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技巧及谈话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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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技巧及谈话策略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技巧及谈话策略

案检查的技巧及谈话策略问题,关乎能否顺利而有成效地完成案检查任务,特别是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完成案调查任务的关键,它是实现案检查任务与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下面我结合自己在案查办工作中的实践,向大家介绍下工作体会。

首先与大家探讨做好纪律审查工作。

 

一、把握好案线索的选择途径与方法违纪违法案调查的线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获得有关被调查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种信息或事实的总称。

有的线索是知情人主动提供的;有的线索是调查人员在案调查过程中直接寻找和发掘的;有的线索是有关机关提供;有的是匿名举报的;还有的线索是上级交办的等。

没有案线索,纪律审查工作就无法展开。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和创造了纪律审查线索的途径与方法。

(一)、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中发现案线索开展执法监察是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开展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措施落实情况的效能监察,通过对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措施,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处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

利用这种方式发现的线索有三个特点:

1、主动性。

主动性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揭露和发现案线索,而不是坐等举报“等米下锅”,它体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的积极态度和决心。

2、成案率高。

通过执法监察发现的案线索,有的比一般的初核程序查实的问题更加具体,重点更加准确,只要做些补充调查就可以直接立案。

如监察发现乱收费、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等问题。

3、针对性强。

一是检查一般都是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围绕党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以及一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直接贴近了经济,贴近了中心。

二是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发生在什么单位、什么环节比较清楚,甚至有些后果也已清楚。

如失职渎职问题,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已呈现出来,调查起来少走弯路,针对性强。

(如市纪委正在开展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对全市落实惠民政策、惠民资金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大排查,第一阶段排查问题线索

,这些线索价值高,可查性强。

(二)、从廉政考察中发现案线索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每年都要安排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廉政考察,考察中接触各个层次的干部和群众,了解到被考察单位的一些问题,有些则是可查性较强的问题。

(三)、协调审计机关,从开展审计中发现案线索审计机关是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依据审计法对政府部门通过开展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经审计部门查账发现的线索有其鲜明的特点:

一是大部分违财行为已经发生,违纪结果已经存在;二是违纪证据部分到位,有的还复印了财务账页,书证、物证俱在,调查起来既方便又容易成案。

(四)、协调司法机关,从执法中发现案线索司法机关在案侦查、审判中经常发现涉及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由于管辖和职责原因,只是对其中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一般性违纪问题不做处理,如检察机关对一般失职渎职行为不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只做一般罚款、拘留处理。

法院审判案中,也涉及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线索,这些线索价值高,只要做些工作就可以立案。

要通过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案线索移送制度,规范线索移交程序。

(五)、协调行政执法机关,从行政执法中发现案线索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这里也涉及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线索,要做好沟通协调和线索移送工作。

(六)、从查办案中发现案线索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窝案串案多发,绝大多数案不是孤立发生单独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案相互联系,攻破一人,能带出一串,突破一个案能带出多个案,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案线索来源,调查人员在谈话、查账、调查取证等每个环节中,都要有深挖和扩大线索的意识,不仅要查清被调查对象的问题,也要从蛛丝马迹中发现新的线索。

二、准确选择案调查“突破口”案调查“突破口”是指违纪违法案证据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是案调查据此进一步深入突破的重要部位,是打开相互关联证据链条的缺口,以获取足以构成违纪违法的证据和相关重要线索、重要证人。

“突破口”选择准不准,关系案调查的成败,不能盲目上阵,眉毛胡子一把抓。

办案的同志必须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慎重选择重点突破方向,选择案“突破口”,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全案整体考虑,选择能上能下的“突破口”。

案的易难、轻重、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有些案涉案人多,涉及问题多是系统问题。

整个案是一架完整的机器,触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要求案调查的同志特别是组织指挥者,要从全案整体出发,系统地分析研究,要有整体思路,统筹考虑全案。

先查哪个问题,后查哪个问题,哪个是关键人物,哪个是案次要人物,要全面分析案情,仔细研究涉案人员情况,慎重确定主攻方向。

“突破口”的选择要有利于全案的重点突破,有利于全案的整体推进,有利于总体目标实现,不能因小失大。

顾此失彼,不能因局部影响全局。

(二)、从全局出发选择“突破口”。

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由于涉案对象特殊,有的甚至是单位的“一把手”,影响不同于一般人。

有些案对当事人的每一项决策,每一个重大措施,都能直接影响到案发地的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体现着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

