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完善问题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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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完善问题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

版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完善问题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

 

 第1篇: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音乐自诞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魅力赢得了大众的青睐,网络音乐是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方式传播,以互联网自有的资源共享、实时交互以及超越时间空间等特点对音乐产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它一方面促进音乐文化传播,另一方面也促进了音乐版权制度改革,形成了数字化音乐作品独特的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音乐迅速发展,已经逐步取代传统音乐传播模式,成为音乐传播的主要途径。

但同时,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也逐步凸显,成为制约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的瓶颈。

如何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克服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充分发挥出音乐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实现音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目前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網络音乐发展现状

  音乐产业作为三大文化产业之一,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全球实体唱片行业呈现不断下滑趋势的同时,与互联网相结合的网络音乐产业正在蓬勃发展,网络用户持续增长。

网络音乐只所以发展迅速,一方面由于网络科技进步,通过网络终端和移动互联获取音乐更为便捷,且价格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音乐文件尺寸、文件类型适于互联网交流和传播,二者结合十分自然,且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为网络音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一)传播形态数字化

  数字化产品是指信息、计算机软件、视听娱乐产品等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网络转输的产品或劳务。

早期,乐谱是音乐作品的主要载体,音乐作品的商业模式与出版业趋同,后来随着录音和广播技术的运用,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从单纯的乐谱扩展到了黑胶唱片、磁带、CVD、DVD等各类录音作品载体。

而到了网络时代,音乐作品的传播形式呈现数字化产品的特点,将音乐作品以数字化形式表达,这一改变可突破时间与空间的约束,可进行更便捷的传播和交流,实现了音乐作品的可移动性。

  

(二)产品信息碎片化

  在传统的音乐产业链中,由于受到销售渠道的限制,音乐作品创作之后,版权人往往需要依赖中间商进行产品发行,中间商从中收取部分收益。

但互联网音乐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过程,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创作完成之后可自行在网络上上传和分享,这样就打破了传统音乐作品单向性传播模式,实现了从信息集成化向信息碎片化的转变,即音乐产品的碎片化。

  (三)传播路径平台化

  网络科技发展在改变音乐作品的传播形式和产品形态的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商业模式,音乐传播路径平台化成为音乐产业的主流,比如QQ音乐、酷狗、酷我等音乐传播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大音乐平台网站还相继推出了移动终端业务,用户只需在移动终端上安装一个客户端,就可以搜索到海量音乐,并可同步显示歌词或mv,客户只需进行简单的收藏或者下载操作,就可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地点进行音乐欣赏。

  二、网络音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但基于网络音乐发展迅速、受众众多的特点,虽然网络音乐整体市场状况虽趋于好转,依然面临着许多挑战,例如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网络环境对音乐产业链的改变,网络音乐市场的激励不足等。

  

(一)版权侵权问题突显

  版权(copyright)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也称为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在互联网音乐快速发展的同时,侵权问题也日益突显,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

特别是比较严重的XX传播音乐作品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版权热点问题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音乐版权方面的收益仅占整个产业的10%。

而在欧美、日韩等国家音乐版权的收益占整个音乐产业的70%~90%,差距较大。

目前我国互联网音乐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恶性讼争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秩序失衡。

据粗略统计,目前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均涉及大大小小的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

二是以独家版权形式使用网络音乐作品,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原因为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竞相购买独家版权,导致独家版权价格翻倍上涨,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转授权谈判困难且成交量小,较大的增加了网络音乐服务商的资金压力,也影响到有序的网络音乐商业模式形成,并且不利于优秀音乐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交流。

  

(二)维权成本高诉讼赔偿低

  从目前的数字版权保护来看,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与版权保护意识提升相比,当前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普遍面临着维权成本高、诉讼赔偿低的突出问题。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在裁定赔偿时会考虑三个标准:

