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雾化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修订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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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雾化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修订版资料

附件11

医用雾化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用雾化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雾化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医用雾化器产品(或称雾化器)。

该产品以超声振荡或气体压缩机驱动的方式将药物雾化供患者吸入。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医用雾化器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6823-6超声雾化器,以及《关于冷热双控消融针等166个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231号)文中二(六十三)规定的压缩式雾化器,管理类别代号为6821。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网式雾化器和采用外接气源的方式将药物雾化的器具(如由医院中心供气系统或其他的经过压缩的氧气或医用气体作为气源的药物雾化器具),但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这些产品进行技术审查。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的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并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标准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产品名称可主要依据雾化的原理及方式来命名,如:

“医用超声雾化器”或者“医用压缩式雾化器”。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应首先说明产品的主要部件,如有必要再对主要部件的组成进行说明。

医用超声雾化器一般主要由主机、雾化杯、送雾管、吸嘴或吸入面罩组成,其中的主机可由超声波发生器(超声换能器)、超声薄膜、送风装置、调节和控制系统组成。

医用超声雾化器产品实例如图1所示。

图1医用超声雾化器产品实例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一般主要由主机、送气管、雾化装置、吸嘴或吸入面罩组成,其中主机主要由压缩泵、过滤组件和控制系统组成。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产品实例如图2所示。

图2医用压缩式雾化器产品实例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1.医用超声雾化器工作原理

超声雾化器由超声波发生器产生的高频电流经过安装在雾化缸里的超声换能器使其将高频电流转换为相同频率的声波,由换能器产生的超声波通过雾化缸中的耦合作用,通过雾化杯底部的超声薄膜,从而使超声波直接作用于雾化杯中的液体。

当超声波从杯底经传导到达药液表面时,液—气分界面即药液表面与空气交界处,在受到垂直于分界面的超声波的作用后(即能量作用),使药液表面形成张力波,随着表面张力波能量的增强,当表面张力波能量达到一定值时,在药液表面的张力波波峰也同时增大,使其波峰处的液体雾粒飞出(雾粒直径的大小随超声波的频率增大而缩小)。

由于超声波而产生的雾粒具有尺寸均一,动量极小,故容易随气流行走,药液产生雾粒的数量随超声波能量的增加而增多(即超声波的功率越大,则产生的雾粒的数量越多)。

在医用超声雾化器将药液分裂成微粒后,再由送风装置产生的气流作用而生成药雾,药雾经送雾管输送给患者,如图3所示。

吸入面罩

(或吸嘴)

送雾管

雾化杯

药液

超声波发生器(超声换能器)

控制器

主机

超声薄膜

图3医用超声雾化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图4医用超声雾化器雾化装置图示例

2.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工作原理

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应用的是文丘里效应的原理,一般是通过气体压缩机产生的压缩气体为驱动源来产生及传输气雾的,其工作原理示意图如图5所示,其中的雾化装置工作原理示例如图6所示:

压缩机产生的压缩空气从喷嘴喷出时,通过喷嘴与吸水管之间产生的负压作用,向上吸起药液。

吸上来的药液冲击到上方的隔片,变成极细的雾状向外部喷出,如图7所示。

吸入面罩

(或吸嘴)

雾化装置

药液

送气管

压缩机

控制器

主机

压缩空气

图5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工作原理示意图

图6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工作原理示例图

图7医用压缩式雾化器雾化装置图示例

3.产品的作用机理

呼吸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药液在被雾化为微粒后,患者吸入这些药雾后,药雾能直接吸附于患者的口腔、咽喉、气管、支气管、肺泡等处,经其粘膜吸收而达到治疗的目的。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医用雾化器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应考虑雾化原理、技术结构是否相同,采用同一雾化原理且技术结构相同则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雾化原理不同,如超声雾化器和压缩式雾化器不能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雾化原理相同,但产品主要设计结构不同的产品,如压缩式雾化器的雾化装置设计结构不同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相关标准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9706.l—2007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GB/T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

化学分析方法

GB/T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980—199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T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

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

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16886.7—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

