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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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新能源公司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与制造等参建各方在形成工程质量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令、法规,并使其在工程中全面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1.2工程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
工程的各参建单位(指:
参加、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单位以及工程设备的国内制造厂等,以下相同)必须本着对工程、对国家、对民族、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敬业精神,依靠技术进步,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尤其是与本企业、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1.3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严格履行合同责任与义务,在合同工期内,经参建各方共同努力使合同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水平与标准。
1.4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是:
(1)国家及其部、委颁布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的法规。
(2)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条款。
(3)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工程项目中,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权限和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规定不明确时,按监理单位批准的可以参照的国家质量标准执行;当没有相应的可对照的国家质量标准时,按监理单位与有关各方协商并征得公司同意后所确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1.5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即,参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责任范围内,对工程质量和管理要贯穿于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发包、工程施工、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的全过程;要对构成或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永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1.6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参照GB/T1000-ISO001族系列标准,建立自身的质量体系并接受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
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五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手段落实、质量管理经费落实。
1.7工程质量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1.8本办法由公司颁发,各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实施。
1.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建设的所有参建单位。
各参建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
2.1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履行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实行归口总管理、总控制。
工程各项目建设公司对其所管辖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在工程质量方面与参加或涉及到该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口管理。
2.2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是一个在项目建设公司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该组织体系包括了工程项目建设公司与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其各层次、各项目的质量负责人。
2.3为具体协调、统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工程设备采购供应及设备制造等参建各方的主要单位共同组成“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管会),全面组织、领导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质量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督促检查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收集实施中各参建单位的意见,适时修改;制定和组织讨论通过其他有关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的规定和监督执行;
(3)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评价;
(4)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各参建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5)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6)批准质量管理活动计划,组织工程质量宣传与教育、质量检查、评比,质量总结、表彰与批评等质量管理活动;
(7)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分析、总结和评价;
(8)协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各项检查监督工作,以及协助进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2.4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2.4.1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项目建设公司、主要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监理单位、主要工程设备制造厂等单位共同组成。
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是质管会的主任单位。
质管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7~名、委员若干名。
各成员单位均应派出主要负责人员任质管会的相应职务。
质管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特殊情况需要,可由主任单位召开临时全体会议或由半数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召开会议。
2.4.2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质量管理办公室(简称质管办),具体履行质管会的各项职责及质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项目建设公司。
2.4.3质管办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质管会的日常工作,定期招集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参与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和指导。
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状况进行阶段性分析和总结。
汇总和编写向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汇报材料和有关文件。
参与对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评定,组织审查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监督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对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情况。
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质管办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质量信息。
2.4.4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接受质管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参建各方职责
3.1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
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或工程项目的质量负有相应的直接责任。
3.2项目建设公司职责
3.2.1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对工程质量实行总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参与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及设备的供应采购及制造单位;
(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义务与责任;
(4)业主对其统购材料的质量负责;
(5)组织及委托工程设备的监造、组织设备的出厂验收;
(6)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并授予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应有职权;
(7)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内部的质量体系,并建立以工程各项目建设公司经理为首的各级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支持与保证;
(8)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10)按合同规定,保证资金及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设计图纸文件的供应,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应负责安排好工程质量管理基金。
3.3设计单位职责
3.3.1水电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总责,对由勘测、规划、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招标设计直到施工详图设计的全过程全部设计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3.3.2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体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审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2)设计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标准;