一是权利人的损失,二是侵权所得,三是在前两项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

在网络音乐诉讼中,法院在认定版权人的赔偿标准时,一般需要参照音乐作品的传播流转量,但权利人很难统计到准确的传播量,导致在司法案例中常出现权利人主张的经济赔偿与法院实际判决的经济赔偿有较大落差的现象。

  三、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意见建议

  互联网音乐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保护,完善相关制度、加大版权保护、实现利益平衡是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新规以来,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已有明显好转,下一步要就加大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力度,建立版权纠纷事前预警机制,构建严格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和利益平衡共享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力度

  音乐作品数量巨大,权利状况复杂,版权秩序混乱,从实际情况看不可能简单照搬对视频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方式。

建议国家版权局要充分考量网络音乐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积极平衡各方利益,从多个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既要有效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还要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在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力度上,建议国家版权局在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对传播音乐作品的版权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包括网站和APP同时纳入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根据被监管的网络音乐服务商报送的获得授权信息,形成音乐作品权利信息库、发布重点音乐作品预警名单等相关措施,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二)建立版权纠纷事前预警机制

  从以往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不难看出,音乐作品版权的事前预防保护所带来的效果要远远优于事后救济,在网络经济时代最宝贵的是时间,网络时代的传播速度可谓是争分夺秒。

而在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中,如果版权诉讼耗时过长,则权利人最终赢了官司,但对于市场传播方面也损失惨重,达不到版权保护应有的效果。

因此在侵权案件发生前,权利人提前运用技术手段应对可能发生的音乐版权纠纷才是可取之道。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发的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的处理系统,就将技术与“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完美融合。

该处理系统通过对作品的全网监控,在发现侵权的同时就能自动通过邮件发出警告,在有效期内没有进行合理处理的,协会便通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采取“通知+移除程序”,该项技术不仅能快速的解决侵权问题,同时还能及时的取得版权侵权证据,被许多国家认为是治理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的最有效的手段。

  作者:

李治

  第2篇: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图书版权输出的新路径

  “一带一路”自2013年提出以来,受到沿线60多个国家的积极响应,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与我国达成了合作共识。

但是,在2016年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开展的国家形象全球调查显示,G20国家民众听说过“一带一路”的比例为15%,四个中东欧国家(捷克、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听说过“一带一路”的比例为32%,这表明“一带一路”仍面临着“国内热国外冷”的舆论环境,在国际传播上仍然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付诸努力与实践。

  文化的传播是一个国家对外传播的重中之重,而出版业又在文化传播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通过加强出版业的贸易合作,有利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互了解、相互交流、相互合作,有利于夯实“一带一路”民心互通的基础,有利于提升我国的文化影响力。

目前,中国出版业对外输出的形式主要有3种:

出版商品输出、版权输出和资本输出。

本文基于“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探讨我国图书版权输出的新路径。

  1完善“一带一路”智库建设,引领版权输出

  “一带一路”在2013年9月提出后,同年11月国家就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这说明“一带一路”与“智库”的建设发展几乎是同步开始的,很多高校、出版企业及其他机构都纷纷成立以“一带一路”为对象的研究智库,比如西北大学丝绸之路研究院、华侨大学海上丝绸之路研究院等等。

  但是,智库的建设却存在着“多而不强、有库少智”的问题,智库参与出版领域决策还不够普遍,国际影响力较低,具有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引领性的研究偏少①。

所以,出版业应该努力完善“一带一路”的智库建设,智库不在“多”而在“精”、在“专”。

出版社可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洽谈合作、共同建库,打造出版业的标志性项目,提升出版产品的品牌价值,推动图书版权输出到各个沿线国家,从而实现以智库引领我国的文化输出。

  2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专业版权代理机构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提升和国际竞争力加剧,图书的版权输出形势更加复杂、版权输出的任务更加艰巨,尤其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每个沿线国家的国情都不相同,出版社很难实现与每个国家都有交流与合作,那么版权代理机构在图书的引进和输出上就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出版社国际业务能力弱、无法进行跨国经营和交流的情况下,可以依托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来实现图书的版权输出。

