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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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3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益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专项、科技研究开发专项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项目经费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经费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加强产学研合作,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简政放权,有效监管。
将项目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等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完善财政经费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项目预算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申请分期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编制经费预算。
编制要求是:
(一)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
(二)完整编制经费支出预算。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第五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六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合作协作科技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A)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它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七条市级财政科技专项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八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一)2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5%;
(二)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o
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调剂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分期补助项目一般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设备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二)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二条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
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并完成约定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自筹经费额度可根据科技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需要核拨合作、协作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核
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十六条改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
髙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髙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十八条完善髙校、科研院所咨询费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髙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政府釆购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釆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釆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釆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市属髙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要优先审批。
髙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釆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在采购活动中,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釆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在清单有效期内可以直接采购。
认真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第二十条其它事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承担市级科研类项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以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验收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以及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止实施的项目,应当追回科技项目经费。
第四章事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市财政可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市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财政补助经费一般按不高于项目研发总投入25%的比例予以一
次性补助。
初创期企业等特殊研发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第二十五条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
编制决算时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
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实施该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所取得的技术、经济实绩。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
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完善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通过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等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