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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九驻地办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总监办安全生产会议分为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和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2、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参会人员为小组成员。

主要议题:

学习安全文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讨论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当前工作。

会议有记录。

3、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参会人员为总监办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监理部长、安全工程师;驻地办安全工程师;施工单位安全总监、安全部长。

主要议题:

学习安全文件,明确安全形势和工作目标,讨论存在问题,提出安全工作要求。

会议有记录,会后下发会议纪要。

4、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主要针对工程进展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不定期召开。

参会人员有总监办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工程师;各驻地办高级驻地,安全工程师;各项目经理、总工、安全部长。

会后下发会议纪要。

(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其主要内容应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标准化的要求。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桥梁工程中的梁、柱等构件施工;不良地质隧道;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等。

4、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施工单位的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通过,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进入报审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应与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一同报审。

5、无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驻地办审核、总监办审批后即可实施。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应由5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论证完成后提交论证报告并签字。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施工方案,然后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核,管理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7、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8、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主动编制并上报专项施工方案的,驻地办在督促无效时有权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总监办和管理处。

(三)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制度

1、总监办每月组织一次全线安全大检查。

检查前要下发通知,印制表格,做周密安排。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发“巡查通知”。

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每季度组织一次“平安工地”检查。

3、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安排安全专项检查。

4、坚持安全日常巡查。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经常巡查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大型机械、常用设备及机具防护情况;个体防护、临边防护、支撑体系防护等情况;高墩大跨桥梁、大断面隧道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尽量现场整改;当时整改不了的要下发巡查通知,限期整改。

(四)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1、总监办在检查或巡查中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总监办下发的整改指令格式有“巡查通知”、“巡查通报”。

3、施工单位在接到总监办下发的“巡查通知”或“巡查通报”后,应在要求的时限内积极整改。

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结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回复总监办。

4、监理人员负有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督促整改的职责。

5、对整改不及时、回复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将给于经济处罚;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上报管理处;驻地办对整改监督不力或隐瞒虚报的,将给于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5、隐患整改必须达到闭合;经抽查没有闭合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特种设备复核制度

1、特种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架桥机等。

2、特种设备进场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验,证件必须齐全、有效,技术性能应满足要求,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

3、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拆除等工作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4、特种设备安装后经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大型模板、承重支架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非标准设备,应组织专家论证和验收。

4、驻地办应对所辖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进场报验手续、安装资质证明、技监部门的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总监办备案。

5、总监办对驻地办的复核结果进行抽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一机一档。

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设备实行编号管理,现场悬挂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标识牌。

9、总监办、驻地办对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安装调试记录、持证上岗、现场标识牌等情况严格核查,发现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审查制度

1、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与支付程序为:

施工单位申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查核实,管理处审批支付。

2、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科学计划、规范使用、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总监办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严格审核。

3、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施工单位编制总体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单位盖章后上报驻地办。

驻地办、总监办分别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予以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报管理处核备。

5、各施工单位每月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按附件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要求,填写“安全生产费用申报表”(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送驻地办审核。

经驻地办、总监办审核签认后报管理处审批。

6、“安全生产费用申报表”经驻地办、总监办审核签认,管理处审批后,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的依据和凭证。

7、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实行“总量控制、计量支付”的原则。

安全生产费用以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额计量支付。

施工单位实际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超出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从工程进度款中列支。

8、施工单位未上报安全费用总体使用计划、月使用计划的,将不予批准工程款支付;

9、总监办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投入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其上报的支出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要求其改正并按照相关权责进行处理。

当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少于投标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报价的,经核实后,余额部分应不予支付。

(七)“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1、总监办按照管理处文件规定,每季度对所辖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复核各单位自查考核评价结果。

同时对总监办进行自查考核评价。

建立考核评价台账,并于每季度结束前向管理处报备。

2、各驻地办应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我考核评价,并组织对所辖施工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

建立考核评价台账,并于每季度结束前向总监办报备。

3、各施工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自查考核评价,建立考核评价台账,向驻地办报备。

(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1、所有参建单位均应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消防、防汛等专项应急预案。

2、总监办编制的应急预案向管理处报备;驻地办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总监办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驻地办审批,抄送总监办。

3、预案构成的要素:

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工作目标;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内容;风险源分析以及具体预防措施;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案的启动、实施和演练;预案之间的联动方式等。

4、应急处置组织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各专业小组、现场指挥到位、应急资源调配。

5、预案演练可采取桌面演练、书面演练和现场演练等形式。

各施工单位应尽量采取现场演练的形式。

各单位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并向参演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演练完成后应作好记录,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修改完成后再次进行技术交底。

6、总监办、驻地办对施工单位的应急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负督查责任。

(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2、安全生产事故范围

(1)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及在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人员伤亡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4)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5)使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人员中毒安全事故;

(7)其他应该上报的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限

(1)一般事故,向上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

(2)伤亡事故,向上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5小时;

(3)重大安全事故,向上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

(4)特大安全事故,向上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

(5)特大恶性安全事故,向上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方式和程序:

(1)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得到事故消息后立即用口头报告、电话、传真等方式(以下简称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分别上报总监办、管理处领导小组;

(2)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应按事故报告时限要求用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3)发生事故单位在口头报告、电话报告的同时,迅速了解初步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单》,电传管理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步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1)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分别上报总监办、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其它事故,逐级上报并由管理处上报交通集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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