
由林区和省级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传输系统、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并同全国预警系统相连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国家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
水生动物疫情分为:
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水生动物疫病分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Ⅰ级疫情标准:
(1)国家《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全区内4个乡镇以上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4个乡镇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严重威胁周边市、县。
(2)国家《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疫病)在4个以上乡镇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乡镇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大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严重威胁周边市、县。
Ⅱ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乡镇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乡镇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大面积发病死亡。
Ⅲ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一个乡镇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乡镇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4.1.2预案等级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
发生不同等级的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1)一级预案
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机构组织专家确定疫情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经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确认,确认为Ⅰ级疫情时,在启动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林区预案。
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机构,应积极会同疫发地乡镇按“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责任单位为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2)二级预案
确认为Ⅱ级疫情时,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机构组织专家确定疫情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经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确认后,由林区农业局报林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
同时组织疫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指挥。
林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指挥和监督疫情工作方案的落实。
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3)三级预案
确认为Ⅲ级疫情时,疫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林区人民政府得到批准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地(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当疫情呈现暴发性流行或扩大趋势时,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对疫发地做出应急控制援助。
责任单位为疫发地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4.1.3二、三类疫病处理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处理方法办理。
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动物群体或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4.2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疫病管理
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水生动物疫区根据水源状况划分。
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
疫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分;根据工作需要省水生动物防疫所或者技术咨询机构可以对疫点、疫区的划定给予技术指导;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
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杀措施,由疫发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4重点疫病
4.4.1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4.4.2其他突发性同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5疫病诊断
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实行送样检验确认。
国家质检总局水生动物病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作为鲤春病毒病(SVC)、对虾白斑病(WS)诊断实验室;其他突发性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6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
本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
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的预警机制。
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5、后期处置
5.1疫病处理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食用、加工、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对水域滩涂养殖,实行无害化处理,进行检测水质达到养殖标准后方可进行养殖。
养殖鱼塘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鱼塘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5.2善后处理
为防止疫病传播,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并按政策规定,帮助养殖水域滩涂和鱼塘恢复生产。
5.3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疫情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完毕后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5.4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6.2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调拨制度。
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
疫病发生时,疫发地人民政府渔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
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提出援助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6.3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分级负责本地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诊断、鉴定。
6.4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
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案的修订、完善与更新,原则上每3年评审更新1次。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3说明
本预案中涉及数量的表述部分,凡是“以上”表示含本数,“以下”为不含本数。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林区农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附录
8.1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年月日
发生地点:
市县(市、区)
情况描述:
年月日,在县(市、区)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年月日
8.2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事件的公告
年月日,在市(州)县(市、区)发生疫情。
特此公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