(3)按设计合同(或供图协议)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及时向业主提供地质信息,并根据现场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或现场施工试验成果,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5)根据设计合同进行设计交底,以及其他接受委托的设计技术服务工作;
(6)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3.4监理单位职责
3.4.1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负有审核、签发设计图纸及文件的责任,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督、控制责任,并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有相应责任。
3.4.2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参加招标设计、招标文件的审查,对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合同条款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提出意见;
(2)协助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3)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4)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以及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5)核审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含施工详图等),以及施工所必须遵循的各类质量文件;
(6)组织设计交底工作;
(7)建立独立运作的质量监督运行体系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全过程全面的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
(8)及时组织进行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组织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或国家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
()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0)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予以配合;
(11)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定期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3.5施工单位职责
3.5.1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或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或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
3.5.2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测机构;
(2)编制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保证所承包工程项目具有足够数量和相应资质的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经培训的劳务人员;
(4)按合同规定允许的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事先将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报请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对分包单位及其所使用的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最终的责任;
(5)按合同规定采购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报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6)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严格管理;
(7)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8)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及参加工程安全鉴定;
()接受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10)参加质管会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3.6各参建单位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3.7各参建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参建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项目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单位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与控制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3.8各参建单位均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
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将年度工程质量总结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公司。
工程质量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当期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统计汇总、分析与评价;主要质量通病与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
3.各参建单位均有责任、有权力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四章设计质量管理
4.1设计质量是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工程参建各方都应为确保设计质量尽各自的职责。
4.2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承担些专项设计任务,但被委托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并与所委托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主要设计单位对被委托设计项目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控制投资、组织协调和设计审查的责任,对被委托设计的质量负最终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自行委托的设计,受委托的设计单位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4.3公司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应明确对供图进度、设计质量、设计的现场技术服务等项要求。
4.4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工程科研设计和技术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设计质量要求:
(1)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工程招标发包工作,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主要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分标建议与招标进度安排等项内容。
(2)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方便工程施工;同时,设计单位还应尽可能在具体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不产生导致施工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可能发生较大变更的差异(如合同项目的变动、导致合同调整的较大工程量的变动、施工方法的变动等)。
(3)设计图纸、文件的供应必须满足设计合同和供图协议中规定的供图进度要求,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4.5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
4.5.1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经过其内部严格审查和审签手续完备。
4.5.2工程的招标设计由公司及时组织审查并批复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批准的设计审查意见对招标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时,应尽快向公司说明缘由,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执行,同时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4.5.3施工设计文件、图纸按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内部审签程序审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签发给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审,然后签发给施工单位。
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4.5.4施工单位也必须在施工前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认真的查对,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施工。
4.5.5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中的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程序先报监理单位复查、确认并组织研究解决。
在监理单位未发出“暂停执行”或“停止执行”的书面指令前,施工单位仍应按原设计执行。
4.6设计的修改与变更
4.6.1在工程项目实施中,为优化设计、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参建各方都可以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建议。
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委托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与建议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变更必须以正式批准的文件为准。
4.6.2当发生与国家审定的初步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时(工程规模、枢纽总布置、主要建筑物形式、安全设防标准、施工渡汛标准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报公司审查批准;重要设计变更(指与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有较大变化)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有关各方最终审查后批准,并抄报公司;一般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审查报公司专家委员会批准。
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审查前三个月提出,重要设计变更提前一个月提出,一般设计变更提前14天提出。
特别紧急情况下的(涉及防洪渡汛、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不在上述限制之列。
