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165647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49.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docx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商业银行的含义、主要特征和主要风险。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本准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属于特殊行业审计。

因此,本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二、商业银行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指出,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特征。

本准则关于商业银行的含义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商业银行的主要特征

本准则第四条分别从五个方面说明了商业银行具有的主要特征。

1.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持有和保管大量的货币性项目,包括现金、贵金属和各种可转让支付结算工具等。

这些货币性项目具有高度流动性,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并纠正各种错误和舞弊行为。

2.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商业银行一般具有较为广泛的经营范围。

除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等基本业务外,商业银行还利用资金、信息、信誉和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等优势,从事商业银行法许可的各种中间业务,如代理业务和咨询业务等。

这些业务的开展尤其是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的运用,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整和科学的会计信息系统,并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实现资产负债管理、衍生交易和资金清算等经营管理活动。

银行业是最早利用电子计算机的行业之一。

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大通曼哈顿和花旗银行等商业银行开始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记账和结算。

随着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强,尤其是衍生活动的大量开展及其复杂性的不断加深,信息技术在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信息技术在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和效果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一定的风险,如操作风险等。

3.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采用总分行制。

在一级法人制度下,一些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各县市的分支机构,有的甚至覆盖至乡镇。

为了提高整体经营效率,商业银行普遍实行分级授权制。

但是,由于存在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加之信息不对称,总分行制也容易导致控制弱化和小集团利益。

因此,商业银行一般实行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并通过数据集中和上收财务权等方式强化控制。

商业银行总行对分支行的管理主要有三种类型:

(1)直隶型。

总行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所有的分支机构;

(2)区域型。

将所有分支机构划分为若干区域,每个区域分设一个不对外营业的管理机构,代表总行管理、指挥和监督所在区域的分支行。

区域管理机构的设置一般是按照经济区域划分的,也可能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例如,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全国分为华东和华南等区域,并在各区域分设若干直属管理行;(3)管辖行型。

选择各分支行中地位重要的为管辖行,代表总行指挥和监督分支行,同时该管辖行也对外办理业务。

上述三种类型在现实中往往是交叉的。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管理上存在集中趋势。

例如,上收信贷管理权和财务决策权等,或者分行直接管理地位重要的分支机构或客户等。

此外,在混业经营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也可能实行母子公司制,并在各子公司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以防止出现利益冲突。

例如,收购或者新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

4.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不纳入资产负债表但对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各种经营活动。

200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等三种类型。

其中,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和承兑等业务;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业务;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互换、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担保类和承诺类表外业务可以通过保证金制度来降低信用风险,并要求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表外风险管理》中将有风险的表外业务分为三类:

(1)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如担保、保函、承兑、带追索权的应收款项转让和备用信用证等;

(2)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其中不可撤销承诺包括资产出售回购合约、直接远期购买和备用信贷安排等;(3)外汇、利率和与股票指数相关的交易,这类业务一般和衍生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等。

从内容上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的分类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是一致的。

表外业务在为商业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

例如,在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超过设定价格时,看涨期权的卖出方可能面临无限的损失,而收益只能限于收到的期权费。

因此,各国相关监管部门一般将表外活动作为监管重点之一。

例如,《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1节(a)规定,所有证券发行者的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应当披露全部资产负债表表外交易。

200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进一步要求,发行者必须在“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部分以独立形式对表外交易提供解释性信息。

此外,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将通过信用风险换算系数(creditconversionfactors)转换为等额的信用风险暴露。

例如,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和一年以上的承诺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分别为20%和50%。

但是,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不需要事先通知,就可以无条件取消承诺,或者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承诺可以有效地自动取消,此时承诺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为0%;银行的证券借贷或银行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如回购/逆回购、证券借出/证券借入交易),其信用风险换算系数应是100%;对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短期自偿性信用证(如以相应的货运单为抵押的跟单信用证),无论对开证行,还是对保兑行,信用风险换算系数均为20%(详细资料可参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04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5.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商业银行是典型的高财务杠杆经营企业,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和较低的资本资产比率。

因此,商业银行容易受到外部不利经济环境的消极影响,甚至发生破产倒闭。

此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特征。

其中,吸收公众存款使得商业银行债权人众多,其稳健运营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商业银行在各国一般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限制和各种核心监管指标等。

四、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从一定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就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机构。

本准则第五条分别从八个方面指出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主要面临的八种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手在到期时不能全额清偿债务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对于主要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风险。