对这些案“突破口”的选择,不仅要从单纯办案角度来组织和分析问题,还要考虑办案对全局的影响,要立足大局、权衡利弊、考虑稳定、注重影响、不能单打、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短期行为,要慎重选择“突破口”,有的可选局部的“突破口”;有的可选择从外往内的“突破口”;有的可采取迂回办法,先选择次要人物,非重点问题,在事实证据上形成合围,再选择时机突破,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灵活处置、随机应变。

(三)、运用心理谋略准确选择“突破口”在新的历史时期查办案,往往多种矛盾,多种关系相互交错。

案情扑朔迷离,情况错综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案调查同志需运用心理学知识,综合分析案情,特别是掌握被调查对象、相关证人、各主要环节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心理状况、性格特点,研究选择案的“突破口”。

办案实践证明,研究案情首要的是研究人,而要研究人,必须要分析涉案人员的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1、要全面熟悉案情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注重研究各涉案人员的心理、性格、特点,抓重点人,抓关键环节,研究拟定选择“突破口”的方案。

2、要抓住主要矛盾案的“突破口”往往就是案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就选准了正确的“突破口”,牵住了案的“牛鼻子”。

有些案线索很多,查来查去却难于突破,其症结就是思想方法不对头,看什么都重要,什么线索都不想放,也不敢放。

纠缠于细枝末节,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

抓主要矛盾要抓住以下几点:

一是要在诸多涉案人员中重点分析关键涉案人心理。

关键涉案人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活动中,大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既是参与者,又是知情者。

虽然不是决策人,但起关键性作用。

这些人往往是受领导指派参与其中,在整个过程中责任相对比较小,既得利益少,甚至没有,心理压力不大。

只要晓得利弊,政策攻心就容易攻破。

选择这种人为“突破口”对突破全案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以只有了解和分析关键涉案人的心理状态,才能选准主要涉案人员是谁。

二是在诸多涉案环节中,关键是抓住有决定意义的环节。

涉案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先有主观故意,再有违纪违法行为,两者互为因果的统一关系。

判断一个问题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不仅要看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更要考虑主观故意。

选择“突破口”就要注意选择这些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分析主观心理,查清其主观故意的事实。

三是快速突破,兵贵神速。

查办案如同打仗一样,要把握时机,以快取胜。

一旦选准了“突破口”就要快速准备,出其不意,速战速决。

3、要把握选择“突破口”的原则一是“突破口”要具有客观性。

任何案的发生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可供查证的蛛丝马迹。

在办案中只有证据没查清楚的案,绝对没有无证据的案。

选择“突破口”只能选择那些客观存在,并可以被我们用证据证明的违纪行为和违纪事实。

而不是主观想象,拍脑门想出来的。

二是“突破口”要具有针对性。

就是要选择办案过程中急需查清,对全案有重大作用的事实。

三是“突破口”具有动态性。

一个重大案有时有多个“突破口”,不同阶段有不同阶段的“突破口”,有些“突破口”选择时可能是必要的,但随着情况的变化也可能不是急需的,要及时调整。

四是“突破口”要具有实效性。

“突破口”既要选准又要能突破,一旦突破能迅速打开局面,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的作用。

五是选择“突破口”要具有科学性。

有的可先从小问题入手,选择从小到大突破;有的则是从大到小选择;有的从问题突破堵死退路;有的先从外围调查,即由外到内;有的则从内部开花,从内到外扩展;有的先从事入手,由事到人,有的则从人到事选择,选择突破重点人。

无论哪种方法都要注意选择要害部位,选择弱点部位,选择有因果关系的部位,选择谎言和矛盾的部位。

这些都需全面研究科学分析,因案因人而异,因时因地而异,没有统一模式。

三、适时运用案调查措施案调查措施,是指在案调查中对某种特定的情况,为保证案调查的顺利进行,及时有效地获得证据而采取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措施。

包括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

案调查中关键是收集构成违纪违法的证据,现阶段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还不够强,对依法作证的义务认识不高,加之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有的人不愿作证,不如实作证,甚至做伪证。

个别人有意抗拒调查,采用各种手段妨碍、阻挠案调查。

调查难、取证难影响了办案的时效和质量。

在案调查中,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意义重大。

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确保尽快查清违纪案事实;有利于排除案调查中的干扰;保证案调查顺利进行;有利于避免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危害,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一)、案调查中的组织措施,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时对违纪党员干部,采取带有强制性的组织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1、停职检查措施《案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规定,在案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该规定明确了具备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提出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

即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调查。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已不适宜担任现职职务呢?

