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615027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57 大小:70.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

《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5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

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PPP项目合同

 

甲方:

新郑市水务局

乙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4

第一条引言4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7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12

第三条项目的范围12

第四条项目的合作期限15

第三章前提条件16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16

第六条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17

第四章项目的融资17

第七条项目融资17

第五章项目用地19

第八条土地权利的取得19

第九条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20

第六章项目建设20

第十条项目的设计20

第十一条项目的建设21

第十二条甲方要求的变更27

第十三条乙方要求的变更29

第十四条验收30

第十五条建设的延迟、放弃31

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33

第十六条项目的运营及维护33

第十七条项目运营维护的标准和要求37

第八章股权变更限制38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股权结构38

第十九条股权变更38

第二十条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38

第九章回报机制39

第二十一条付费类型39

第二十二条政府付费的方式39

第十章履约担保41

第二十三条保函41

第十一章双方权利义务及承诺42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及承诺42

第二十五条乙方主要权利义务及承诺45

第十二章保险47

第二十六条购买保险的义务47

第二十七条保单要求48

第十三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48

第二十八条遵守适用法律48

第二十九条法律变更49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50

第三十条不可抗力引起的终止履行50

第十五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52

第三十一条监督权52

第三十二条介入权54

第十六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55

第三十三条违约及赔偿55

第三十四条终止和终止补偿57

第三十五条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59

第三十六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59

第十七章项目移交61

第三十七条合作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61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65

第三十八条法律适用65

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65

第十九章其它66

第四十条解释规则66

第四十一条文件权利及保密68

第四十二条日常事务代表68

第四十三条通知69

第四十四条69

第四十五条70

第四十六条70

本合同附件72

附件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72

附件2、选址意见73

附件3、土地预审意见74

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75

附件5、关于本项目采用PPP模式的批复76

附件6、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77

附件7、谈判备忘录78

附件8、中标通知书79

附件9、项目用地相关权证资料80

附件10、绩效考核方案81

一、可用绩效的考核82

二、运维绩效的考核85

三、移交绩效考核91

附件11、履约保函92

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引言

1.1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

(1)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新郑市水务局

住所地:

河南省新郑市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3)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各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新郑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正式生效。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中标单位响应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1)新郑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作出《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项目采用PPP模式的批复(号)》(见附件1),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新郑市水务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并通过了《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号)(见附件2),新郑市人民政府授权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人。

(2)新郑市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工作。

(3)甲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对该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作为中标人。

中标人与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实施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

(4)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

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表政府方出资1,599.00万元,占股权的10%;乙方出资14,391.00万元,占股权的90%,各方股东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分担风险、利益共享。

(5)项目公司是双方为实施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工作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在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管理运营本项目获取投资回报。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设施、资产无偿、无条件交付给新郑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

(6)甲方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权其在本项目项下的建设、运营权。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公司在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与甲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但该协议签订后,乙方仍需承担融资义务,或者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如项目公司融资需提供抵押等担保或资产证明等材料时,乙方应予以提供或协助。

如融资不到位,甲方仍可依据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提取履约保函金额及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7)根据《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78,280.95万元(包括建设期利息4,290.95万元,利率按照现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做好充足准备,有能力以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合同,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保证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

(8)乙方及其股东不存在针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否则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项目公司所取得的全部资金,仅能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10)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利用本项目争取到的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2.1术语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

具体包括设计、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及移交。

甲方,新郑市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新郑市水务局,代表新郑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的监管工作及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土地、初步实施方案、协助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报批、项目合同的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及制定社会资本方准入条件和标准、谈判与合同签署、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工作。

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的社会资本方。

项目公司,指作为新郑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的依据本合同设立,并在合作期内为实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设备、设施、绿化、配套等;

(2)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相关部门准许后所有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修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等。

融资交割,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履约担保,指乙方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的担保。

建设期,指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三十九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或授权部门。

政府方,指新郑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或授权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35.1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35.2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合同经双方签署并满足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日。

运营日:

指本合同16.3条确定的项目开始运营时间。

移交日:

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届满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