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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之税负率自查报告

税负率自查报告

【篇一:

税负自查报告】

税负自查情况说明

针对11年前九个月我单位的增值税税负偏低情况,说明如下:

11年元月份购入注塑机3台,大型模具2台,总金额不含税为640547.02元;

11年三月份购入固定资产冷水机2台,叉车2台,发电机2台,总金额不含税为676068.37;

11年四月份,进口凯美机器3台和另一台日本进口机器维修清关,总金额为不含税为6706196.7,

此外还有其他金额比较小,但购入比较频繁的固定资产

另从10年12月份开始,原我单位使用的产品瓶子包装的标签由联合利华免费供应到我单位自行购买,而此项进项税金额也很庞大,这也是造成我单位11年增值税赋税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11年我单位的增值税税负偏低的情况说明如下:

10年1月份购入固定资产进口凯美机器一台,不含税金额为1978559.84

10年3月份购入固定资产冷水机2台,不含税金额为75641.0310年5月份购入大型机器模具2台,冷水机等机器设备3台,不含税总金额为302905.99

10年7月份购入固定资产进口凯美机器1台和模具配件,不含税总金额为1942330.03

10年8月份购入机器配套设备4台,不含税总金额为942773.5110年9月份购入机器设备1台,不含税总金额为598884.6210年10月份购入机器配套设备3台,不含税总金额为97322.5110年11月购入机器配套设备1台,不含税金额为113504.2210年12月购入机器配套设备2台,不含税金额为32020.1此外还有其他金额比较小,但购入比较频繁的固定资产

由于我单位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比较多,造成我单位本年的增值税税负比09年偏低

【篇二:

涉税风险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

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

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

行自查。

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4年度

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

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

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

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

元;其中:

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

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

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

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

函[2004]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

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

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省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篇二:

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每年3月份开始到12月份,税务都会要求对上一年度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自查或进行纳

税评估,如果企业平时没有注意控制税负或者税负过低,恭喜你,已经被纳入自查范围了!

税局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

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

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1.5%。

1.5%的数字也符

合统计学原理。

比如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

513亿元,占0.94%,考虑到2009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或者你参照你所属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数再偏上一点作为你需要补税的指标数。

大多数企业老板一直指示或要求会计税负不能做高,会计在老板压力下,税负做到极低。

糊涂财税一个学员,公司年营业额1个亿,老板给财务下的指标,全年纳税不能超过30万,

税负能不异常吗?

若不是老板或会计不懂税负原理或者不懂控制税负,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

交,导致税负过低,税负过低,每年自查一定少不了查你,而一旦要求你自查了,不补税是

很难过关的,最后还是会被补税,还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所以,建议平时还是需要控制税负,造行业水平范围内,这样,一般不会被要求自查。

一旦被税局要求自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自查即是税局给企业自己纠

错的机会,如果自查环节不能通过,一旦转入稽查,企业的大麻烦就开始了。

那么怎样才能在自查环节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每次税务检查。

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

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

如果

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

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

没有哪个企业

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

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

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

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还有土地使用税,从

2008年开始,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税务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

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

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

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

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

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

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

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

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税务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要

求企业在回去自查的,当然我们也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拒绝然后再去递交自查报告,企业

应该多与税务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

下后患。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工作应涵

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

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

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

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

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

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

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

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

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

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

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

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

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

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

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

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

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

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

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

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

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

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

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

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

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

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

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

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

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

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

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

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篇三:

xx公司税务预警自查报告】

XX公司税务预警自查报告

XX市国税局局:

2015年,我公司出现多项税务预警,经过全面自查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缴税负下降20%以上和比全省同行业平均实缴税负下降30%以上造成的原因。

1、2013年4月因为公司会计交接原因,造成总计税额为XX元的发票逾期未抵扣。

公司将产生的原因实事求是的上报XX国税局,XX市国税局本着为企业负责,为企业解决实际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的原则,积极协调市局、省局,直至国家税务总局后,于2015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函XX号,同意并通知我公司在2015年12月份征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逾期税款,我公司于2015年11月抵扣了该税款,此为造成公司2015年税负下降,存货扣税比指标异常的主要原因。

我公司2015年全年税负为XX%,若扣减此因素实际税负为XX%。

后附税总函XX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的通知》。

2、由于经济下滑,对钢构行业的影响较大,公司生产经营也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业务量直线下滑,订单减少,销售收入降低幅度达到50%,利润率更是下降较大,这也是造成税负下降的直接因素。

面对不利局面,我公司也在全面调整了经营方向,也取得了较好的成

绩,2016年1-6月份,虽然销售收入继续下滑,但效益好的趋势发展较好。

3、2015年度与2014年度主要产品产量及制造费用对比分析表

生产车间XX产量对比明细表

制造费用对比分析明细表通过以上指标对比,2015年产量、电费、工资、机物料消耗等生产指标较2014年下降幅度较大。

二、固定资产周转率同比下降60%以上产生的原因。

2015年固定资产周转率为1.03,较2014年的1.99,降低0.96,下降幅度较大。

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困难,业务量下降较大,2015年公司销售收入67489053.76元,较2014年的134228920.1元,下降66739866.34元,降低50%,此为固定资产周转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公司2014年平均固定资产为67515418.40元,2015年平均固定资产为65484399.37元,固定资产没有大的变化。

三、期末存货扣税比异常产生的原因。

2015年公司钢构件存货26388847.82元,施工工程128508721.89元,存货加施工工程154897569.71元,因为我公司为钢构件加工并安装业务,兼有工业生产和建筑工程行业特点,部分业务是正在施工未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数额计入存货,此为存货扣税比异常的主要原因。

四、期末存货余额大于收入总额产生的原因。

2015年公司钢构销售收入67489053.76元,存货26388847.82元,施工工程128508721.89元,存货加施工工程154897569.71元,大于2015年销售收入。

主要原因是我公司钢构件加工并安装业务,部分业务是正在施工未完成工程,另一部分是双方未验收结算,存在结算异议,导致不能确认工程数额,不能确认收入。

五、未开发票销售收入负数产生的原因。

我公司所接工程施工时间较长,根据收入成本配比,经常上年预转收入后,在次年冲销未开票收入并开据正式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这是造成未开票收入负数的主要原因。

例如:

2015年1月冲销2014年4月365#凭证华汶未开票预转收入641万元,并在2015年1月21日山东XX有限公司开正式发票转收入1304万元。

后附相关凭证及帐页。

另外,对2015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经自查,发现12月份有一笔销售收入未开票,未缴纳增值税,计收入145000元,应缴增值税24650元,当时是由于有些产品质量问题和客户进行沟通,所以就没有开票,由于我们的疏忽,也没有缴纳增值税,现经自查查出,需补交增值税24650元,特此报告,申请予以企业补缴,请予批准。

鉴于我公司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将全面整改,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努力做到核算准确、申报及时,准确核算应纳税额,执行好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

特此汇报。

XX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0日

附件1:

税总函[2015]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的通知》

附件2:

XX[2015]006号《XX通报》

附件3:

XX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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