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63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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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63条

合同法第263条

  篇一:

模拟法庭

  人物:

  审判员1人审判长:

1人审判员1人

  书记员:

1人

  公诉人:

1人

  辩护人:

1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被告人:

1人,被告人陈号,西城区中学初一学生。

  被害人:

1人,被害人张东,西城区小学五年级学生。

  证人:

1人

  法警:

1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

已到庭。

  辩护人:

已到庭。

  被害人:

到了。

  法定代理人:

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

“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

(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

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陈号:

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

年龄多少?

家住何处?

现在的职业?

  陈号:

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

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审判长:

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陈号:

没有。

  审判长:

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

因为涉嫌抢劫一案于XX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XX年1月3日被逮捕。

审判长:

被告陈号,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被告人:

于XX年4月12日收到。

  审判长:

西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审判长:

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平、马海、吴刚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华担任法庭记录;接受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出庭为被告人陈号辩护。

被害人张东作为代表出席法庭。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

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

听清了。

  被害人: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人陈号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害人张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害人:

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

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字(XX)第2号

  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4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设路,捕前系西城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现押于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经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陈号自XX年9月在西城中学上初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吧、游戏机房内。

XX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遂起歹意,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所抢人民币均被被告人陈号上挥霍。

XX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号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陈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陈号,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

被告人陈号,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抢劫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

知道。

  公诉人:

被告人陈号,你在西城区小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

  陈号:

是事实。

  公诉人:

总共抢了多少学生?

共抢得多少钱?

  陈号:

抢了2个学生,有15元钱。

  公诉人:

你是在西城区小学什么地方抢的?

  陈号:

在学校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

  公诉人:

被告人陈号,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拿给你的?

  陈号:

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对着那两个小孩,让他们拿点钱给我花,两个小孩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其中一个小孩的手划伤,他们怕我,就自愿把钱给了我。

  公诉人:

他们是自愿给你钱的吗?

  陈号:

是。

  公诉人:

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被害人张东,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陈号对你抢钱的情况。

  被害人:

我们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

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赵宏明把钱交出来,还喊道:

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但你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

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和赵宏明害怕了,就把钱给了他,我有10元,赵宏明有5元。

  公诉人:

他问你要,你就给他了是不是?

  被害人:

不是。

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划伤后,我们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给了他。

  公诉人:

当时你有没有反抗?

  被害人:

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

  公诉人:

我的问话完了。

  篇二:

刑法学

  《刑法学

(1))形成性考核册》

  刑法学

(1)作业1

  第一题:

山本某某,女,42岁,日本国籍。

马某某,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参考答案:

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

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

王××(男,17岁)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

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

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

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学

(1)作业2

  第一题:

赵某,男,1989年3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

  参考答案:

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

  参考答案: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

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

(1)作业3

  第一题:

王某,女,33岁,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而因家庭琐事毒杀案件...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

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

周某,女,17岁;甘某,女,16岁,李某,13岁,孔某,男,19岁,胡某,男,18岁...

  参考答案:

周某、甘某、孔某、胡某四人均已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自已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周某、甘某(要具体描述犯罪情节)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胡某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属于强奸犯的实行犯。

周某既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有强奸

  罪,就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满14不满18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18的不适死刑。

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18,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刑法学

(1)作业4

  第一题:

案情:

李某,男,36岁。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参考答案:

李某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

案情:

王某(男,26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

  参考答案:

法院的判决有错误。

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XX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7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篇三:

法制课

  ——普法及自我保护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

  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中学法制课讲稿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

(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

  (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

(1)起诉权

(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

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

  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99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四中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

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

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

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

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

  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下面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

  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信州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

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了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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