但是我国目前仍缺乏专业的图书版权代理机构,在版权输出的主动权和选择权上十分有限。

所以,在“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下,我国需要建立面向沿线国家的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搭建我国出版业与沿线国家出版业的桥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由于国界、民族、文化等差异引起的诸多问题,更有利于我国对沿线国家的文化传播,巩固我国与沿线国家友好合作的关系。

  3发挥少数民族优势,推动沿线省份“走出去”

  在我国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图书版权输出中,由于我国各省的出版实力不同,导致我国的版权输出一直集中在较发达省市和沿海省市,而内陆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出版实力弱,图书版权输出数几乎为零。

“一带一路”战略布局的提出,给这些沿线的省市带来了新的机遇,比如宁夏、内蒙古、甘肃、新疆等地,这些沿线省、自治区可以利用地理优势,推动本省、自治区的图书版权输出。

另外,少数民族可以发挥自己少数民族的优势,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与古丝绸之路就紧密相关,在历史上与阿拉伯人就建立了友好的关系,在宗教信仰、民族习惯上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国家都存在相同之处,而这些相同之处就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所以,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优势,借“一带一路”东风,推动本地区的民族文化“走出去”,增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友好感情。

  4培养专业翻译人才,提升编辑的国际业务能力

  “一带一路”沿线有60多个国家,各国政治经济、民族文化、宗教信仰、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有很大差异,尤其是语言不同,给我国的图书版权输出带来了很多阻碍。

据统计,“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的官方语言达53种,算上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语言可能达200种左右②。

很多国家的语言是非通用语言,语言不通直接阻碍了各国间的文化交流。

所以,我国图书版权输出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必须要培养一批专业的翻译人才,建设有专业素质和国际眼光的人才队伍。

  同时,提升编辑的国际业务能力,增强编辑对各个国家版权保护制度的了解,在尊重语言文化的基础上,创新图书选题,充分挖掘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历史渊源,推出符合沿线国家民众阅读的中国出版产品,这样才能改变沿线国家对我国国情的认知停留在改革开放前的现状,更有益于我国的图书版权输出和文化

  输出。

  5充分利用国际书展,搭建版权输出平台

  “一带一路”是第23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的主题词,在此次书展上,有3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展,一共实现3075项版权输出与合作出版协议。

由此可见,书展的举办对各国之间的版权贸易与合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所以,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必须要关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书展,比如俄罗斯莫斯科国际书展、伊斯坦布尔国际书展、博洛尼亚国际童书展等等。

国际书展已经成为各国之间交流合作的平台,在图书的版权贸易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优秀作品“走出去”与外国优秀作品“引进来”的重要桥梁。

  我国要增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相了解,就要抓住参加各国国际书展的机会,积极在书展上沟通交流,推荐我国的优秀图书“走出去”,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加了解中国,从而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作者:

袁金萍

  第3篇:

我国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现存困境及出路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字出版数量在全球名列前茅,文化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逐步增长,文化产业链发展势头迅猛。

其中,作为产业链中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态势已远超其他产业。

《201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年收益接近870亿元,其产生的效益相当得可观”,发展态势令人惊叹。

从2003年至2015年,这12年之间,同比增长幅度远超文化产业链中其他行业,单2015年年收益率和生产总值是2003年的近三倍[1]。

在数字出版产业迅猛发展中,其所引发和出现的弊端也越来越多:

版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数字出版物侵权严重、盗版侵权充斥市场等隐性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了该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1现阶段数字出版的特征

  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它是建构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基础之上,融合并超越传统的新兴产物。

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离线出版物(CD、VCD、DVD)、网络出版物(电子杂志、个人主页、BBS、BLOG、WIKI等)、按需出版物、电子书等。

