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挂靠方的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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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挂靠方的会计处理
14项内容全面分析:
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2017-10-24
一、会计核算的原则
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
(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
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借:
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贷:
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特别提醒:
财税2016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第(三)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被挂靠方是总承包方,而且发生分包时,被挂靠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被挂靠方在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挂靠方先垫资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并根据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报交纳。
挂靠方凭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税款凭证,和工程所地地税局缴纳的附加税费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进行报销。
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
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
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
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2)挂靠人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
税金及附加
贷:
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3)挂靠人凭预缴税款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时:
借:
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被挂靠方月未结转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第三,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必须审核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必须是被挂靠方备案的而且用被挂靠方统一版本格式的采购合同)、被挂靠方账户付给供应商的资金付款凭证、挂靠项目所在工地经挂靠方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的验货确认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者都无误的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1)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网上认证的情况下。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4)如果被挂靠方与发包方承包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被挂靠方(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
依照税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恰恰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基于此规定,该被挂靠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且已经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
银行存款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五、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4款规定: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红字)
贷: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红字)
同时蓝字: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六,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
(1)预提自然人挂靠人工资、社会保险和代扣的个税时时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然人挂靠方工资)
贷:
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其他应付款——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2)将自然人挂靠人的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特别提醒:
由于自然人挂靠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要作为今后挂靠方实现的工程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前期不给自然人挂靠人发工资,只是在会计上进行计提,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会计科目。
等到提利润时,可以将多月工资一次性发放,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必须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的5月31日前发放给自然人挂靠方,否则,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成本不可以在被挂靠方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当被挂靠方给自然人挂靠方支付未发的税后工资时:
借:
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
银行存款
第七、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对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进度款支付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
剩余的20%支付时间为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分包人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被挂靠方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按手印并由劳务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清单的复印件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给被挂靠方后,并由挂靠方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公示,5日后未接到任何投诉之日。
若接到投诉劳务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行为,被挂靠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分包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分包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时,必须凭借劳务分包方与被挂靠方劳务进度结算确认单、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用)
贷:
银行存款
第八、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业主工程结算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是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11%)
贷:
工程结算[与业主结算的工程款/(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工程结算收到工程款部分)/(1+11%)×1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1+11%)×11%]
当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收到时: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1+11%)×11%]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第九,工程收入、成本确认与计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营改增”后,应以不含税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计算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
工程结算
贷:
工程施工
第十、月末结账时:
一般纳税人的被挂靠方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1)转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企业月末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实际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第十一、挂靠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凭借有关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报销时:
借:
所得税费用
贷:
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第十二、当工程完工结算,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时,被挂靠方归还挂靠方垫的采购材料款和缴纳的税费资金时:
借:
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贷:
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第十三、被挂靠方在被挂靠方所在地税局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的账务处理
借:
税金及附加
贷:
银行存款
第十四,将预计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剩余的利润减掉本项目应承担的应交增值税税额。
即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平均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每年度,按照年终奖的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给自然人挂靠方时的账务处理:
工程完工最后结算时,算出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
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工程结算收入(账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项目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
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被挂靠人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本项目应承担的应交增值税税额
借:
工程施工——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
贷:
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税后工资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另外,杜绝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接触民工工资现金的措施,即建筑企业工地上民工的工资必须由被挂靠方统一给民工在银行开设工资卡,由被挂靠方财务部统一通过民工工资卡向工地民工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