信用风险可能源于向个人、公司或者政府提供贷款,但是也有可能来自投资、存放同业款项和表外业务等业务。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贷款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发行商风险和清算风险等。

贷款风险源于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信贷资金。

贷款风险可以划分为直接贷款风险和或有贷款风险。

直接贷款风险是指特定客户未能按时偿付债务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发放贷款、透支、信用卡和住房贷款等业务,并存在于整个交易期内。

或有贷款风险是指潜在债务变成实际债务,且由于不能按时结算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各种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如信用证、保函和担保等。

交易对手风险包括结算前风险和结算风险。

结算前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在合同规定的结算日前未能向商业银行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风险;结算风险是指在合同交割日客户违约而造成的风险。

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发生的时点不同。

发行商风险与证券承销和分销有关。

当商业银行承诺从一家发行商或销售商手中购买证券时,就会由于此债务工具在约定持有期间内不能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购买人而产生风险。

清算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代理客户进行支付的同日有可能得不到补偿而产生的风险。

清算风险一般产生于商业银行在得到偿付之前按照客户指令进行对外支付。

此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也可能随着客户、行业或地理区域的集中而增加。

例如,当将贷款过度投放于房地产行业时,随着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加大,可能会恶化商业银行的整体贷款质量。

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因为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以及客户或交易对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外国客户或交易对手未能清偿债务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外汇管制等原因而导致的交易对手或客户未能按期清偿外汇债务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转移风险是国家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或某些与商业银行债权债务相关的商品市场价格等变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广义来讲,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市场风险是商业银行在从事衍生活动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广泛存在于各种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之中。

由于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从事具有高杠杆特性和复杂的衍生活动,因此,商业银行应当高度重视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市场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波动可能对商业银行的资产或负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影响其利息现金流的风险。

按照风险来源划分,利率风险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RepricingRisk)、收益曲线风险(YieldCurveRisk)、基准风险(BasisRisk)和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Risk)。

重新定价风险(或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指由于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到期日不同(对固定利率而言)以及重新定价的时间不同(对浮动利率而言),致使商业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发生不利变化的可能性。

重新定价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

例如,如果商业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致使商业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内在经济价值降低。

收益曲线风险(或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是指由于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导致收益率曲线的斜率或者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从而对商业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例如,以五年期政府债券的空头头寸为十年期政府债券的多头头寸进行保值,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虽然上述安排已经对收益率曲线的平行移动进行了保值,但该十年期债券多头头寸的经济价值还是会下降。

基准风险(或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指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不同而对商业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例如,一家商业银行可能用一年期存款作为一年期贷款的融资来源,贷款按照美国国库券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而存款则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每月重新定价一次。

虽然用一年期存款为来源发放一年期贷款,利率敏感性负债与利率敏感性资产的重新定价期限完全相同而不存在重新定价风险,但因为其基准利率的变化可能不完全相关,变化不同步,仍然会使该商业银行面临着因基准利率的利差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基准风险。

期权性风险产生于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所隐含的期权风险。

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风险。

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和场外交易的期权,也可以隐含于其他标准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

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

例如,当利率变动对存款人或借款人有利时,存款人可能选择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选择重新安排贷款,从而对商业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如今,因为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强化期权头寸可能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未能偿付债务或满足存款人提取存款或借款人融资需求而导致信誉损失、经济损失甚至因挤兑而倒闭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筹资流动性风险和与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筹资流动风险与商业银行筹集必要的资金以偿还负债,满足现金、保证金和交易对手的担保要求以及满足资本赎回要求的能力有关。

筹资流动风险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有债务期限、对筹资渠道的依赖程度及其多样化程度和筹资条件等。

与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在现行市场价格体系下,由于不存在交易意愿的市场“另一方”而无法完成某项交易的风险。

与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能削弱商业银行管理和对冲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会削弱其通过资产清算来弥补筹资不足的能力。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充分或无效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导致商业银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最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和内部治理机制的失效,这可能源于失误、欺诈、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而导致的财务或其他方面的损失。

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包括信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其他灾难性事件。

例如,火灾、遭到抢劫、通信线路故障、计算机失灵、高级管理人员遭遇不测或银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差错。

2005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对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提出了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如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等。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不恰当的法律建议,有缺陷的法律文书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导致的商业银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例如,存在缺陷的借款合同往往导致商业银行不能行使其求偿权,从而产生不良贷款。

