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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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促进全县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最终体现到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上来;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的问题,切实解决资金管理认识不足、投入精力不够、影响资金效益发挥的问题,解决小富即安、争取专项资金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解决过紧日子思想淡化、铺张浪费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规范财政资金运行机制。

二、规范财政预算编制

(一)严格预算资金的范围。

财政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及补助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严格编制收支预算。

各级财政预算应以部门为预算编制主体,将部门和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收入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进行测算,逐项核定。

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按“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的原则,不留刚性支出缺口。

(三)严格非税收入管理。

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以及市、县对预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严禁将非税收入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存私放。

(四)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预算的分类、细化和科学编制是增强预算约束的基础条件,也是决定预算能否执行和执行效果如何的重要因素。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定额,健全项目库管理,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编制的可操作性。

(五)强化单位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各部门必须对预算编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对单位预算数据认真审核,单位虚报、错报、漏报影响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有惩戒措施。

要严肃预算编制,各级对目前存在的制度不完备、分配与执行缺乏监督制约、透明度不高、问责机制不全等问题,要尽快建章立制,将预算编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一)严格执行预算。

经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预算,是规范预算管理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政令统一的高度,严格按预算办事,自觉地、不折不扣地执行预算。

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努力做到预算数额与执行数相符、预算确定的项目与实际执行的项目相符,依法规范政府收支范围,依法严控追加支出预算。

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新增重大支出项目,部门应事先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测算,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再报请本级政府审批,依法调整预算。

要规范预备费管理,对于抗灾救灾、维护稳定以及落实中央和省、市临时出台重大政策等难以预见的、紧急的事项从预备费中列支。

(二)新增预算审批的原则及报批程序。

1、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包括: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县本级预算支出;中央、省市政策和文件明确规定的,或因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县本级预算支出;县委、县政府确定追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规定的事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重要性工作开展需要,确须安排的事项。

2、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原则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零星支出,根据工作需要和县级财力状况的实际,由分管副县长提意见后报县长审批,年内审批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中央、省市政策明确规定的新增预算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经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由县长审批;

(3)、50万元以上新增预算单项支出,由县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常会审定,按程序审批。

3、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申报审批程序

(1)、县本级相关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规划(重点项目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县财政局提出预算追加支出的书面申请。

(2)、县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4)、县财政局应当根据追加预算支出项目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明确资金支付方式。

财政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管理。

1.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是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县级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管理。

二是各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和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兑现。

三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

2.推进“乡财县管”改革。

在保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及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认真执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

(四)强化银行账户管理。

各级各部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

专项资金包括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市下达的专项资金。

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列省级支出下达的专项资金。

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市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列市级支出下达的专项资金。

(二)专款预算审批原则及报批程序。

年初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1、专款预算的审批原则

(1)、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项目进度情况审批后核拨,相关部门负责将年初专款预算拨付情况报分管副县长备案;

(2)、50—100万元(含100万元)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3)、100万元以上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4)、确需调整安排的年初专款预算,由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在管辖范围内按“大口平衡、小口调整”的原则审批。

2、专款预算的申报程序

为避免财政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应根据实际项目开展情况及实施进度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超过审批额度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五、加强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规费收入管理

(一)、收入管理

1、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省级有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规定。

(2)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3)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缴交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由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用地物主缴交;缴交保证金、预收款时,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用地物主缴款通知书,银行部门根据缴款通知书代县财政局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开具发票,缴入财政专户。

(4)县土地储备中心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的土地收储专用资金不再进入财政专户,直接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2、探矿权及采矿权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省市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3)在缴入收入时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县财政局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开具发票,缴入财政专户。

3、其他国土资源规费收入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权属调查费等规费,按季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二)、支出管理

1、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1)为保证土地收储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局将缴入土地出让收入的**%(属划拨用地100%)预拨土地开发成本。

预拨款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2)为确保县重点项目用地供应,县土地储备中心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者按费用测算预收的征地费,向项目独立选址的意向者启动用地预申请,收取的征地保证金、预收款,拨付时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3)为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的积级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2009〕**号)规定,乡(镇)***元/亩的工作经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勘测定界面积直接拨付,结算时进入土地成本。

2、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支出管理

为保证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划、勘察、评估、定级等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局将缴入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的40%预拨矿产资源开发成本。

预拨款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3、其他国土资源规费支出管理

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收益金、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权属调查费及其他国土资源规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三)、审批程序

1、土地成本审批程序

土地出让成本、纯收益的清算,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储备财务管理办法》及《土地储备会计核算办法》提交土地出让结算申请书,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出让价款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提交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土地出让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提交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矿产资源开发成本审批程序

每季度末,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支出方案,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成本清算

1、土地成本清算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示,每季度末由县财政局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清算,清算后土地纯收益按如下分配:

(1)土地出让纯收益的9%上缴省级财政。

(2)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5%计提土地收储资本金。

(3)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1%计提农业土地开发金。

(4)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廉租住房保障金。

(5)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2、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清算

根据县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支出方案的批示,县财政局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清算。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一是要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切实摸清全县国有资产的家底,做好国有资产的分类建档工作;二是在国有资产处置时要严格执行《**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发【****】**号)文件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账务调整等有关程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是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基础性工作,要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切实加强薪酬分配、产权管理、统计评价、财务监督等各项基础工作,抓紧制定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资产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和大型仪器、设备等,要由县财政局和资产使用单位协商,聘请或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时,应当暂停交易,在征询县财政局或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五是要严格执行省、市、县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七、加强政府融资、担保贷款的管理

为规范**县融资担保业务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严格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市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

进一步加快融资平台建设,完善完善政府担保贷款的制度建设、规范府担保贷款的操作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融资担保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

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财源建设项目融资给予重点担保。

2、扶优扶强原则。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并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担保。

(二)融资担保范围

1、基础设施建设、财源建设项目;

2、部分生产经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三)办理程序及审批

1、由政府委托贷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向提供担保单位或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核准后,填制担保审批表;

3、经担保单位同意,报县财政局、县政府审批同意,方能办理担保手续。

(四)融资担保风险的防范

1、严格反担保措施。

基础设施建设、财源建设项目担保按县政府要求办理;生产经营企业的担保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落实反担保措施,方能担保。

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公司按基础设施建设、财源建设项目担保费收入全额提取风险准备金;按当年收取生产经营企业担保费收入不低于**%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五)担保管理

1、在担保期间,担保单位应监督被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合同,监督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当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在被担保合同到期不能履约时,应督促和帮助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配合担保单位监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发生代偿,协助担保单位追偿债务,处置反担保物。

(六)其他明确事项

1、不准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2、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八、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部门责任,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按照《预算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县财政加强对支农扶贫资金、社保资金、国债资金,以及重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支出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并进行“回头看”,跟踪问效,逐步推广支出绩效评价监督。

(二)各级各部门依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从项目立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效益反馈、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上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强化部门责任,不得混用资金,不得项目间互相拆借,部门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项目质量、资金效益的监督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按季度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增强单位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遵纪守法的责任意识,要控制专项资金结转,对项目的结余资金必须按规定报批。

(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财政资金管理职责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单位财务管理,要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及资金使用效益负责。

(四)建立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加大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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