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读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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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读本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读本

 

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编印

2015年7月

 

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1.残疾人保障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残疾人就业条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3.湖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摘要)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22号)………………………

5.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3号)…………………………………………………

6.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

7.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

(残联发〔2013〕1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8号)………………………………………………………………

1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15〕21号)………………………………………………………………………

12.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残联字〔2010〕52号)…………………………………………………………………

第二部分政策问答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地位和性质,何时颁布施行?

……

3.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

4.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

5.《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对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

6.《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在提升残疾人就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

7.为保障残疾人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有何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特别要求?

……………………………………………………………………………

8.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表彰奖励?

…………………………………………………………………………

9.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有哪些?

……………………………………………………………………………

10.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的渠道和途径?

……………………………

11.用人单位的职工总数如何核定?

………………………………………

12.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残疾人应符合的条件?

…………

13.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要缴纳残保金?

…………………………………………………………………………

14.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如何计算确定?

………………………………………………………………………

15.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

…………………………………………………………………

16.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17.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如何计算确定?

……………………………………………………………………

18.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

………………………………………………………………

19.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20.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入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怎么处理?

………………

21.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与下级预算单位、企业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残保金?

…………………………………………

22.残保金的预算级次如何确定?

………………………………………

23.用人单位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

24.残保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缴、缓缴、免缴?

………………………

25.申请减缴、缓缴、免缴残保金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26.用人单位如果多缴纳了残保金或缴纳后获批免缴残保金,怎么办?

……

27.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如何列支,企业缴纳的残保金可否税前扣除?

28.由地税代征的残保金如何入库?

…………………………………

29.对残保金征管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

30.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减缴、缓缴、免缴残保金如何处理?

………

31.对拒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哪些强制制约措施?

………

3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

第三部分附件

1.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财政代扣)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财政代扣)

3.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地税代征)

4.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地税代征)

5.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样表)

6.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一次性告知书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残疾人就业条例(摘要)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7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发布)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摘要)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因岗位不适应安排残疾人等原因暂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收取。

用人单位应当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由负责收取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交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和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企业对残疾职工不得以残疾为由停止其工作或者解聘。

企业停产或者破产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或者残疾人组织可以要求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及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残疾人入学的;

(二)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摘要)

(201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二十一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24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2015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3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体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招聘。

职工总数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分别按照统计、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愿望;

(二)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三)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预留岗位。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择业观念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免费提供求职招聘信息发布、人员推荐、岗位介绍、岗前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建立残疾人免费培训制度。

就业年龄段的本省户籍残疾人,可以每年申请获得一次免费培训。

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支持、鼓励残疾人集中就业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开展定岗培训、提升培训和其他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残疾人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岗位,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并在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已就业的残疾人应当加强学习,提升劳动技能,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改善残疾人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照《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

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第十四条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其他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

(三)残疾人证原件;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资料。

残疾人联合会接到用人单位的申报,应当予以核实。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出现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

申请和批准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将申请材料和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者自有资金中列支。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级次解缴入库。

第十九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税务、统计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交换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人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等信息,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督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宣传和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和评价制度,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落实。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由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征收、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履行对残疾人的劳动保护义务,或者不提供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造成残疾人人身伤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批准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应当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不予批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22日省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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