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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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学校各项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照国家的法律与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

充分调动教职工投身于学校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法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教学、科研、产业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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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权。

讨论和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和管理、教职工医疗改革、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学校行政颁布实施。

  学校行政有关部门应于教代会召开前15天将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规划、方案、办法和规章制度发给各代表团。

各代表团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组织讨论,并将意见反馈给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以便进一步修改。

  提交大会通过或决定的方案、规章制度、办法等在正式大会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可由全体代表大会通过。

若方案未获通过,应由校长与教代会就分歧意见共同协商决定,也可将修订后的方案提交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协商过予以试行。

学校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四、评议监督权。

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党政领导人选,参与中层干部竞聘考核测评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支部领导教代会工作,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党支部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保证教代会制度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学校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支持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对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须责成行政职能部门予以落实。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校长或副校长应就学校的重要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时向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通报情况。

学校在讨论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须通知校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教代会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校工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作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均有当选项为教代代表的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类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履,又要体现学校的特点。

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还应有少量的后勤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学校党、政、工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

选河举时,将相应名额分配到有关部门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一、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学校各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工会按分配的名额及有关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代表选举。

  二、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应以各科室、教研组按照代表条件酝酿提名,由科室及教研组根据本科室及教研组的意见,经与本单位党政领导充分讨论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再听取教职工意见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10%,差额不足1人计算。

代表候选人名单报校工会审核同意后,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教代会代表,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超过本校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也可以先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选举。

  四、教代会代表选举时,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五、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本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下方可当选。

当选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以得票数多者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标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在得票多的前几名中确定,并应多于应选名额,同样是得票超过本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热心公益事业和工会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推广、管理、生产等各项工作中模范带头作用,并做出积极贡献。

  四、能热心为教职工服务,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乐于奉献,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一定的业务管理知识,关心、支付并积极投身于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必表意见和权力;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在对教代会的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大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积极参政、议政,做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四、保持与教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广大教职工一道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若调离学校或离休、退休,其代表资本自动终止,缺额可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接受学校教职工监督,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台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可由其所在科室或教研组另行补选。

  第十八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教代会的召开

  一、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一)在校支部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政、工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负责同志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下设由工会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换届时),具体负责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

  (三)党支部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四)制订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和组成代表团;

  (五)征集提案;

  (六)组织培训代表,搞好宣传教育;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八)拟空大会的日程表和议程。

  二、召开预备会议

  

(一)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二)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四)听取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五)通过或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三、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开好正式会议。

  四、宣传大会精神,执行大会决议,办理代表提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征得多数代表同意。

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及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研究或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会议或临时召开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

每个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1名,副团长1名。

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代表团工作。

  代表团团长职责:

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大会文件,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必须从正式代表中产生,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和老师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高级职称的教师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具体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支部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组织、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对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推荐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确认。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与学校党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听取大会主席团意见和建议,经校党支部审定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五章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七条提案征集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由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二、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后,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集体提出,填写提案表,做到内容具体、书写规范、一事一案。

  第二十八条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立案原则是: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二)是否发球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是否具有实际价值的作用;

  (四)所提提案是否有较大的影响面。

  三、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代表代表建议或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条办理落实提案

  一、交办。

校工会和提安工作委员会净立案情况向行政办公会报告,立案的提案送交有关校领导。

  二、承办。

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确定承包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要明确主力和协办单位。

有关校领导召集承办单位负责人,落实提案办理工作。

承包部门根据所提问题制订办理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不能如期输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

  三、督办。

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和建议的输要定期进行检查督办。

  四、审核。

承办单位对提案落实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在下次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办理落实工作报告。

  五、答复。

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在下次教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办理落实工作报告。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要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一、拟订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

  二、组织选举并培训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四、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五、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代表队团开展工作,对学校有关部门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督促改正。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八、教代会召开前,向代表征集提案,教代会后检查督促教代会提案办理落实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校党支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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