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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考试重点

第一章概论

1、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范围界定: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从各国公务员结构的划分看,分为三类:

⏹一是将公务员限定为政府系统内部的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员也即常任文官。

如英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

⏹二是将包括政治任命和法律任命的官员在内的政府所有工作人员通称公务员。

如美国、德国、韩国等。

⏹三是从中央到地方、从事业到企业、从政府到军界、从立法到司法,所有公职人员通通称做公务员。

如法国、日本等。

3.我国公务员制度同传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比较。

⑴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⑵具有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

⑶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

⑷具有廉政保障机制;

⑸具有勤政保障机制;

(6)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4.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比较。

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国家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

⑵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

⑶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不单纯片面追求“才能”

⑷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5)我国的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划分。

5、公务员基本原则:

(1)公平竞争原则,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余额则。

(4)分类管理原则

第2章国家公务员管理

1、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的构成:

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体制、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监督体系。

2、三种最基本的管理体系的构成:

(1)部外制的管理机构(以美、日为代表)

含义:

在政府行政组织外,设置独立的人事机构,统掌人事大权。

优点:

①地位超然,能独立行使职权,②态度公平,党派和行政长官不易干涉,③能独立选拔人才,集中人力财力,对人事行政进行通盘规划和深入地研究。

缺点:

①人事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情况了解不够,提出的措施难以对症下药,②人事权与行政权分离,机关和行政首长往往不愿配合,容易产生矛盾,使人事机构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2)部内制的管理机构(以法、德、中为代表)

含义:

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人事机构,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和各项人事行政事宜,又称为非独立制。

优点:

①人事机构合为一体,既可防止职权上的矛盾,又可避免工作上的重复。

②事权统一,便于合作,增进效率,③由于对本部门的人员情况及需要了解清楚,一些措施也容易切合实际、得当有力。

缺点:

①各行政部门人事管理各自为政,管理标准与方法不统一;②行政首长依据地位权力和亲疏好恶用人,不易客观公平地提拔人才;③人事机构设在一般行政机构内部,力量分散,只能忙于例行性人事业务,难以对人事行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进行全面的研究与规划。

(3)折衷制的管理机构(以英国为代表)

含义:

综合部外制与部内制的利弊,扬长避短,采用折衷制办法建立的半独立性的人事机构。

折衷制的特点是:

①考试录用权由具有独立地位的全国文官委员会总揽,使不合格者不能混入公务员队伍,②任职以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又容易把人事机构与行政密切结合起来,避免矛盾。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责与权利

1、公务员职责:

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它是确保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是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重要保证,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职责的基本内容: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⑤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⑥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⑦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⑧清正廉洁,公道正派;⑨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权利:

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是公务员顺利履行公务的基本保障,是公务员队伍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的保证,是对公务员进行激励的方式。

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④参加培训;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⑥提出申诉和控告;⑦申请辞职;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国外公务员的职责:

(1)忠于政府,忠于职守。

(2)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3)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4)严守职业秘密。

(5)保持政治中立。

(6)不得参与罢工。

4、国外公务员的权利:

(1)工资福利权。

(2)休假权。

(3)培训权。

(4)获悉个人档案资料权。

(5)交流权。

(6)不受歧视权。

(7)保障权。

(8)申诉权。

第四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1、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构成: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制度主要有职位类别划分、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三部分组成,

(1)职位类别划分:

公务员职位依据其特点性质及管理需要的不同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

(2)职务设置: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3)级别设置:

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级别本身的确定,公务员级别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绩效和资历确定,二是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2、职位分类:

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是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和类别。

程序:

职位调查,职位分析,职位评价,职位归级。

3、品位分类:

指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能力、身份等条件划分级别,确定其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人事分类方法。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比较

品位分类

职位分类

特点

以“人”为中心

以“事”为中心

1.强调人的资格条件。

有利于选拔

“通才”,并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2.级别与人挂钩,级随人走。

工作队伍富有弹性,便于调配和交流。

3.具有较大的安全感,不会因职务的变动或新的任命而改变待遇。

1.强调职位的性质和要求。

便于选拔“专才”。

2.级别与职务挂钩,按工作责任大小和贡献定待遇,级随职定。

3.有利于实施责、权、利相结合,激励人员提高效率。

 

