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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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临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临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临政〔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不符合其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健全县、乡镇(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乡镇)、村(含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三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享受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统计工作;

(八)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为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参保人员资格审核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录入;

(三)负责本乡镇参保缴费信息、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乡镇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六)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协办员,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本村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养老金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负责本村参保人员的登记建档、业务台帐管理、业务统计、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负责本村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

第七条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到所在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临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指纹)确认,选择缴费档次。

我县目前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

《参保表》一式三份,村、乡镇社保所、县农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村协办员负责审查参保人的相关资料,在《参保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在《参保表》上加盖村公章。

与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电子信息等材料报送乡镇社保所。

第八条乡镇社保所对参保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把参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人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同时上报电子版,并郁每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九条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将所有参保人员信息提供给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由金融经办机构为其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存折》(以下简称缴费存折),参保人凭身份证领取缴费存折。

第十条参保人持缴费存折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当年保险费,也可委托他人代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县农保中心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农保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信息、资金到帐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额计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案。

同时应于月底前将所收缴养老保险费划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乡镇社保所应及时将当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信息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催缴,至当年12月2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三条参保人当年缴费后不得变更缴费标准,如需变动下一年缴费标准的,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到所在村申报下一年度缴费标准,未作变更的人员,视同按上年度缴费标准缴纳。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或乡镇社保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临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简称《变更表》)。

乡镇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审核人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每月25日前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籍双女户父母参保,需要出具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携带残疾证、有关证明,填写《临泉县申请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以下简称《代缴表》),符合条件的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规定的地方政府补贴。

个人有能力缴费的,允许其缴费,其缴费金额与政府代缴费用合并为一个缴费档次。

村协办员、乡镇社保所在《代缴表》上审查签字盖章,根据参保人员不同情况,经县残联或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县农保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县农保中心为其申请政府代缴资金。

第十五条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超过45周岁但不足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参保人到村填写《临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于每月20日将《补缴表》报送乡镇社保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

乡镇社保所对参保人的补缴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农保中心。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年满60周岁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乡镇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临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

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第十七条领取程序:

(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在到龄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缴费存折到户籍所在地村办理申报领取手续,填写《领取通知表》。

(二)村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报乡镇社保所审核。

乡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将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当月25日前报送县农保中心。

(三)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复核审批后,核算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其办理养老金领取存折,由乡镇社保所交村协办员送达参保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养老金,但农村户籍居民领取养老金时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的子女为:

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以及入赘的女婿、女儿。

第十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乡镇每年定期对已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县农保中心将停发养老金,待其通过资格认证后再予补发。

第十九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提请县农保中心停发养老保险待遇。

服刑期满后,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4章转保退保

第二十条参保人转出县外的,县农保中心接到《转入接收函》后,为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通过指定金融经办机构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转入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

第二十一条村协办员每月应及时上报已死亡的养老金领取人员信息,养老金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退保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退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继承人,下同)。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到所在村提出退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存折(或养老金领取存折);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3、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与参保人关系的证明。

(二)村协办员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报乡镇社保所审核,乡镇社保所将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县农保中心复核。

(三)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按规定核算个人账户除财政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发给退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账户。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单独记账、核算,按规定做好基金的划转、拨付、储存、保值增值等工作。

金融经办机构应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专柜,安排专人负责保费收缴、及时划扣保费,并安排专人每月25日前与县农保中心对账。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终,县农保中心与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参保人数和补贴标准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进行结算,编制财务报表,逐级上报汇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农保中心、乡镇社保所、村每年定期在其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各相关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关,对弄虚作假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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