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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论文2篇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论文(2篇)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论文(范文一)

  一、建设方式

  新型农村社区的类型

  被调查的25个新型农村社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对单个行政村或其中的几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整治从而形成农民集中居住的新社区。

另一类是多村合并,几个行政村的农户拆除旧房,在划定的区域上修建新房,从而实现多村农户的集中居住。

在我们调查的23个新型社区、25个行政村中,有12个属于单村整治,13个属于多村合并。

单村整治的选址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旧村中翻建,一种是村域内重新选址建设。

多村合并的新址选择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集中在县(市)周边。

这类社区大都依托于县市的产业集聚区和已有的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实行较多行政村和较大人口规模的集中居住。

滑县的锦和新城是典型的例子,其位于滑县县城附近的产业聚集区,共合并了33个行政村。

  第二种是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周边。

  第三种是在农村区域内的集中,通常是几个行政村合并到中心村或重点村。

在308户已入住新社区的农户中,82.57%农户的住房类型是独栋(22.04%)或联排(60.53%)别墅,17.43%的农户住进了多层(5.59%)或高层(11.84%)楼房。

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主要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及联建)。

在305户有效问卷中,140户属于统规统建,165户属于统规自建。

各调查点的多层和高层楼房均采取了统规统建的方式,而在251户的联排或独栋别墅中,统规统建的占33.47%(84户),统规自建占66.53%(167户)。

在一些社区,自建与统建由农民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但较多的社区则强制规定应采取统建的方式。

  推动主体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有三个推动主体。

  一是政府主导,指由政府编制村庄整治的规划、通过自上而下动员的方式来发起村庄整治。

政府主导的村庄整治通常采取多村合并的方式。

政府主导往往体现为县(市)级政府提出社区建设发展目标或规划,乡镇政府确立具体的社区建设对象与任务,并推动落实。

  二是村集体主导,指由村干部发起或村民联合发起的村庄整治。

这种类型的村庄整治主要有两种驱动因素:

基于农民改善居住和生活条件的需求和基于得到村集体发展经济的建设用地。

当然,这种区别不是严格的,在现实中,这两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

  三是企业主导,指由企业依据政府规划而发起并承担较大投入的村庄整治。

在农民完成集中居住后,企业通常可以利用旧村庄所腾退出的土地。

  资金来源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需要数额庞大的资金。

据介绍,需要投资数亿元才能建成一个5000人口规模的新型农村社区。

调查发现,各地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已经初步形成了由政府财政、社会资金、村集体、农户等多主体共同投入资金来源格局。

  1.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财政投入主要用于配套和奖补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以良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吸引农民群众向新型农村社区集中。

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包括两个渠道。

  一是财政专项资金。

市、县财政也都安排了一定数量的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是整合部门资金。

各地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的方式整合中央及省里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村庄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例如,新密市出台了《关于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中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市直有关部门争取的18项涉农项目和资金,必须首先保障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要。

  三是土地财政收入的反补。

土地综合整治节约出来的建设地指标给地方政府带来的财政收入中的一部分被反补到了社区建设之中。

从投入的对象看,政府财政资金不仅投向那些政府主导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而且对那些村社主导及企业主导的新型社区也投入了较多的资金。

  2.社会资本投入。

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各地均高度重视和鼓励社会资本的介入。

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资本主要有三种类型。

  ①企业或开发商投入。

在所调查的23个新型社区、25个行政村中,新郑市薛店镇的常刘社区、荥阳市贾峪镇洞林社区、睢县的龙王店社区是典型的由开发商投入建设。

开发商介入村庄整治的目的是得到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并用于开发。

以常刘社区的建设为例,该社区计划集中常刘、薛集、草庙马3个行政村6200余人,共需大约5亿元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安置房、拆迁、绿化、道路等,这些资金均由开发商投入。

这三个行政村占地面积1910亩,社区规划占地410亩,可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500亩,这些节余出来的土地,一部分用于复耕,一部分则以招拍挂的形式归开发商,归开发商拥有土地数量的价值大体在5亿元左右。