依据看

1.过分强调人的学历、出身等资格条件,不重视实际能力,容易出现职务与能力不相符的现象。

2.级随人走,容易造成人员级别和实际职务内容不符,职责与报酬不等,使职务失去客观标准,报酬失去激励作用。

1.严格规定职位的工作内容、质量、责任以及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重事不重人,忽视人对职位的主动作用。

2.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员流动,使其积极性受到一定限制。

从分类程序看

1.只根据每个人的学历、功绩、出身等

可以看得见的因素分类,比较简单易行。

2.分类比较粗糙,不易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

1.程序过于繁琐,调查、分析等成本大。

2.作为一种静态分类,难以适应变化中的职位和职位内容、要求等。

4、职位划分类别:

(1)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2)行政执法类

行政执法类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3)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第五章公务员考试录用

1、公务员录用含义:

是指国家公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录用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活动。

2、公务员录用原则:

(1)公开原则,

(2)平等原则,(3)竞争原则,(4)择优原则,

3、公务员录用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资格审查,(3)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录用考察,(5)体检,(6)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7)审批,备案,(8)试用

4、考试录用范围:

适用机构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适用人群

⏹《公务员法》规定:

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六章公务员考核

1、公务员考核:

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

2、内容:

德,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能:

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事业心;绩,工作实绩,廉,廉洁自律,重点工作实绩。

3、方法:

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4、原则:

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分类考核的原则;考用结合的原则。

5、考核使用等级: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在德能勤绩廉表现出色,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成绩显著;称职,在德能勤绩廉达到任职要求,能很好或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在德能勤绩廉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不能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

1、公务员任职的方式有四种:

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

2、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主要包括下列职务:

①中国共产党机关。

②人大机关。

③行政机关。

④审判机关。

⑤审判机关。

⑥政协机关。

⑦民主党派机关。

3、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除上述所列七类机关中选举产生以及少数实行聘任的职务外,其他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机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

除了国家机关外,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都在各自的章程及有关文件中有具体的规定。

优点:

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操作简便。

缺点:

用人具有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职务不易调整。

4、聘任制是指公务员机关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拔的方式,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从事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5、聘任制与委任制的区别与联系:

(1)在适用范围上,聘任制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主要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2)在公务员队伍的进入方式上,聘任制可以参照公务员考录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委任制公务员中,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则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3)在管理依据上,对聘任制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

委任制公务员只能依据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4)在有关处分的规定上,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可以约定对违纪行为的惩戒措施,而不适用“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如果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5)在人事争议的解决上,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产生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处理。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用人机关与委任制公务员产生的争议,法院不予受理,只能通过申诉的渠道解决。

6、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

(1)它是合理选拔试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

(2)它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必要手段,能够提高公务员质量和民众的满意度,(3)它是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有效手段,是公务员接受监督的重要凭证,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4)它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保障,将改善我国的政治环境,推动民主政治及政治现代化的发展。

7、领导职务的任期:

实行任期制的作用:

一是有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干部“下”的这个难题;

二是有助于激励干部在任期内有所作为,使干部队伍充满竞争和活力;

三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相对稳定;

四有利于推进干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干部在领导职位的任职期数和任职年限作出规定,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其他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第八章公务员职务升降

1、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①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③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④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2、《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公开选拔:

主要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党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合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

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

竞争上岗:

除了地方党委等机构的领导成员外,还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

但不包括非领导职务。

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进行选拔任用。

3、职务降职

(1)含义:

由较高职务改任较低职务。

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2)条件:

经过全面考核,确认为不胜任本职工作;本人不努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本人要求降职,其理由充足,由于机构调整或精简领导职务。

(3)程序:

所在机关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依法办理。

本人不服,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在30日复核决定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

第九章公务员奖励

1、公务员奖励的含义:

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作表现有显著工作业绩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授予一定荣誉或给予物质奖励以示鼓励。

2、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③奖励个人与奖励体积并重的原则。

④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⑤有错必纠的原则。

3、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4、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公务员奖励权限的明确划分,一般受两方面的制约:

⏹一是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即行政机关应对属于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公务员的奖励予以审批;