法律风险的存在要求商业银行及时追踪未决诉讼和处于诉讼阶段案件的进展情况,尽量减少诉讼总成本支出。

此外,还应当建立分级授权制度,按权限处理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务。

8.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存款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等对其失去信心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信用评级下降、融资成本提高和市场价值剧烈下降等情况,甚至出现挤兑乃至破产倒闭。

此外,商业银行管理层或雇员可能采取欺诈活动,包括有个人利益动机的虚假财务报告(如隐瞒交易损失),也包括为个人利益而进行的侵占银行资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涉及篡改文件记录。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欺诈活动大多发生在贷款、存款和各种交易性活动之中。

绝大多数交易一般涉及一种以上的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可能是难以区分的。

例如,对某一外国客户的贷款就可能遭受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国家风险以及转移风险等。

此外,某一项风险也可能与其他风险相互关联。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分析经营风险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风险的相互作用及其影响。

商业银行的上述主要特征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对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准则第六条进一步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接受业务委托

本准则第二章(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由于商业银行的固有特征和面临众多风险,本准则第八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1.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

(1)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2)熟悉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和主要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组织架构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3)熟悉与商业银行相关的税收政策、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审计准则等。

2.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包括系统的软硬件情况和信息处理特点。

商业银行是最早且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和传输以及资金转账的机构之一。

此外,许多商业银行还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开发出独具特色的数据处理软件。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并考虑利用专家工作的可能性。

3.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由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泛,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审计程序时需要充足、合适的人力资源。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委托人要求就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资本充足率等报送资料的可靠性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就该等委托事项在业务约定书中加以明确,或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第三章计划审计工作

本准则第三章(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计划审计工作,包括了解商业银行及其环境和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应当考虑的主要事项。

一、了解商业银行及其环境

了解商业银行及其环境是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起点,也是实施风险审计的起点。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有关规定,了解所审计的商业银行及其环境。

本准则第十条分别从十一个方面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商业银行及其环境时应当关注的主要情况。

1.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经济运行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不同的经济运行阶段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不相同。

在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增长较快,资金周转速度加快,利润增加;在经济萧条时期,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下降,资金周转速度变慢,利润减少,甚至出现破产倒闭现象。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宏观经济形势可能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

(1)经济活动的总体水平,如经济增长率和景气度等;

(2)利率、汇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宏观金融变量的水平及其趋势;(3)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水平等。

2.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由于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各国一般将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监管对象。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上市商业银行还要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我国目前涉及商业银行的主要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

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针对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例如,银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

除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在必要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例如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

当国内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时,还要受到所在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这种情况保持关注。

3.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方面与工商企业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适用的会计制度主要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在会计准则方面,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主要有四个准则与商业银行密切相关,分别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4.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组织结构是指内部管理架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组织结构主要有五种类型,分别是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模拟分权结构、矩阵结构和委员会制。

直线职能制是最常见的组织结构类型,这种结构是按照一定的专业职能分工来建立相应的职能机构。

整个系统中管理人员分为直线指挥人员和职能人员。

事业部制,是指一个企业内部对于存在独立市场和产品、独立责任和利益的部门实行分权管理的组织形态。

大型商业银行通常按照业务划分为若干事业部,如个人银行业务、公司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交易银行业务和环球市场业务等。

模拟分权结构是介于直线职能制和事业部制之间的组织结构。

模拟分权制主要适用于一些无法分解为几个独立的事业部,但企业规模又十分庞大,以致难以有效管理的商业银行。

矩阵结构源于专门从事某项工作或任务的小组组合,是按项目进行设置的组织结构。

委员会制是指由专门委员会实施某些特定管理职能并集体行动的组织结构。

委员会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各种临时委员会,另一种是常设委员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特别应当考虑:

(1)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2)建立必要的职责分离,以及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关系;(3)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4)明确关键岗位、特殊岗位、不相容岗位及其控制要求;(5)建立关键岗位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设立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实施特殊职责的专门委员会或部门,明确其职责、权限和报告路线。

资本结构是指负债比率和所有者及其构成情况。

商业银行是高负债经营的特殊企业,监管部门一般明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例如,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4%。

资本结构还包括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结构,如股权集中度等。

资本结构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额外的风险,如大股东干预银行信贷政策,或与股东之间发生关联贷款等。

5.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目前商业银行正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类型及其市场份额,包括同质产品的市场竞争状况。

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提高竞争力和规避管制,商业银行在日益不确定性的经济环境中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如大额可转让存单(CD)、超级支付命令(SNOW)和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