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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3: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采用适宜的方法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以合理保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要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并采用规范化的表格、工作底稿等方式适当记录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以保证这些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控制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内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一般成员;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最高管理层一般由评估机构的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构成。

最高管理层应当确保管理层成员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八条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至上的管理意识,并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确保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先进、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科学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随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九条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评估机构的权益合伙人或股东,是最高管理层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总代表,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足够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十条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保质量控制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通过体系运行现状的分析,向最高管理层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质量意识。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业务制定项目负责人制度,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应当对每项业务至少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最高管理层可以根据业务的风险类别决定项目负责人是否为股东(合伙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体评估业务的计划和实施;

(二)组织出具恰当的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三)组织归集、整理、归档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四)向最高管理层提供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便于最高管理层对这些信息采取适当措施;

(五)处理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内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二)具备审核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三)保证项目内核人员的客观性。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的项目内核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评估报告的恰当性;

(三)审核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项目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之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以及业务计划从事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及时汇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完成的工作并接受项目内核人员的审核。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三)档案管理人员;

(四)文印人员;

(五)信息管理人员。

第三章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八条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评估机构和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并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强化:

(一)管理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政策时,应当:

(一)明确违反独立性的情形,要求不同层级人员之间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相互沟通,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要求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在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反映,以便评估机构采取适当行动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在制定客观性政策时,应当要求执业人员尽量克服个人的主观性,采取以下措施将其影响程度减少到最低。

(一)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完全消除业务与自己的利益关系;

(二)尽量排除外部的各种干扰和各方面的主观影响。

第四章人力资源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确保随着服务对象、业务类型、服务地域的拓展,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时,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方面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强调项目团队成员:

(一)具备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客观性;

(二)具备业务要求的必要实务经验、专业知识、技能和时间;

(三)能够遵守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经验较少的项目团队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二十四条当评估机构需要聘请专家以弥补自身人力资源不足或者自身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时,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专家工作结果的可利用性。

第五章评估业务承接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承接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方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对其进行充分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其业务委托。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甄选客户和业务,而不是无条件地接受任何客户和业务。

评估机构在制定业务承接环节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

(一)业务洽谈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的授权;

(二)业务约定书的评审;

(三)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解除情形时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应当了解:

(一)业务的基本事项;

(二)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

(三)委托方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评估机构应当对与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进行评审,以确保:

(一)委托方的要求得到正确理解;

(二)风险得到初步识别和评价;

(三)有能力满足合理要求和控制风险。

当评审结果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或者不能就业务约定书的条款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意见,评估机构不得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后,评估机构应当委派一名管理层人员监控该项业务。

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一般应对评估业务风险进行分类,通常分为一般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业务。

在识别和评价评估业务风险时,评估机构应当考虑:

(一)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风险;

(二)标的资产、企业的风险;

(三)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风险;

(四)评估报告使用的风险。

第三十条当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解除情形时,评估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适当记录。

适当措施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解除的情形进行重新评审;

(二)就拟采取的适当行动及原因与委托方沟通;

(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评估业务计划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三)管理层人员对业务的监控。

(四)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业务计划的适当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评估业务计划环节,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评估计划编制前对业务基本事项的明确;

(二)评估计划编制的参与者;

(三)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评估业务时间进度、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制约关系,评估计划的可执行性;

(五)评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六)评估计划以及计划调整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七)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评估计划前要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做进一步的明确,以确保项目负责人:

(一)对该项业务是否继续、推迟或终止提出建议;

(二)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活动而组织资源;

(三)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四)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五)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于复杂、庞大的评估业务,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编制详尽的评估计划,评估计划应当尽可能考虑到各种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七章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在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环节,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

(三)编制评估报告;

(四)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

(五)内部审核;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在组建项目团队时,应当确保项目团队整体具备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评估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项目团队委派任务并传达业务背景及有关要求等信息,使项目团队成员了解拟执行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目标。

第三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制定现场调查、收集评估收集、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一)现场调查实施方案;

(二)评估资料获取的渠道以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评估方法选择的恰当性、评估参数指标选取的合理性;

(四)评估报告与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报告准则的符合性;

(五)项目负责人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现场调查实施方案通常需要考虑:

(一)现场调查过程和结果需要达到的要求;

(二)进度计划;

(三)人员分工;

(四)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五)方案的审核和批准流程;

(六)方案的补充或者调整。

第四十条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

(一)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审查;

(二)对拟引用专业报告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披露。

第四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实施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报告不交付委托方,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

(一)不同业务特征、风险类别的内部审核流程;

(二)不同级别项目内核人员的资格标准要求;

(三)不同级别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四)不合格事项、不合格报告的处置办法。

项目内核人员不应当审核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就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制定政策和程序,包括:

(一)就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向评估机构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二)处理项目团队内部、项目团队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内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处理结论,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报告签发制度,规定报告的签发人和签发程序。

第八章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采取适当措施,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目的在于:

(一)评价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

(二)评价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使其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控措施通常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收集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并管理和利用这些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与其影响程度相适应的纠正措施以消除原因,防止其再发生,并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对监控中发现的潜在问题,评价其重要性,采取与其影响程度相适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发生。

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对来源于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并评价改进的机会。

第九章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处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条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记录;

(二)业务工作底稿;

(三)监控和改进记录;

(四)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可以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来设计其内容及深度,以满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及相关要求。

第一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指南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评估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必要性

