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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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一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
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规章
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
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二
第三节立法
一、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二)审议法案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
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三
第四节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
(一)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的原则有:
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1、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
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
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
这一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
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
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
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
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四
宪法部分
从历年考题情况来看,宪法的考点主要集中在:
宪法的最高效力、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等内容。
另外与《宪法》相关联的《立法法》重点考点在本章一并提及。
【重点法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五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13、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一种(A)
A政治联盟B经济联盟C思想联盟D群众组织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16、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C)。
A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B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3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C)。
A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
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旗、首都
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旗、首都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2l、根据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A)。
A社会主义制度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度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106、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所遵循的原则是(A)
A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B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
C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
D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创造性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六
【重点法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意思分解】
1、第6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我国基本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里应区分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差异。
2、对于第7条,考生应注意:
(1)国有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同义语。
(2)国有经济的地位:
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
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指导和帮助”。
4、重点掌握第11条:
(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基础的政策是:
“引导、监督和管理”。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七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2、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B.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
D.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2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CD)
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08年江西真题)
8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自然资源中只能为国家所有的是(C)。
A森林B草原C水流D荒地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八
【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意思分解】
1、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应注意:
(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2、《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在心。
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真题回顾】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53、我国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C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D国务院以特别决定规定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九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分解】
1、第33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须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特别注意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人是中国公民。
2、第33条第2、3两款是《宪法》第二章开篇条款,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考试绝对重点,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下面综合归纳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第33条):
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须注意的是“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②禁止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34条)。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第35条);③宗教信仰自由(其内容为:
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
)
(3)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③住宅安全权(第39条);④通信自由(第40条)。
(4)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财产权(第13条);②劳动权(第42条);③休息权(第43条);④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
请注意行使权利的条件: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5)文化教育权利:
①受教育权(第46条);②文化权利(第47条)。
它包括:
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6)监督权(第41条):
①批评、建议权;②控告、检举权;③申诉权。
3、请注意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它们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C类)
11、—些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行为侵犯了农民工的(B)
A人身权利B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C劳动权利D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利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7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是(ACD)。
A公民在年老时B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C公民在疾病时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96、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B)。
A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D出生在我国的人
(2007年国考真题)
98、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迷,不正确的是(C)。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十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意思分解】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各类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
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现解读如下:
(1)第
(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请读者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BC)。
A立法权B司法权C执法权D监督权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3、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D)。
A国务院副总理B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2008年江西真题)
8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职权由(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C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D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十一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意思分解】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真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