  ②社会集资。

一些地方在村庄整治中,动员村里在外务工经商人员捐资。

光山县江湾村是较为典型的个案。

江湾村村庄整治的第一笔近二百万的启动资金就是由该村在北京经商的人员提供。

  3.农民投入。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修建新房的费用主要由农户承担。

根据农户调查中收集的279个农民拆旧建新总支出有效样本数据,参与拆旧建新的农户平均负担14.03万元,其中建新房支出占78.82%,新房装修支出占21.18%。

  二、建设效果

  农民生活环境和设施得到显著改善

  集中居住之后,农民生活条件发生显著变化。

农民集中居住前后生活条件对比共收集301户有效问卷。

数据显示,集中居住前56.3%的农户的主要饮用水源是手压井,而集中居住后,入户自来水成为82.1%的农户主要饮用水源;集中居住前,95.1%的受访农户使用的是旱厕,集中居住后85.8%的农户家中都用上了室内水冲式厕所;集中居住前,农户家中做饭最主要燃料是柴草(47.2%)和煤炭(27.3%),集中居住后则被煤气、液化气、天然气(59.7%)和电(26.7%)所替代;集中居住前,78.6%的农户家与村道相连的道路都是未硬化的土路,集中居住后,95.8%的农户家门前就是硬化路面。

从农民的主观评价看,83%的受访者对居住区生活环境“很满意”,14%的受访者觉得“一般”,只有1%的受访者“不满意”。

  节地效果明显,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综合整治的一项核心内容是通过集中居住提高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再将节约出来的土地复垦为耕地。

从调查情况来看,调查地区农村居民点居住分散,农民户均住房及庭院占地面积普遍超过标准,少的在半亩左右,多的则在一亩以上,而且一户多宅情况也很常见,最终使得村庄占地面积大大超过实际需要,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节地的潜力很大。

在所调查的行政村中,舞钢市的枣林村的节地率达87.3%,另外还有4个村庄的节地率在60%以上。

  农民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满意度和对未来

  生活的信心较高农民的满意度是衡量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性指标。

在289名有效回答中,83%的受访者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情况表示满意,只有7%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

在288个有效回答中,78%的受访者表示对未来有信心,只有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信心。

多数农户认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操作方式。

在新社区选址上,305户已经入住新社区的受访者中有299人对选址情况进行评价,其中,79.9%的受访者表示“很满意”,13%表示“一般”,3%表示“不满意”,4%表示“说不清”。

在建设方式上,297个有效回答中,77.8%的受访者对所在社区所采取的房屋建设类型(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等)表示“很满意”,15.5%表示“一般”,4.4%表示“不满意”,2.4%表示“说不清”。

在房屋类型上,在289位有效回答中,72.5%的受访者对新型社区的房屋类型“很满意”,18.5%表示“一般”,7.4%表示“不满意”,1.7%“说不清”。

在宅地面积上,在297份有效回答中,75.4%的受访者对宅基地面积“很满意”,16.8%觉得“一般”,5.1%表示“不满意”,2.7%表示“说不清”。

  三、值得重视的若干问题

  旧村腾退土地的利用及收益分配问题值得关注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腾出的土地增量是可观的。

如何利用和分配这一土地增量,涉及政府、村集体、农民等参与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值得关注。

在新增土地如何使用方面存在着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矛盾。

基层政府大多希望运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将腾出的土地复耕,然后通过增减挂钩、置换后把城镇建新区的农用地再变性为城市经营性用地。

  而一些村的村干部则希望自主开发这些土地,发展集体经济。

那些土地挂钩收益较小、土地交通和区位更优越地区的村干部的这种动机尤其明显。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农村的渠道,但企业与农村、农民之间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健全。

在通过土地增减挂钩的村庄整治中,腾出的建设用地需要复耕,有的还要被划为永久性的基本农田,集体和农民失去了发展非农产业的空间。

  在不通过土地增减挂钩的村庄整治中,村庄整治所腾出的建设用地大都被企业用于开发,开发的形式包括建房出售、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发展非农产业等等,没有为集体和农民预留非农产业发展用地。

而且,集中居住后农民的承包地也大都流转给了公司,被用于发展观光、休闲农业。

尽管农民可以得到可观的租金,但也失去了进一步调整土地使用方向的机会和收益。

  部分家庭或人群的生计状况受到了较大冲击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涉及农民居住方式、生产方式以及社会关系的变迁。

