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继续教育企业税收筹划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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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继续教育企业税收筹划复习题

2017年《税收筹划》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题

1、税收筹划:

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2、税基减税技术:

是指通过合理合法地运用各种税收政策,使税基由宽变窄,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

3、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这一决策准则时考虑税收的作用。

4、节税:

又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

5、税率减税技术:

通过多种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动用,是纳税人的适合税率由高变低,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

6、税收套利:

税收套利,简而言之,就是在总投资为0的前提下,通过一种资产的买进和另一种资产的卖出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7、延时纳税:

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纳税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

8、小型微利企业:

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

9、混合销售:

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联的从属关系。

10、兼营:

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11、节税点: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

12、税收筹划绩效评估:

是指以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为对象,通过对影响,反映税收筹划质量的各要素的总结和分析。

二、案例分析题

1、筹划不当受到惩罚的税收筹划案例

2014年1月12日,A公司孙老板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稽查处理和税务处罚决定书时,痛哭流涕,惭愧地说:

“都是筹划惹的祸,万万没有想到,筹划不成,反遭罚款!

这一折腾,我的公司可全完了”!

  原来,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为主的私营企业,2013年1月8日开业,拥有资产362万元,现有职工48人,A公司主要供货来源是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C公司,A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B公司。

公司成立之初,企业领导并没有在产品质量上和生产成本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要求降低税收成本,研究税收筹划。

为此,公司领导让财务人员对公司今后的税收进行了筹划,很快,财务人员就设计了几个筹划方案供选择。

第一个方案:

A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1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

那么,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6%)×6%=81.96(万元)。

  第二个方案:

A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

那么,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17%)×17%-1029.6÷(1+17%)×17%=210.39-149.6=60.79(万元)。

  第三个方案:

A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生产经营时,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购进货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销售产品。

A公司每次购进货物时凭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从C公司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时仅就加工费这一部分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到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全部由销售方A公司转交给B公司,作为A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在购销货物的过程中,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和销售的货物全部用现金结算。

  A公司201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仍然是3432吨,价税合计为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仍然是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还是1448万元。

  那么,A公司201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029.6)÷(1+6%)×6%=23.68(万元)。

  从以上不难看出,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少纳增值税21.17万元;而第三个方案又比第二个方案少纳增值税37.11万元。

所以,第三个方案最佳,第二个方案次之,第一个方案最差。

A公司最终采纳了第三个方案。

  然而,第三个税收筹划方案恰恰是失败的,它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证核实,A公司2013年度共从C公司购进原材料968.56万元(含税),全部从对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B公司已按规定申报抵扣。

A公司2013年度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82.54万元(含税),其中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413.98万元(含税),并按规定已经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也就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少纳增值税548241.51元[(1382.54-413.98)÷(1+6%)]×6%.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除让其补缴税款548241.51元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税务机关对B公司已抵扣的税款1407309.40元[968.56÷(1+17%)]×17%],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据此,A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但自己受处罚,而且还把自己的客户B公司也牵连进去,让自己的客户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

在此,提醒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要把握好税收政策,吃透相关精神,切不可盲目从事,只顾节约税收成本,不管税法规定如何。

2、刘某系一高级软件工程师,2015年9月获得某公司工资类收入38500元。

试做出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不考虑社会保险)。

答:

如果刘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是:

(38500-3500)×25%-1005=15145(元)

如果刘某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纳所得额为:

38500×(1-20%)×30%-2000=7240(元)

因此,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其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将工资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他可以节省税金7905元

3、2015年8月份光辉家电公司向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电器产品1万件,不含税售价100元/件,价外运输费用10元/件,该批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万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抵扣进项税额8000元)。

请问8月份光辉家电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并为其作出税收筹划。

4、承包人张某准备在2013年承包经营一民营企业,合同签订承包期为3年,每年除上缴8万元承包费以外,其余收入全部归承包人所有。

承包后,企业性质未发生改变。

这期间,由于甲经营有方,该企业2013年至2015年的预计净利润分别为20万元、28万元和40万元。

该企业其他条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请计算张某的税后收益并为甲作出税收筹划。

(由于企业性质未发生改变,企业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答:

由于企业性质未发生改变,企业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20×20%=4(万元

税后净利润为:

20-4=16(万元)

张某获得的收入为:

16-8=8(万元)

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0000-12×2000)×35%-6750=12850(元)

张某的实际收益为:

80000-12850=67150(元)

同理可求出张某2014年的实际收益为108750元,2015年的实际收益为171150元,三年的总收益共为347050由于张某须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获得收入,因此张某的收入降低了。

张某通过一定的途径改变企业的性质,将该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这样企业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则2013年甲的收入为:

20-8=12(万元)

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0000-12×2000)×35%-6750=26850(元)

张某的实际收益为:

120000-26850=93150(元)

同理可求出张某2014年的实际收益为137590元,2015年的实际收益为223150元,三年的总收益共为453890元

与未改变企业性质相比,可多获得收益106840元。

5、某一酒厂生产的酒类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从国家对白酒业税收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白酒在原来从价定率征收的基础上再按每斤白酒0.5元从量计征一道消费税。

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率,通常的做法是酒厂相应提高出厂价,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攀升。

  有没有实现税负转嫁的办法呢?

酒厂面对税收政策的变化,应该想方设法转嫁其高昂的消费税负担。

请你分析用什么转嫁方法转其税收负担。

答:

分析两种转嫁方法:

1.设立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

许多酒类生产厂家都在政策调整后设立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嫁税负。

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零售等环节不再缴纳。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减少消费税的负担。

显然,利用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增加多个流通环节,流通环节越多,转移价格策略越容易实施。

2.市场营销及广告费的转嫁

酒类生产厂家还有一种转嫁税负的手段,即将市场营销及广告费合理转嫁给经销商负担,但酒类生产厂家要对经销商做出一定的价格让步,以弥补经销商负担的相关市场营销及广告费。

由于这种费用的转嫁方式,降低了酒类产品的出厂价,直接转嫁了增值税,降低了消费税。

对于经销商来说,在销售及其他因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进价的降低会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相当于经销商负担了生产厂家的一部分增值税,而生产厂家负担的一部分消费税却在转嫁中悄然消失了。

对于经销商多负担的转嫁来的增值税,会因为经销商营销及广告费用的增加减少所得税而得到补偿,当然补偿程度会因为营销及广告费用的开支以及生产厂家降价的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6、方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商品销售代表,每月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工资收入40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吴先生根据上年的销售业绩估算2012年可能得到80000元奖金,请问如果吴先生全年能够获得奖金80000元,其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吴先生该如何为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

答:

1.如果公司一次性发放这笔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人所得税税额:

(4000-3500)*3%*12=180元

奖金部分人所得税税额:

80000*20%-555=1544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80+15445=15625元

2.假如分2次发放年奖(最后一次发放奖金也未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未取得奖金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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