⏹二是奖励类型的批准权限,即不同种类的奖励要求不同层次的机关审批。

奖励种类层次越高,审批机关的层次就越高。

第十章公务员的纪律与惩戒

1、公务员的纪律:

是指机关为保障实现及功能,维护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遵守的行为规范。

2、公务员惩戒的条件:

1)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2)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且不存在免于处分的情形。

给予公务员处分,必须同时具各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公务员严重违反上述纪律,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还必须依法追究公务员的刑事责任。

3、惩戒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我国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

1)较多强调精神上的处罚,而忽视物质处罚。

2)我国的惩戒方式单调,且缺乏权威和必要的威摄力。

3)惩戒权主体过多,惩戒权力受过多制约。

5、公务员惩戒的批准权限: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十一章公务员培训

1、公务员培训:

是指机关根据公务员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2、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从价值取向来看,培训是以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为中心。

⏹从性质上看,公务员培训是一种终身的、回归的继续教育。

⏹从内容上来看,公务员培训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

⏹从形式上来看,公务员的培训形式灵活多样。

3、公务员培训的意义:

①对公共服务文化及其目标进行深刻的体会和理解,培养其对于公共服务的认同感和奉献精神;②使公务员解岗位的要求,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达到任职资格的要求;③促进公务员转变思想、方法,改进公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其完成工作的质量。

4、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初任培训(职前培训),任职培训(资历培训、晋升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轮训)。

5、培训的原则: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知识技能与组织文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按需施教的原则。

第十二章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1、公务员交流:

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业,从而产生或变更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2、公务员交流的形式:

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

(1)调任的涵义与特点

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适用对象是它的特点。

(2)转任的含义与特点

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与调任相比,转任的最大特点是,它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转换职位任职。

(3)挂职锻炼的含义与特点

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挂职锻炼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办理调动手续。

②有时间性。

③内外混合型交流形式。

3、回避制度:

就是为保证公务员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4、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

①任职回避;②地域回避;③公务回避。

(1)任职回避:

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

(2)公务回避:

是指为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

特点:

暂时性,广泛性。

内容:

①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情况。

②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③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3)地域回避:

在公务员管理法律规范中,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第十三章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

1、公务员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工资构成、原则、水平、调整等方面法律规定的总和。

2、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结构:

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个部分组成。

3、中国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①基本工资之外存在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津贴,导致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差距甚大。

②地区差距较大,同资历、同职务、同级别的干部,不同地区收入相差几倍,没有体现同工同酬。

③权力大小不同的部门差距大。

④收入与个人贡献背离。

第十四章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1、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出于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或部分解除其与国家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2、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3、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

辞职

自动离职

法律确认的公务员本人意愿的真实表达,法律须予以必要的保护

是由法律认定的公务员擅自离职行为导致的后果

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其行使与否及法律后果由公务员本人自由处理

是一种违纪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由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辞职后享受法定的待遇。

自动离职后没有法定的待遇

4、辞职与免职的比较:

辞职

免职

是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自愿的法律行为

是行政机关的权利,公务员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

是公务员根据个人的原因辞职

必须有法定的原因

辞职导致的是公务员与所在机关职务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务员身份的消失

免职则只导致所担任职务关系的变动,被免职者仍然具有公务员身份

5、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

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法向任免机关申请不再担任所任的领导职务。

四种情形:

(1)因公辞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一般称为因公辞职。

(2)自愿辞职。

公务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一般称为自愿辞职。

(3)引咎辞职。

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由任免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一般称为责令辞职。

6、公务员辞退:

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为或事实。

特点:

①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②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③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④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

条件:

A、肯定性条件: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B、限制性规定: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7、辞退与辞职的区别

辞职

辞退

概念不同

或者效果不同

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申请终止其与国家机关的任用关系具主动性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具被动性

权利主体不同

公务员自主择业权

国家机关自由择人权

条件不同

本人自愿

国家机关单方面强制

程序不同

双方行为:

个人申请和机关批准

国家机关批准

后果不同

没有辞职费

有一定的辞退费

8、开出与辞退的比较:

(1)性质不同。

开除是公务员惩戒中最严重的一种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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