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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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docx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5年12月**日

通用业务制度—原则类

制度名称

中国石化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JZGSH-B120204-21-160-2015-1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1

主办部门

安全监管局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管理

会签部门

下位制度制定者

事业部(专业公司)制定本实施类制度,企业制定执行类制度

审核部门

信息化管理部

法律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安全监管局

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

 

生效日期

制定目的

为切实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生产作业现场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遏制和杜绝事故发生

制定依据

依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过程设计规范》等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

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事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各控股公司

约束对象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类别

/

所属层级

/

 

1总则

 

1.1 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 视频监控设施。

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 单体录像设施。

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 卫星定位装置。

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 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 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 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 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 同步建设原则。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 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 全覆盖、无盲区原则。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

盲区等功能。

3.4 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 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 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 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 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 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 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 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 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 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 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 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 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 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

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 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

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 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 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 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 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 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 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 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 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 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

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 其他要求

6.1 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 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

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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