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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执行标准讲稿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中的环境标准

目录

1.概论1

1.1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1

1.2验收监测所涉及的环境标准类别及控制指标5

1.3环境标准在验收监测中的作用6

2.验收监测标准的选用7

2.1验收监测标准选用的依据7

2.2验收监测标准选用的原则8

2.3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9

3.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2

3.1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12

3.2水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12

3.3噪声考核12

3.4设计指标考核13

4.常用标准使用实例13

4.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3

4.2污水排放标准14

1.概论

1.1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1.1.1环境标准定义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

具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度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环境科学的发展,环境标准也随之发展,其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

我国环境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等。

(环境基础标准,我国制定的六类环境标准之一,是指在环境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1.1.2环境标准的发展

我国的环境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发展起来的。

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奠定了我国环境标准的基础。

这一标准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环保事业提供了管理和执法依据,在“三同时”把关、排污收费、污染源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1979年3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工作。

同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使环境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开始制定大气、水质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及钢铁、化工、轻工等40多个工业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

1980年代中期配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相应的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

1980年代末,原国家环保局重新修订、颁布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替代GB3838-82;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替代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

这两项标准的突出特点是:

环境按功能区分类保护,排放标准则根据水域功能确定了分级排放限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区的废水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并强调了区域综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对行业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制定水质浓度指标和水量指标,体现了水质和排污总量的双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环境标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体系。

在此之后,针对排放标准的时限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控制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排放标准的时间段的确定依据,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着手修订综合排放标准和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进一步理顺和解决了在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到1996年,在国家环境标准清理整顿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贯彻执行了广州会议的精神。

2000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议上,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法阐明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使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

随着调整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体系的开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五”规划的编制实施,我国的环境标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30多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工作者积极研究、制订、实施环境标准,为推动我国的环境标准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截至2010年6月,环境标准共计1351项(含现行标准1250项,废止标准101项),其中国家环境标准748项(含现行标准656项,废止标准9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603项(含现行标准594项,废止标准9项)。

1.1.3环境标准体系

体系:

指在一定系统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环境标准体系:

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即构成了环境标准体系。

组成

环境标准可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原先的教材中没有09版环评工程师参考教材新加的)。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实施环境标准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

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部制订、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审批、发布。

这就使我国环境标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国家环境标准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及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以及违反要求所应承担的经济后果等。

同时我国环境标准从制(修)订到发布实施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使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特征。

国家环境标准又是国家有关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表现,如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兼顾了我国环保的区域性和阶段性特征,体现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政策;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体现了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政策、淘劣奖优的产业政策、鼓励科技进步的科技政策等,其中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着重体现了我国行业环境政策。

(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

环境规划的目标是用标准来表示的。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就是将环境规划总目标依据环境组成要素和控制项目在规定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

因而环境质量标准是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规划指标,是环境规划的定量描述。

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根据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将规划措施,根据我国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以及行业生产特征,按污染控制项目进行分解和定量化,它是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特征的控制措施指标。

环境规划是指在什么地方到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措施达到什么标准,也就是通过环境规划来实施环境标准。

通过环境标准提供了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具体环境保护指标,为环境保护计划切实纳入国家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创造了条件;环境标准为其他行业部门提出了环境保护具体目标,有利于其他行业部门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时协调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标准提供了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尺度,有利于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人民群众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也有积极意义。

(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多年来逐步形成的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制度化的体现。

但是,这些制度只有在各自进行技术规范化之后,才能保证监督管理职能科学有效地发挥。

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定量管理,定量管理就要求在污染源控制与环境目标管理之间建立定量评价关系,并进行综合分析。

因而就需要通过环境保护标准统一技术方法,作为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的技术依据。

目标管理的核心是对不同时间、空间、污染类型,确定相应要达到的环境标准,以便落实重点控制目标;另一方面需要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出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和“三同时”验收指标,确定集中控制工程与限期治理项目对污染源的不同控制要求,确定工业点源执行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的负荷分配量,以及相应的排污收费制度。

总之,环境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核心,环境质量标准提供了衡量环境质量状况的尺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判别污染源是否违法提供了依据。

同时,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统一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技术要求,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并相应提高了环境监督管理的科学水平和可比程度。

(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

环境标准与其他任何标准一样,是以科学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制定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代表了今后一段时间内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

使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判断污染防治技术、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否先进可行的依据,成为筛选、评价环保科技成果的一个重要尺度,对技术进步起到导向作用。

同时,环境方法、样品、基础标准统一了采样、分析、测试、统计计算等技术方法,规范了环保有关技术名词、术语等,保证了环境信息的可比性,使环境科学各学科之间、环境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以及环境科研和环境管理部门之间有效的信息交往和相互促进成为可能。

标准的实施还可以起到强制推广先进科技成果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使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无废、少废、节能、节水及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尽快得到推广应用。

(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

无论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还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都需要环境标准。

只有依靠环境标准,方能做出定量化的比较和评价,正确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从而为控制环境质量,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设计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环境标准指标值高低是确定污染源治理资金投入的技术依据;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也是根据标准值,确定治理程度,提前安排污染防治资金。