4.6.3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与实施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有关规定,按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6.4工程设计变更一般都将对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产生影响,参建各方应慎重对待并严加控制。
为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4.6.5非设计单位及其设计文件图纸原因引起的设计修改与变更等,应由公司委托设计单位研究,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
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公司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公司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的安全性负责。
4.7设计优化
4.7.1鼓励各参建单位及个人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
公司应对已经采纳付诸实施,并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与提高,对工程效益的提高产生良好效果的设计优化建议予以奖励。
4.7.2设计优化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4.7.3对于各参建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做的设计质量负责。
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优化方案及其变更建议,公司有权做出一般和重要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负责,设计单位仍应接受公司委托进行设计优化和变更设计,并对自己所做的设计成果质量负责。
4.8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做好现场设计服务。
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
设计单位至少应有一名可以协调各设计专业、并对重要设计问题可及时做出决策的负责人常驻工地。
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4.设计单位亦应在工程中推行项目管理,明确各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并与相应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司门实施对口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体系、落实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制度。
各类设计文件,包括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地质素描编录、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等,必须按规定层层核审、核签,并做好归档工作。
对监理、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等参建各方在审核及施工中发现并提出的设计图纸中的错、漏、碰、缺以及其他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必须尽快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做出书面答复。
4.10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中,公司可以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
设计质量保留金按当年度设计供图协议总费用的4%扣留。
设计质量保留金的返还方式,在供图协议中由合同双方具体约定。
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有仅根据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扣留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五章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的质量管理
5.1工程材料、设备由公司招标采购,确定材料设备的供应厂家。
5.1.1公司应在对可能供货的厂家进行调查和综合考察后,尽可能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厂家。
调查和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厂家资质等级和生产许可证书、质量体系状况及质量保证能力、质量检测手段、供货能力、产品性能以及采用标准、产品适用于本工程的试验论证资料及其在同类工程中不少于两年的使用记录证明、质量历史及用户反映等,其中属新产品、新材料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资料。
5.1.2施工承包单位在采购前应将拟确定的供应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的调查考察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5.1.3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设计的需要推荐工程选用材料及设备,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
5.2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并应把保证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放在采购工作的首位。
严禁为追求降低成本以及为获取本企业经济利益而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或向无生产资质和质量信誉不佳的厂家采购无质量保证的产品。
5.3公司必须组织好设备的监造工作,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出厂检验及验收工作。
5.3.1设备监造单位及其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理、监造的资质规定,应对设备制造厂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对设备制造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与监督,严格履行设备制造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及重要阶段的监造质量检查与签证手续。
5.3.2重要工程设备(指水轮发电机组、主变、主阀)的出厂验收,应由公司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监造及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设备出厂验收除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严格验收外,还应特别注重设备制造与安装在质量上、技术上、工艺上能够顺利衔接和过渡。
5.3.3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应定期到主要工程材料(水泥、粉煤灰、钢材等)生产厂进行质量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生产厂限期整改,必要时应建议公司中止采购合同。
5.4进场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认定及交接
5.4.1进场工程设备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监造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设备交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数量清点、外观检查、必要的检测以及设备制造竣工图纸资料的审核与移交。
采购单位和制造厂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同时提交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并经监造单位审签的设备出厂竣工资料。
设备的交接验收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
5.5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更不替代设备制造厂应负的质量责任。
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发现的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仍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制造厂在监理单位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因此而提出的工程索赔费用由采购单位负责承担。
第六章施工质量管理
6.1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6.1.1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公司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质量保证能力详细了解,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以往相关工程业绩和施工质量情况。
对近五年内承建工程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取舍;对近一年内承建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允许其独立中标承建工程主体工程项目施工任务。
(3)施工单位对投标工程项目所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人选、主要技术力量及设备情况。
6.1.2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
决标时不得选择以低价材料、不提折旧、难以落实的施工方案等方式进行“抢标”或其他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不合理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6.1.3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单位应对其在投标时承诺的进场人员、机构、设备进行核查。
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的,监理单位应督促、责令其履约,直至按合同规定处罚。
6.1.4非水电专业施工队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工程主体工程项目和其他具有水电专业特点的工作项目施工任务。
6.2工程的转包与分包
6.2.1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
6.2.2工程的分包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分包工作量一般不宜超过合同总工程的20%,且禁止将合同工程项目中的主要部分进行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禁止层层分包行为。
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其分包项目、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能力、分包合同等均必须报经监理单位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批准。
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分包失察,更不得默认。
6.2.3施工单位应将对分包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管理,并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
6.3施工技术力量、劳务及质量管理机构
6.3.1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提供专业和工种齐全的施工技术力量。
对于专业性强的,如爆破、焊接及其探伤、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运行等特殊技术工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