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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合同房借款

武汉合同房借款

  篇一: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样本)合同(XX年最新版)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样本)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X;地址X;

  邮编X;联系电话X。

  委托代理机构X;

  注册地址X;

  营业执照注册号X;资质证书号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邮编X。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X;国籍X;

  住所(址)X;

  邮编X;联系电话X。

  委托代理机构X;

  注册地址X;

  营业执照注册号X;资质证书号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邮编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月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栋】1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X。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X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X币)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X币)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

  4、。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

  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6、给水:

  7、燃气:

  8、;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者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篇二:

通用版_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WH——201年——1001合同编号:

  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修订

  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

  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

  记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

  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

  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人民币(大写)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

人民币(大写)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武汉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

  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

  [案例]张女士购买了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该客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划去,双方在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该合同约定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以房地局测量为准”。

现张女士和开发商对该项条款内容理解产生分歧,问该商品房面积发生误差时应如何处理?

  [解答]由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房大多是期房,签定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是暂测面积,它和房屋竣工后的实测面积(即权属登记面积)会发生误差,因此,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好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非常重要。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则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7号)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由于张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划掉了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并且双方约定的“该合同约定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以房地局测量为准”条款不能确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当其所购房屋面积发生误差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案例意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最好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明确写入购房合同中,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案例]

  张先生在汉口以支付首期购房款,余款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本月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求张先

  生先向其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然后才能交房。

张先生问是否合理?

  [解答]

  开发商在交房时要求购房户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尽快为购房户办理权属证书以解除开发商的担保责任。

购房户在购房时,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开发商对贷款银行承担贷款人(购房户)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房屋交付后,如果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就不能及时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XX]82号)明确指出,房地产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即“先税后证”),因此,开发商要求在交房时要求贷款人(购房户)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是有依据的。

  如果张先生在与开发商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在房屋交付时向开发商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开发商就有权向张先生代收以上费用,张先生在收房时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缴纳。

  如果张先生与开发商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此作出约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张先生已经交付了全额购房款,又准备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则不存在开发商的担保责任问题,房屋交接时可以不向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契税,开发商不得强求代收。

如果张先生是以贷款方式购房,在办理房屋交接时开发商要求张先生缴纳税费的,建议张先生与开发商就缴纳税费后多长时间内开发商应将所收取的税费交到相关部门并取得发票,并办好两证,以及开发商不能依照约定向购房户出示所交税费发票和两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这样,既可以防止开发商代收了贷款人(购房户)的税费后不办理两证,也可以避免因此影响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天气热,楼市火。

在这股购房热潮中,难免有些购房者一时头脑发热:

前脚交了订金,签了认购协议书,后脚就开始后悔。

每天打电话询问如何退订的人也随着楼市火热在不断增长。

但是,下订容易退订难,想退回订金的人通常四处折腾后,最后仍不得不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埋单”。

市开发办严宽处长提醒:

老百姓应该把下订当成一件严肃的法律事情来看待,如想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除与家人认真商量外,还要注意以下相关事宜。

  看五证,“预售许可证”为重

  买房时,开发商应在销售楼部出具五个证件。

即: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通过查看上述五个证件,购房者可以了解到自己欲购的商品房是否具备合法的销售资格,自己欲购的房屋是否在核准销售的范围之内。

同时,可以了解到该项目建设用地取得的方式是不是出让方式和所购商品房所占土地的使用年限,所购房屋是不是合法的建筑及规划审批的房屋周边配套设施情况等等。

  而这其中,《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最为重要的。

购房者要注意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预售许可证上标明有效期的,现在均已过期,此《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无效,此商品房不能购买。

其次,未标明有效期的,购房者不妨记住预售证证号,上开发办政务查询,确保自己的楼号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

其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切切不要购买,否则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四份样本看仔细

  四份样本即:

《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样本,《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样本及《业主临时公约》。

这个环节是大多数购房者所忽视的,也是交了订金后或签署了认购协议后产生纠纷

  的主要原因。

《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上约定了购房人正式签《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购房人一定要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去签《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指的是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司的意见以加盖印章等形式表现在合同的样本上。

购房者可以通过精读《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了解作为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想法,看有没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可能。

通过看《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了解到若购买了这处房屋购房者可享有哪些权利和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退订需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

  购房者如果遇到各种情况,考虑放弃买房,想把订金拿回来,一定要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签合同之前的时间内提出,并取得相关证据。

如:

购房者要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请求开发企业如数退还订金,并要求对方出具收到书面申请的回复。

如果对方拒绝接受,可用挂号信的形式将书面申请寄给开发商,同时,邮局给您的挂号信回单,能证明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具体时间,一定要妥善保管。

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再提出放弃买房,购房者想拿回订金可就相当难了。

  自留一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避免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被修改而引发纠纷,双方在当日签定合同后,购房者应保留一份,如果不能如愿,至少应该保存一份复印件,并在合同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待备案合同的条款内容完全一致。

”记得要双方签名,并署上日期。

待正式合同交给购房者时,购房者应在合同复印件上注明“本合同与已备案合同条款内容完全一致”,同样需要双方签字并署上日期。

购房者收取已备案合同,将合同复印件交给开发企业。

一旦合同条款内容产生疑义,这些“注明”就能提供有力证据。

  一、消费者在交购房定金或签署《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必须经历“三个环节”。

  XX年市开发办针对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活动提出在买房要看“五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无证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越来越少,但同时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主要集中在定金协议和购房合同纠纷上。

针对这种现状,市开发办从XX年12月起就要求全市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在售楼部中公示六个内容,同时这六个内容也是消费者在正式交纳购房定金和签署《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需要看明白的六个内容,分门别类称之为“三个环节”:

  1、看两部法规。

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这两部法律对于正欲购房和正在购房环节中的消费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看这两部法规,消费者可以大体的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易于掌握国家政策,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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