环境标准对环境投资的这种导向作用是明显的。

1.1.4验收监测重点掌握的标准

先大概说说验收监测

1、目的: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2、性质: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

3、作用:

①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依据

②为项目建设划上圆满的句号,交由建设所在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③对一些在试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纠纷、造成污染事故项目,验收监测为仲裁提供基础素材

⑶内容:

概括讲包括两个方面

1污染物排放、环保治理设施效果、对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量化监测

2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及公众意见调查

质量:

国、地

主要说说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标准》(GB9660-88)等。

机场周围噪声敏感点,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标准中的噪声限值按敏感点所处该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确定,并以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声级值进行评价。

排放:

国、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

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第一类污染物,不按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按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其它:

环保行标、方法、标样

1.2验收监测所涉及的环境标准类别及控制指标

1.2.1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地方)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质量标准在验收监测中主要用于评价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1.2.2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验收监测采用的主要标准,用于考核、评价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是否达到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

1.2.3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1.2.4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是为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1.2.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其起到鉴别仪器灵敏度、评价操作者技术水平的作用。

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的准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在此过程国家环境标准样品作为质量控制材料被使用。

1.2.6其它(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

就谈谈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

某些建设项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国家暂无规定的,可以引用环评或初步设计使用的ISO标准或国外标准进行评价,如果环评批复此引用标准,则可作为验收的依据。

1.2.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涉及的总量控制指标是指: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环境容量情况,下达给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也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的总量控制削减指标。

后者可能涉及到其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

例如:

为建成大型火电厂项目,地方电力部门承诺的关停部分小火电项目。

1.2.8污染防治设计指标

在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均与主体工程同时涉及、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验收监测中考核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设计指标一般包括: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污染物处理前后浓度指标及污染物去除效率等。

该类指标不作为验收的评价标准,但它将作为考核建设项目环境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的依据。

1.3环境标准在验收监测中的作用

1.3.1标准是验收监测的灵魂

环境标准渗透于验收定量化监测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监测的始终。

(1)方案制订:

制定方案的基础

监测因子、点位确定的依据之一。

验收监测内容的确定除依据工艺特点分析其排放的污染物外,还需考虑项目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及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

编制的技术规范

(2)现场监测:

标准是采样、测试的质量保证手段

为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和可比性,采用方法应首选国家方法标准,如《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等。

同时测试方法应按验收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方法标准执行,如《TSP重量法》(GB/T15432-95)、《CODCr重铬酸钾容量法》(GB11914-89)等。

(3)报告编制:

标准是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

在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是得出监测结论的准绳。

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结果、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等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和评价从而得出验收监测报告的结论。

1.3.2标准具体作用

(1)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是否达标,当竣工验收监测涉及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时,最新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验收的执行标准。

(2)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用于考核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浓度、排放量是否达标,是验收的主要依据。

验收监测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及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标准

作用在于规范验收监测,统一技术要求,确保验收监测质量。

(4)污染防治设计指标、特征污染物引用标准

作用在于考核污染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也便于查找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和环境保护敏感点的超标原因,是为企业提供整改意见的主要依据。

2.验收监测标准的选用

2.1验收监测标准选用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中涉及的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污染控制指标。

(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敏感点质量标准、对建设项目要求的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值。

(4)如环评未做具体要求,环评报告书也未明确指出,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

(5)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特征污染物引用的国外标准。

(6)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若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未做明确规定,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推荐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2.2验收监测标准选用的原则

(1)按新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对应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的相应时段作为执行标准。

当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新的污染排放标准,或某项污染物排放标准被新发布实施的标准修订废止时,应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并按新标准时段的划分原则,分别以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时间、项目建成使用时间等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执行标准,如新的时段有新的要求可作为参照标准。

(2)国家、地方环境排放标准、质量标准按要求严格的指标执行。

(3)质量标准主要用于环境保护敏感点的验证。

(4)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有的项目可以参考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5)如果建设项目本身为综合性工程,由不同行业项目组成,污染物分别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则应分别执行不同行业标准。

对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应根据各类污水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权重计算排污口混合排放浓度。

(具体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附录A)。

(6)对于既是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而目前又无国家标准限定的,可引用环评或初设选用的国外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7)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按工程设计指标考核环保设施的治理效果。

(化工、石化项目多有此类情况。

如磷氨工程硫磺制硫酸工艺转换器和吸收塔既是生产环节又是环保设施,起到降低SO2、硫酸雾排放浓度的作用,转换器转换率、吸收塔吸收率两项工程设计指标即是环保装置的设计指标。

(8)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质量标准有相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严格按照配套方法标准执行(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铁路干线两侧噪声标准限值》配套的《铁路干线两侧噪声测量方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的《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但是,当排放、质量标准中“附录”已正式作为标准发布时,应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附录已正式发布为行业标准,就应执行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3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

2.3.1污水排放标准限值的确定

(1)常用污水排放标准简介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

综合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4个)

GB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

GB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GB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

混合排污口浓度计算(《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C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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