“十一五”期间,其主要形态以网络出版物居多。

例如,“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

针对数字出版,我们对其主要特征和性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1.1内容生产数字化

  数字出版物主要基于如下生产路径。

首先,通过使用数字的现代化技术,再辅助使用一些当下流行的软件或设备(手机、IPAD等)对要出版物进行处理、润色和再加工,最终形成适合发行的出版物或作品,这就是所谓的数字出版。

然后,发行出版物或作品的发表形式不同于以前。

业内一般会采用公共网络平台推送、相关机构官网对外公布、EMAIL形式发布作品,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持续对作品或出版物进行浏览与鉴赏。

  1.2管理形式数字化

  传统出版物或作品囿于相关机构审查严格、程序复杂、出版速度滞后等问题,造成作品或出版物在时代性与数量上难于满足用户需求。

而数字出版却呈现出内容丰富多彩、形式迥异的作品供用户浏览。

相比之下,数字出版作品的审查程序较为宽松,主要是因为数字出版者本身充当管理者,不用接受类似传统出版物严格审查程序。

数字出版的发行人,其资格不受限制,只要精通网络或熟悉运营模式即可。

国内数字出版的运作模式更多体现于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与管理上,智能的“优胜略汰”。

[2]但是,大量作品充斥在平台上,管理者无法进行全面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审查,造成现在网络上大量污秽、负面、消极的作品泛滥于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平台,严重制约着数字出版的健康快速发展。

  1.3传播销售渠道便捷

  广泛地使用互联网是数字出版作品传播和发布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首先,大部分出版者会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站发布出版物信息。

所以,互联网在其传播中的作用尤为突出,从而数字出版作品不受时间、地点、环境的影响。

例如,“盛大文学”采用一种新的销售推广模式,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大范围策划宣传,并成功收购国内较有优势的原创文学网站:

“起点”“红袖添香”“言情小说吧”和“潇湘书院”等网络平台。

因此,数字出版作品影响更加深远。

  2我国数字出版中版权保护现存问题及成因

  2.1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

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等,出版单位要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确定出版范围、具有符合资格的从业人员等。

换言之,只有传统出版机构才具有资格条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权利,而绝大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不享有这种权利,从而部分数字出版的主体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数字出版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版权问题面临很大挑战,即新兴数字化出版版权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和矛盾[3]。

由于数字出版物的信息量过大、作品良莠不齐,而管理者又无法进行全面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审查,且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由此引发出的版权问题矛盾与日俱增,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数字出版的发展进程和优秀作品创作。

  2.2作品权利主体认定困难模糊

  互联网已广泛运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数字出版的发布和后期发展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上文所述,“盛大文學”的发布方式已被广大作者采用,他们的作品出版和发布只要在指定的网站授权,付费后便成为网站的VIP会员。

用户就可直接发布所需的文件或作品,而弊端是权力的主体无法确认。

除上文中所提到“盛大文学”集团下的几大专业性的网站以外,一种新型的网络衍生系统也可以发表论文、作品、视频等。

比如,现在流行的微博、贴吧、论坛等一些自媒体,而上述出版方式在产生版权归属纠纷矛盾的同时,亦存在弊端与盲区。

微博、贴吧、论坛等一些自媒体因无需用户实名身份注册、认证,所谓的名字都是虚拟的,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对作品的归属权问题难以认定。

基于以上纠纷与争议,我国现有针对数字出版这一新兴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对有效确认数字出版的主体带了一定难度。

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数字出版立法不足。

本世纪初曾修订了著作权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少量的司法解释与暂行规定,但以上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高速发展的数字出版行业。

因此,一旦出现侵权和盗版等问题,会给数字出版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2.3产品形态数字化加重数字出版产业的盗版现象

  相对传统出版物而言,产品形态数字化是数字出版的明显特征,该特征使数字出版作品在下载、转载等操作上更加便捷,为版权保护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致使盗版现象难以控制。

在国内,盗版形式大体可表现为以下情形:

在没有经得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传统出版的作品转载至互联网;阅读者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新媒体互相转载数字出版作品;部分网站违法吸收、发布未被授权的作品等。