尽管农民整体上从这种变迁中受益了,但在农村人口异质化的背景下,不同家庭和不同阶层人群从中受益的程度有差异,部分家庭或人群的生计状况受到了较大的冲击。

  低收入家庭因为在拆旧建新中不仅花光了家庭的所有积蓄,而且背负较为沉重的债务,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及应对各种生活风险的能力削弱了。

根据农户调查中收集的297户农民拆旧建新总支出有效样本数据,62.3%的家庭(182户)因拆旧建新而发生民间借贷。

  另一方面,集中居住导致农民生活成本普遍上升。

据统计,半数以上农户家庭开支因集中居住而增加,平均每户每年开支增加2108元。

家庭开支的增加主要由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等的增加(56.49%)和食品开支增加(35.36%)两大因素造成。

集中居住对养殖户的收入形成严重冲击。

与集中居住之前相比,76.6%农户的家庭收入没有发生变化,仅有23.4%农户(70户)的家庭收入发生了变化。

在收入有所变化的70户中,超过2/3家庭(48户)的收入有所增加,增加额约合17602元/户;其余近1/3的家庭收入减少,减少额约合12637元/户。

  耕地利用呈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集中居住加速了农民承包地向公司和生产大户的流转。

但调查发现,农村土地流转后的种植结构呈现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

从农户问卷数据的统计结果看,在126个有效样本中,表示耕地用途没有变化的有49户,占38.9%;表示从种植粮食转向非粮农业生产的有28户,占22.2%;从种植粮食转向非农业生产的有38户,占30.2%。

一些典型的地区个案也反映了这种现象。

以舞钢市八台镇为例,该镇约有5000亩规模化经营的土地,均不种植粮食,而是用于蔬菜和苗木生产,其中晚秋黄梨基地1000亩,主要从事树苗繁育,由舞钢市的一个公司经营;露天蔬菜,2000亩,由大户经营;大棚黄瓜500亩及日本毛豆1500亩,由平顶山市的一个公司经营。

  规模经营土地的非粮化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的反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然出现的现象。

在新形势下,适应群众多层次消费需求,现代新村促进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可以拓展农业增收功能。

但是,河南省三化协调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为代价。

如何解决农业及粮食比较利益低与地方政府及规模经营主体的非粮化行为之间的矛盾,将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亟待解决的课题。

  四、意见建议

  以科学规划引导

  合理界定村庄整治范围。

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县(市)在规划时把辖域内的几乎所有村庄都规划为整治的范围。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这是因为,农民的居住方式是由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分散居住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符合农民的生产方式。

而且,还应该注意的是,任何事情搞几个点或一些点都是容易的,但大规模推广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因此,在规划时,应合理界定村庄整治范围,有些原来条件较好村庄搞的社区建设,不一定要整体拆迁、另起炉灶。

农村新型社区的人口聚集规模不宜过大。

结合国外社区发展的情况和河南省的具体情况,社区适度人口规模应控制在10000人~20000人左右,一般不宜超过30000人。

  循序渐进,把好事做好。

作为生活方式的变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

因此在推进速度上,不宜提过于超前的目标。

应避免单纯以增减挂钩为目标的村庄合并,更要避免各种形式的“面子工程”。

  明确政府的职责及支持的优先序列。

在选择开展农民集中居住的行政村时候,应优先考虑那些房屋较差、人口流动大,从而有较强内在需求而且实施成本也相对较低的村庄;优先考虑农村治理状况较好的村庄。

在新型社区的类型上,应优先支持那些以新型城镇化为导向,把集中居住区选择在位于县城或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大型社区。

其原因是,农民在这类地方集中居住后,更容易得到非农就业,而且也能够利用已经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对于这些大型社区,应把农民身份转变为市民,享受与市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原有地方财政支付的各种针对“三农”的补贴,凡按身份或农地经营面积发放的,继续按照原来的发放办法和标准发放。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一些附着在农民身份上的利益不取消为宜。