环氧乙烷残留量

GB/T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

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GB/T16886.12—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2部分:

样品制备与参照样品

YY0109—2013

医用超声雾化器

YY0505—2012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YY0671.2—2011

睡眠呼吸暂停治疗第2部分:

面罩和应用附件

YY/T0466.1—2009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

通用要求

EN13544—1:

2007

Respiratorytherapyequipment-Part1:

Nebulizingsystemsandtheircomponents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

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以上标准中适用的标准,特殊需要时也可以引用其他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

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

可以通过对研究资料中的产品性能研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

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医用雾化器的预期用途是将液态药物雾化,并将其输送到呼吸道供患者吸入治疗用。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分析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

主要审查要点包括:

1.是否参考YY/T0316—2008附录C和附录E进行产品有关的安全特征判定和风险分析,见附录Ⅰ《医用雾化器风险分析》;

2.是否参考YY/T0316—2008附录D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风险管理、剩余风险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是否参考YY/T0316—2008附录F、G、J。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部分给出医用雾化器需要考虑的主要性能指标,制造商可参考相应的行业标准,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

如行业标准中有不适用条款,企业在产品性能研究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1.超声雾化器主要技术性能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超声振荡频率:

雾化器超声工作频率与标称频率的偏差:

≤±10%。

(2)最大雾化率:

雾化器的最大雾化率必须不小于其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或铭牌)上的规定。

(3)雾化器水槽内温度:

雾化器水糟内水温≤60℃。

(4)整机噪声试验:

雾化器正常工作时的整机噪声:

≤50dB(A计权)。

(5)雾化率调节性:

雾化器的雾化率宜能调节。

(6)低水位提示或停机装置:

雾化器宜具备低水位提示或停机装置。

(7)风量调节装置:

雾化器宜在适当部位安装风量调节装置。

(8)定时误差:

雾化器宜有定时控制装置,其控制时间与标称时间的偏差不大于10%。

(9)连续工作时间:

雾化器在常温下,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应能正常工作;如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连续工作1小时以上,应能正常工作。

如申请人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了连续工作时间,则依据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10)外观与结构:

雾化器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

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雾化器塑料件应无气泡、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现象;雾化器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安装牢固、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雾化器的水槽、管道应无泄漏。

(11)环境试验:

应根据产品特点,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按GB/T14710规定气候环境和机械环境试验的组别,并在随机文件中说明。

试验时间、恢复时间及检测项目可参考GB/T14710附录A的内容编写。

(12)雾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

与实际颗粒具有相同体积的同物质的球形颗粒的直径叫做等效体积粒径。

制造商应公布雾化器产生的雾粒等效体积粒径分布曲线,应公布雾粒的中位粒径,其误差应不超过±25%。

还应公布测量时雾化的溶液成分和温度、湿度。

按照激光散射法或EN13544-1规定的瀑布撞击法检测,等效体积粒径分布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13)安全性能要求:

应符合GB9706.1、YY0505的全部要求。

(14)无菌或微生物限度:

吸嘴、吸入面罩及其连接件若为无菌一次性使用产品,则应达到无菌要求,同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无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测;若产品首次使用前不需要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处理,则应根据GB15980标准对其进行微生物限度进行评价,同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进行检测。

(15)环氧乙烷残留量:

若经环氧乙烷灭菌,则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应符合GB/T16886.7的要求。

(16)清洗、消毒和灭菌:

首次使用前需要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处理及可重复使用的吸嘴、面罩及其联接件可参考YY0671.2—2011《睡眠呼吸暂停治疗第2部分:

面罩和应用附件》中的规定,且其处理后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5980标准的要求。

(17)化学性能:

吸嘴、雾化杯、送雾管等与药液接触的部件、导管的材料应满足以下化学性能的要求:

a.重金属含量:

按照GB/T14233.1的方法,重金属总含量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b.酸碱度:

按照GB/T14233.1的方法,酸碱度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c.还原物质:

按照GB/T14233.1的方法,还原物质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d.不挥发物:

按照GB/T14233.1的方法,不挥发物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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