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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02.1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102.1—2014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设计或预定供儿童及婴幼儿穿着的各种服装产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2

102.1

分类名称

日用及纺织品

服装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2.2产品种类

本规范涉及产品种类:

儿童服装、婴幼儿服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儿童服装:

年龄在36个月以上至14岁及以下(一般身高在100cm以上至160cm)的儿童穿着的服装产品。

婴幼儿服装:

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一般身高在100cm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的服装产品。

4企业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企业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3000且<30000

<3000

备注:

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

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2660衬衫

GB/T2662棉服装

GB/T8878棉针织内衣

GB/T14272羽绒服装

GB/T22849针织T恤衫

GB/T26384针织棉服装

FZ/T24019印花羊绒针织品

FZ/T73005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73009羊绒针织品

FZ/T73018毛针织品

FZ/T73020针织休闲服装

FZ/T73025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73026针织裙套

FZ/T73029针织裤

FZ/T73032针织牛仔服装

FZ/T73034半精纺毛针织品

FZ/T73043针织衬衫

FZ/T73045针织儿童服装

FZ/T81001睡衣套

FZ/T81003儿童服装、学生服

FZ/T81004连衣裙、裙套

FZ/T81006牛仔服装

FZ/T81007单、夹服装

FZ/T81014婴幼儿服装

GB/T2910(所有部分)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

GB/T2912.1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

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392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

GB/T3922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T5713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GB/T7573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16988特种动物纤维与绵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测定

GB/T17592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17593.1纺织品重金属的测定第1部分: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593.2纺织品重金属的测定第2部分: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GB/T17593.3纺织品重金属的测定第3部分:

六价铬分光光度法

GB/T17593.4纺织品重金属的测定第4部分:

砷、汞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8886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唾液色牢度

GB/T23344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FZ/T01026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四组分纤维混合物

FZ/T01057(所有部分)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FZ/T01095纺织品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

FZ/T01101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测定物理法

FZ/T01112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蚕丝与羊毛或/和羊绒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

FZ/T30003麻棉混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显微投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

一般按照GB/T10111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挂放的产品亦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6.2.2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件/条/套。

在流通领域(市场)抽样的,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抽样数量

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样数量见表3。

表3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儿童服装

4件/条/套(其中备样2件/条/套)

婴幼儿服装

6件/条/套(其中备样2件/条/套)

注:

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6.3样品处置

6.3.1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

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XX的拆封。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

6.3.2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其他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检企业提供的,也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甲醛含量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2912.1

2

pH值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7573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17592

GB/T23344

4

耐水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5713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2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2

7

耐干摩擦色牢度c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0

8

耐唾液色牢度d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18886

9

纤维成分及含量

GB/T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FZ/T01057

GB/T2910等

10

可萃取重金属含量e

FZ/T73025

FZ/T81014

FZ/T17593.1

FZ/T17593.2

FZ/T17593.3

FZ/T17593.4

11

缝纫强力f

FZ/T73025

FZ/T81014

FZ/T73025

FZ/T81014

12

不可拆卸附件拉力f

FZ/T81014

FZ/T81014

13

羽绒含绒量g

GB/T14272

GB/T14272

14

绒子含量g

GB/T14272

GB/T14272

15

鸭毛(绒)含量gh

GB/T14272

GB/T14272

16

羽绒耗氧量g

GB/T14272

GB/T14272

17

羽绒微生物gi

GB/T14272

GB/T14272

多组件的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婴幼儿用品除外)。

样品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若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应先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然后依次取甲醛、色牢度、pH值试样。

7.2.2pH值的测定用0.1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7.2.3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

出现阳性结果时按GB/T17592进行确认,建议用HPLC/DAD进行确认。

含涂层、粘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

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不检测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7.2.4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7.2.5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7.2.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不进行复检情况

本规范中羽绒微生物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检。

10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202—2010版(儿童及婴幼儿服装部分)。

本规范编写单位:

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孙敏)、国家纤维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秦言华)、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卫敏)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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