  分层分类解决农民拆旧建新意愿及能力不足的问题

  村庄整治能否顺利进行,关键看农民是否愿意拆旧建新。

调查发现,农民拆旧建新的意愿受多种原因的影响。

那些不愿意拆旧建新的农户主要有四类。

  一类是农村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

他们有一定的拆旧建新意愿,但缺乏拆旧建新的能力。

这类农户大约占行政村家庭总数的10%~15%之间。

  第二类是有拆旧建新意愿并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但支付能力不足。

这类农户大约占行政村家庭总数的20%左右。

  第三类是那些因为原有住房较新、造价较高或者位置较好等因素而缺乏拆旧建新意愿的农户。

这类农户大约占行政村家庭总数的10%左右。

  另外,每个行政村中大约有3户~7户五保户,他们既没有拆旧建新的意愿,也没有拆旧建新的能力。

为了推动村庄整治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采用分层分类的政策干预手段,解决农民拆旧建新意愿及能力不足的问题。

  对于第一类农户,一是借鉴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做法,由政府或集体出资,修建廉租房。

  二是在规划中专门设计一些小户型房或限价房。

实地调查发现,一些新型农村社区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例如,光山县上官岗社区专门建设了一些房子供贫困户居住,这些房子一般是两室,房屋面积小,价格也相对低。

对于第二类农户,宜通过改善现有的信贷政策,解决他们拆旧建新中所面临的资金约束。

一些村庄个案显示,如果这类农户能够得到5万元左右的无息或低息贷款,他们中的90%就会同意拆旧建新。

  政府应顺势而为,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由政府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协调,促使这些金融机构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行信贷倾斜。

  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收益的抵押贷款。

  三是与金融机构协商,促使其探索开办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宅按揭贷款。

对符合条件,各种证件、手续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由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贷款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对于第三类农户,核心是完善补偿方案,如按照房屋结构、面积、层数、建造年份、附属物等标准,制定补偿政策并严格实施,使得农民受到损失的各项财产有相应的替换或补偿。

如果基层政府或村集体缺乏相应的经济能力,可以在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延期支付补偿。

对于农村五保户,比较适宜的办法是把他们全部纳入集中供养。

  各县(市)应建好1所县(市、区)级敬老院,改善敬老院的生活环境和服务质量,较大幅度地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这种做法不仅能够解决五保户原有住房的拆除问题,也可以避免单个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敬老院所造成的规模不经济及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社区、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产业发展并重,夯实产业支撑。

能否有稳定而持久的企业,充分吸纳以农业剩余劳动力为主的社区居民就业,是关系到新型农村社区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在新型社区建设中同步建设产业发展园区,在土地使用、财政奖补、税收减免、信贷资金支持上给予园区建设必要的优惠。

   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

培训是改变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水平低,难以在市场上找到就业机会的效途径。

在新型社区建设中,可以同步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

如加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力度,支持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

探索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可以在已经建成的新型农村社区,率先探索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集中居住后,农民大都失去了与土地的联系,集中居住伴随土地和相应的生活保障的丧失,农民的生活方式与市民已经趋同,这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探索具有合理性。

  制定新型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设施建设标准化方案。

可以采取以社区聚集人口数量、社区区位为基本要素,分类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设施的配置标准。

在中心社区(如乡镇所在地)应包括规划体系、社区管理队伍等社会管理体系,便民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标准化的学校和卫生所、社会福利院等社会服务体系,标准化的水、电、排污、垃圾收集处理、公共厕所、客运站等基础设施体系。

在非中心社区可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采取多种措施,避免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下滑

  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伴的是加速的土地流转和规模化趋势,以及对比较效益更加敏感的资本进入农业。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缺乏完善的耕地数量和用途的管理与监控机制,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就将面临下滑的潜在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潜在的风险,适宜的政策取向是:

  一是严格实行耕地的用途管制,创新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可以将现有按乡镇和县为单位核定基本农田保护率的办法,改为在地市一级层面上核定保护率指标。

在农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保护率指标可以制定的高一些。

  二是提高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除了继续大力推进农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新增费的分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之外,可以考虑设立财政奖补资金,对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财政奖励,用于集中连片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开发。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论文(范文二)

  农地经营制度改革是一种趋势。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用地的基本使用制度,多年来该制度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稳步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局限性逐渐显现:

农地产权主体不清、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体系不完善,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保护农民对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农地企业化经营管理,提高农地利用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提高农地使用效率,将是农地经营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

同时,农地经营制度变革也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之一。

农村新型社区具体的建设组织,可以借鉴城市居住区开发建设经验,在此不作赘述。

下面重点讨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可行性分析和规划设计。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影响因素

  土地的自然条件、农民意愿、农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模式等主客观因素共同决定了新型社区建设的可行性。

土地的自然条件是影响农地经营制度变革的客观因素,同时影响农业生产作业半径。

在众多主观影响因素中,农民意愿是核心,其他因素也多是首先直接影响到农民意愿进而作用于新型社区建设的可行性。

作为新型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农地经营制度变革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价值的大小,同时它也通过作用于农民意愿影响社区建设的可行性。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模式直接决定了社区建设的融资方式和操作程序,对农民最为敏感的对象———经济负担,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建设模式的选择也是可行性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体现于村落建筑的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可行性。

  土地自然条件

  土地自然条件主要指地形条件(平整度)、地块大小和规则程度。

土地坡度大,地块小,形状不规则,则不适宜大规模机械化作业,农民耕作半径也小,所以不利于农村聚落合并建设新型社区,反之亦然。

  农民意愿

  农民意愿是农民对放弃传统的各自经营的农地经营模式和在农村聚落小聚居的居住方式,接受新型的规模化经营的农地经营模式和在农村社区大聚居的居住方式的心理倾向。

这种心理倾向受农民习惯、观念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会随客观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向农民传输现代化农地经营理念,发展地方非农产业、疏通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渠道以减少农民对农业收入的依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能让农民触摸和感受的功能完善的农村新型社区试点区等等,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改变农民传统观念,有利于推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农地经营制度变革

  农地经营制度变革涉及农民就业、农地流转方式、农地经营者选择、农民权益保障等诸多问题,并且不同地区情况各异。

总的来讲,平坦的地形条件、农民的坚定支持、发达的地方非农产业、通畅的劳动力输出渠道、完善的社会保障和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将有利于推行农地经营制度变革。

农地经营制度变革的前提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具体可以选择土地批租、入股等等形式集中土地经营,提高农地使用效率。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模式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模式主要指谁来主导建设、用谁的资金建设以及如何进行投资回报等。

目前,有建设实践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模式主要有市场运作模式、企业参与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政策引导模式和自筹自建模式。

每种模式均有其适用条件,任何地区不能照搬别的地区的建设模式。

  但任何地区选择建设模式,均应坚持一个原则,就是短期内不能过于加重农民经济负担,长期不能侵害农民经济利益。

在众多的建设模式中,基于政府主导的利用企业资金将社区建设(Building)、农地和社区商业设施经营(Operation)、社区管理(Management)一体化的运作模式(简称BOM模式),将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对农民来讲,不需要自己出资就能搬进新的社区,这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对政府来讲,也避免了融资的困难,减轻了财政压力;对企业来讲,这种BOM方式也兼具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社区建设所需资金相当于企业扩大生产的原始投资,视农地、社区商业设施经营收益和社区管理以及其他运营成本分别为年度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以得到年度净现金流。

  企业根据理想的投资回收期,核算单位面积农地每年可以给农民多少回报,以此作为投资农村社区建设的谈判底线。

如果这个回报数额得到双方的认可,BOM模式则可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农村聚落传统文化保护价值

  农村聚落是农村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

诸如山西的大院、安徽的徽派建筑、福建的客家土楼等极具历史价值,不能因建设农村新型社区而破坏这种农村的传统文化。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方法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可行性分析宜采用多因素分析法。

建立以土地自然条件、农民意愿、土地经营权流转可能性、建设模式被接受程度等为控制层,包含15项具体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主观指标,问卷调查是获取临界分值的主要方法,调查结果是对指标赋值的依据;有一些指标诸如农民乡土情结、当前居住条件、农村聚落传统文化保护价值等,指标赋值大小与现实情况呈反向,因为农民乡土情结越重、当前居住条件越好、传统文化保护价值越大,越不利于新型社区建设,所以指标赋值也应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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