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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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规范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细化标准

1

未按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窗(网)、遮阳棚、太阳能热水器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影响行人通行、市容和交通的,处以50至100元罚款;

2、影响行人通行、市容和交通的,处以100至200元罚款。

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或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及古树名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2、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至300元罚款。

3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至300元罚款

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按以下标准处罚:

搭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至800元罚款

搭建面积在5至10平方米的,处以800至1600元罚款

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600至2500元罚款

3、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或损坏市政园林设施的,从重处罚。

4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符合标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造。

2、严重影响市容的,危及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

3、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4、建筑面积在50m2以下的,可并处1000至3000元罚款;建筑面积在50m2以上的,可并处3000至5000元罚款。

5

焚烧垃圾和冥纸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

2、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改正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6

未按规定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影响的,对个人处以30至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7

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占用城市主要道路的、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或影响交通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2、占用城市其它道路、桥涵、街巷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8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5吨以下运输车辆处以每车次100至150元罚款。

5吨以上运输车辆处以每车次150至200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5吨以下运输车辆或倾倒建筑垃圾量在500m3以下的处以每车次100至150元罚款。

5吨以上运输车辆或倾倒建筑垃圾量在500m3以上的处以每车次150至200元罚款。

9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

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2、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处理的,不予罚款。

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10

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以10至2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以20至50元罚款。

1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在市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

2、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改正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12

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

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治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

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四)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

2、逾期未整改或造成影响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13

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未尽清洗、保洁责任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六)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牌匾、画廊、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洗刷、保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五)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管理、使用单位未尽清洗、保洁责任的;

1、在城市主要道路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2、在城市其他道路的,处以10至30元罚款。

14

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房(箱)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生活垃圾,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

2、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改正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15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市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一)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1、广告面积在4m2以下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2、广告面积4m2至10m2以内的,处以500至1200元罚款。

3、广告面积10m2以上的,处以1200至2000元罚款。

4、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损坏公共设施的,从重处罚。

16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

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挂乱吊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三)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四)未经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按以下标准处罚:

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至600元罚款

占地面积在5至10平方米的,处以600至1200元罚款

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至2000元罚款。

2、乱吊乱挂商品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3、临街商店乱竖乱挂牌匾的,面积在2m2的以下的,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面积在4m2的以上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4、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交通的、损坏市政园林设施的,从重处罚。

17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街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

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请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挖城市道路必须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

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五)临街工地未实行围护、材料乱堆放、施工场地污水外流、工程停工或竣工后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2、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400至700元罚款

3、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700至1500元罚款

4、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1500至2000元罚款

18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六)未按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的;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19

公厕管理不卫生,化粪池未及时清掏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

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治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

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七)公厕管理不卫生,化粪池未及时清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不予罚款。

2、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3、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500至1200元罚款

4、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1200至2000元罚款

20

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市区运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21

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以及涉外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5000元的罚款。

(三)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1、未造成污染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2、造成污染的,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22

擅自占用环卫设施规划用地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2、逾期未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按占用环卫设施用地面积的每平方米200元予以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3

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因建设确需占用、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易地建设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该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2倍的罚款。

但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4

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和处置手续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消纳、处置的,或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处置手续。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5000元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和处置手续的;

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和处置手续的,建筑垃圾计划处置量在10003以下的,处以1000至2500元罚款;方量在1000m3至5000m3的,处以2500至5000元罚款;方量超过5000m3的,处以5000元罚款。

25

未经同意,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的;

1、占地面积5m2以下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2、占地面积5至20m2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3、占地面积20m2以上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26

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的批准。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广告设置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改造或者仍未拆除的,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取消设置期满后的优先受让权和其一定期限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权,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强制拆除,因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1、个别改动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改动较大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27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拆除广告设施、不办理延期手续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90日内到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在同等条件下,原取得广告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享有优先受让设置权。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广告设置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改造或者仍未拆除的,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取消设置期满后的优先受让权和其一定期限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权,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强制拆除,因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拆除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1、广告面积在20m2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广告面积在20m2以上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28

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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