《案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指出:

⑴被调查对象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⑵被调查对象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在案调查中,违纪者只要有以上两种行为之一的,就可以建议停职检查,停止其工作。

《案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明确妨碍案调查的情形有:

⑴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⑵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⑶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⑷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职检查”关键是不让其继续在领导岗位上,防止其利用权力搞攻守同盟、封官许愿、干扰调查,因其在领导岗位上,有关证人摄于其权力,不敢揭露作证有关单位和人员,也不敢积极配合。

对这类人员采取组织措施,停止工作。

对调查工作有重要作用:

一是暂停止其权力,使其无法再利用权力影响办案;二是对本人防卫心理是一个重大打击,一旦停职决定下送,就意味着其犯有严重错误并需继续调查。

其本人及亲属在思想上、精神上受到冲击。

同时又是一个信号,只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争取好态度,才是唯一出路;三是有利于有关当事人及证人积极配合调查,有些人对个别干部的违纪行为,早就有反感,但由于他有权,慑其威力,不敢揭发检举,现在一看停职了无权了,有的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2、暂停公务活动《案检查工作条例》第24条规定:

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对象和案知情人的教育。

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调查对象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暂停公务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案调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调查对象继续从事公务活动,可能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继续履行公务活动也会给案调查带来干扰和困难。

有的人可能出国不归,有的利用出差机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有的借机逃往境外、国外,也有的借参与经济活动之机为个人准备后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两规”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中,根据办案需要,对已构成违纪,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被调查对象,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就案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这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纪案时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20条第三项规定:

“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两指措施。

被“两规”、“两指”的人员要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到规定地点就调查的问题向组织说明。

(二)、调查措施调查措施是指案调查过程中,为了获取有效证据,依据党纪条规,法律法规而采取的方法、途径和手段。

《行政监察法》第19条、第20条和《案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查询和冻结银行存款《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法律授予监察机关查办案的权力。

据此,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查询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

⑴、查询、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既包括以涉嫌人名字开户的存款,又包括将涉嫌的赃款以其假名、他人名或家庭、亲友的名义开户的存款;既包括存进的款,也包括取出、汇出的款;既包括查询时还在涉嫌人账户上的款,又包括一定时期内涉嫌人账户上款项的存进、支出的整个流动状况。

案调查人员到银行查询时一定要注意全面查询、彻底查询,办案实践证明,掌握涉嫌人账户上资金的流动情况,对于发现可疑款项的违纪违法线索,核实违纪人员的口供,揭露和证实违纪行为,确定追缴赃款的方向和重点都有主要作用。

⑵、查询涉嫌单位存款在调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等违纪案中,往往需要查询、冻结与案有关的单位存款。

有的单位出卖银行账户,让涉嫌人员利用单位银行账户进出款项,单位收一定比例的费用;还有的单位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这些都要根据办案需要依法查询和冻结。

⑶、明确查询、冻结的对象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涉嫌人员在银行的存款,也可以查询其在信托公司、融资中心、保险、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机构的存款。

⑷、查询金融机构存款的方法从办案实践来看,查询银行存款一般采取两种方法:

一种是拉网式查询,这种方法是在调查中怀疑其赃款可能存入银行,但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家,哪个储蓄所,故采取用拉网式查询方法,这种查询方法工作量大,效率低。

如我们在调查一个涉嫌人员的银行存款时,不知道到底存在哪家银行,办案又需要查清,于是对所有银行逐一查询,发现几笔存款有疑点,需要查票据,因是几年前的存单,已存放在仓库里,几十麻袋的票据一张张看,经过一周时间才查到,通过对票据的认证,查清了违纪违法事实。

另一种是重点查询法,这种方法效率高,工作量小,但这种方法必须是事先知道存款银行,又有银行的单据或其它票据。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如通过与涉嫌人员的家属子女的谈话,了解赃款去向;通过调查有关知情人,同案人了解赃款去向,有的还通过检察、公安机关等部门搜查发现存款线索。

2、查阅、复制与案有关的文资料、书面材料。

在办案中使用这一措施要把握两点:

一是“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是指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办理的具体事项有关的文材料、财务账目。

“其它有关的材料”是指以各种载体形式记载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各类文形式。

如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档案、账册、票据、会议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等。

在查办案过程中,只要办案需要,都要依法收集。

二是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全面提供。

所谓全面是指为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的文、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应当是所有与办案事项有关的材料,不得隐瞒、截留、藏匿。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所讲的如实,是指为监察部门及人员提供的文、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反映与案事项有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

不得伪造、更改、虚构。

在查办案过程中,对不全面、不如实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依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案调查过程中追究,也可以在结案时统一考虑追究,对哪些典型干扰办案的,发现一起就要及时处理一起,有的要公开处理,以利于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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