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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45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

第一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大纲要求:

第一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要求;

二、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规定;

三、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规定;

四、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的规定。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要求;

二、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规定;

三、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的规定;

四、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规定;

五、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删除:

1.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2.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要点: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内容讲解:

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健全。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要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也要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

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机构要实行严格管理。

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2.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英文译称为CertifiedSafetyEngineer。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人事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考管理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的。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的。

2·涉外人员的报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三)资格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注册制度

1.考注结合原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二)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注册的审查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的注销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2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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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2号令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该办法适用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登记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经考试合格或者考核认定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二是必须按照规定经注册登记,取得注册证。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职责

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属地、分级的原则,对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国家局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各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3.注册管理的监督

各部门和各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聘用

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规定

(一)初始注册的申请

1.申请时间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2.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

(3)聘用单位的意见。

(4)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5)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

(1)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4)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不予初始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3)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续期注册的规定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续期注册的规定

(一)续期注册的申请

1.申请时间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2.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

(2)聘用单位的意见。

(3)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4)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5)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续期注册的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或者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4)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不予续期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1)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2)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规定

(一)变更注册申请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二)办理变更注册的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4)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

1.执业范围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3)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4)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6)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2.执业聘用

(1)聘用合同。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2)业绩考核。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者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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