以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XX为例,自2009年创建XX文库以来,其运营模式便是采用用户上传的方式,而此类作品中有一部分XX,因此给作品的原作者和数字出版者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

网络运营商、平台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对这种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甚至自动转载文档、视频、影片等盗版作品。

更有甚者,为增加点击量和访问率,个别网站标注免费字眼以吸引网民,赢得更多广告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使得盗版侵权状况处于失控的边缘。

  3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策略与提升

  3.1完善数字出版立法以加强新媒体监管

  基于我国对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缺失,在著作权法、版权法修订时,需明确数字出版作品版权的归属和保护的范畴,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部分网站已有较为正规的管理要求,用户实名身份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登陆发表自己的作品,责任到人,有源可查。

但仍有一部分网站在进行作品上传时,并无须个人信息注册,这样就难以对作者的权益形成保护。

笔者认为,在明确权力主体上,如无其他有效的法律依据,优先注册的作者应确认为权利人。

鉴于部分网站未在作品要求作者实名制注册而带来的版权纠纷问题应由运营该网站的数字出版者负责[4]。

故专业化的数字出版网站应考虑采取实名制认证,还可以采取完备的注册信息方式,如手机身份验

  证等。

  3.2鼓励数字出版作品的创新

  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政府鼓励社会文化创新,提倡精神文化产品的多元化发展,促进我国人民文化生活的丰富性。

国家有关部门应将文化创新改革理念作为数字出版产业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并在具体实施条款中明确政策,鼓励公众生活文化创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化。

首先,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文化出版法规或条例时,鼓励数字出版业立好政策,积极引导作者原创,提高创新意识,全面提升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的质量;其次,数字出版商应当利用各种路径,鼓励作者文体创新、思维创新、形式创新,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与调动作者原创的创作积极性;最后,更新、增加作品创作类型和模式,网络出版商应解放创作者的文本写作框架与合法内容[5]。

促使作者发挥他们的想象力、创造力。

以期促进我国数字出版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态势。

  3.3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

  受众的文化需求是出版工作的基点,故多数学者常关注受众需求。

但版权保护层面对于作者主体本身的研究也很重要,毕竟作者是版权的主体。

[6]目前,我国作者与受众版权意识普遍较低,维权概念不强,再加上互联网的迅速崛起,相关数字出版法律条款尚不健全。

问题出现后,使得大众无法可依,造成社会大众活动中普遍缺乏对版权的保护,广大数字消费者思想中普遍存在无偿使用意识,以至于盗版、窃取文本的案例屡见不鲜。

因而,我国在数字出版方面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4结论

  诚然,完善版权制度,提高技术保护手段,降低维权成本以及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层面都很重要,但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之际受众的版权意识提高并非一蹴而就。

特别是在“文化强国战略思想”的背景下,传播技术、传播者以及大众版权意识都应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在今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中,必须顺应时代潮流,革新技术,结合经济、文化、政策等多维路径进行整合。

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我国数字出版朝着健康有序、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作者:

张超

  第4篇:

文字作品虚构角色版权保护的衡量

  一般认为,文字作品虚构角色(以下简称文字角色)是指在创造性文字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是在名称、外形、经典动作等艺术要素的基础上所创造的并非真实存在的虚拟性角色(包括人物、动物等)。

①文字角色则因其抽象化的描绘方式,难以运用客观的标准衡量,学界对其版权保护问题存在争议。

何种文字角色具有可版权性?

如何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衡量文字角色的实质?

又应该怎样突破标准的适用难题?

笔者试在本文中予以回答。

  一、美国文字角色版权保护标准的演变与冲突

  早在20世纪初Nicholsv.UniversalPictureCorp②中,勒恩德·汉德法官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础上确立了“独特描述”标准,即虚构角色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与角色形象完善性、具体性成正相关。

而在其后的WarnerBrosPictures.lncv.ColumbiaBroadcastingSystem.lnc③中,“正被讲述的故事”标准被采用。

该标准是指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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