(一)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内评估机构的服务对象从单纯为国有企业服务延伸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财产的个人服务,业务类型从传统的法定评估业务扩展到企业价值、知识产权等其他评估业务和相关的咨询业务,服务地域从区域化服务拓展到跨地区服务乃至走出国门从事国际评估业务,面临的业务风险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各类专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出具恰当的评估报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制定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二)为评估机构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供制度保障

2005年5月11日,《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第十六条要求评估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要求评估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要求评估机构建立并完善科学的股东及合伙人进退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内部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不断改善和改进机构内部治理。

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执业标准、规范内部培训体系、规范业务承揽方式、规范质量控制,规范执业流程。

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

2010年7月27日,中评协印发了《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该指引要求评估机构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实施科学、严谨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建立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为了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和执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切实提高执业质量,非常有必要制定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为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国内外质量控制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际评估界的规范

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英国评估指南(红皮书)等准则中都没有关于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的内容。

(二)国内现有相关规范

2010年7月27日,中评协印发的《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中提出了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在第八章中对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做出原则规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相关业务质量控制准则对评估行业制定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准则具有借鉴意义。

三、起草的指导思想

指南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一)适应大中小各类评估机构

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应当考虑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指南既要适用于大型评估机构,也要适用于中小评估机构。

本指南第二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采用适宜的方法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在实务中,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要求,考虑自身规模、分支机构数量、对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所授予的权限、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对成本效益的适当考虑,建立适合于本机构、能够实现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目标的质量控制体系。

如果评估机构经营规模较大,业务的复杂程度较高、执业责任和风险较大,就需要根据本指南的要求建立更加复杂、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二)反映资产评估业务特点

评估机构的核心业务是资产评估业务,因此,本指南重点规范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

在借鉴相关行业质量控制经验基础上,特别注重按照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规范性文件以及资产评估业务特点,制定质量控制指南。

比如质量控制责任的规定,涉及最高管理层、首席评估师、项目负责人、项目内核人员、项目团队一般成员、评估机构其他人员,在职业道德、人力资源、评估业务承接、评估业务计划、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等章节,都针对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提出要求,使其反映质量控制的过程、风险点和关键点。

四、起草过程

2010年3月,中评协组建了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准则项目组,项目组经过调研和研讨,采用访谈、会议等方式征求评估机构、地方协会意见,于2010年7月底形成初稿。

中评协组织在部分地区征求意见,并组织多次业内资深专家的讨论会,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分“总则”、“质量控制责任”、“职业道德”、“人力资源”、“评估业务承接”、“评估业务计划”、“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监控和改进”、“文件和记录”、“附则”,共10章52条。

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目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目标、内容及构成要素。

“质量控制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最高管理层的责任、首席评估师的责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内核人员的责任、项目团队一般成员的责任、评估机构其他人员的责任。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

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具体措施;独立性要求;客观性要求。

“人力资源”主要内容包括:

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要素;项目团队成员配备要求;专家聘任要求。

“评估业务承接”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承接环节控制的总体要求;客户和业务的甄选要求;业务洽谈;业务约定书的评审、签订、变更、中止、解除。

“评估业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评估业务计划环节控制总体要求;政策和程序要求;评估计划编制前的了解;对评估计划繁简程度的要求。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环节控制的总体要求;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内容;项目团队组建和工作委派;现场调查、资料收集、评定估算和评估报告的编制;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内部审核;报告签发及提交。

“监控和改进”主要内容包括:

监控目的;监控措施;问题的处理;分析和持续改进。

“文件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记录的主要构成、记录设计要求。

“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指南生效日期。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指南规范的对象

本指南旨在规范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的全面质量控制,因此本指南规范的对象包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其他人员,统称为“评估机构及其人员”。

(二)最高管理层

本指南使用了最高管理层这个概念,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指评估机构的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最高管理层共同承担管理职责、职责要清楚、分工要明确。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三)质量方针(服务宗旨)

质量方针,是由某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颁布的该组织总质量宗旨和方向。

企业的质量方针(服务行业一般称之为服务宗旨)是企业各部门和全体人员执行质量职能以及从事质量管理活动所必须遵守和依从的行动纲领。

不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质量方针,但都必须具有明确的号召力。

本指南使用“服务宗旨”这一概念。

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是确立评估机构在业务质量方面的宗旨和方向,服务宗旨应当能为评估机构提供关注的焦点,形成全体人员的凝聚力,显示评估机构对外的质量承诺,争取客户的信任。

服务宗旨要承诺识别客户需求、满足法律法规、专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并要承诺持续改进。

服务宗旨应当为质量目标提供框架,服务宗旨的框架是建立和评审质量控制目标的依据。

最高管理层应当将服务宗旨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全体人员传达贯彻,并要确保全体人员理解其内涵,明确自己的本职工作与服务宗旨的关联,知道如何做才能为实现服务宗旨做出贡献。

最高管理层应当对服务宗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适宜性。

(四)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是在服务宗旨的原则和框架下具体追求的目的,质量目标追求的结果应能实现服务宗旨的质量承诺。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的最终目标是满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防范执业风险。

这一最终目标可以理解为“满足要求的程度”。

为此,必需建立更加具体、有针对性的质量目标。

确保质量目标的建立和实现,是最高管理层的重要职责。

1.质量目标是全方位的

与业务质量有关的职能和层次即相关的部门、岗位应建立质量目标。

评估机构各部门、岗位承担了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就应该确定这些过程的预期目标。

质量目标横向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纵向在各管理权限的不同层次上建立。

质量目标的建立不能仅限于业务的实施过程,对支持性管理过程也应建立目标。

2.质量目标应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

3.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

4.质量目标应先进和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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