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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南京文交所交易规则11

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产权权益份额交易规则(暂行)

2011.11.05

定义

在本规则内,除非定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交易所:

指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

2、文化艺术产权:

指在文化产品和艺术品项下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3、文化艺术产权权益份额:

指文化艺术产权量化成货币形式等额拆分成若干份,具有等额面值的份额。

(以下简称“份额”)

4、文化产权所有权人:

指对文化艺术产权具有合法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文化艺术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份额标的物:

是指在本交易所发售和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文化艺术产权。

6、交易会员:

指符合本交易所条件且在本交易所登记注册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其他组织(统称法人会员)、自然人(自然人会员)。

7、权益份额持有人:

指购买并持有权益份额的交易会员。

8、交易:

权益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在交易会员之间买卖的行为。

9、集合竞价:

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10、连续竞价:

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9、限价申报:

指交易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卖份额。

10、市价申报:

指交易会员按即时市场价格买卖份额。

11、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历日

12、交易日:

除法定节假日和每周六和周日休息日外的周一至周五期间交易发生的日期。

13、交易币种:

人民币。

第一章交易市场

第一条交易品种:

在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份额为文化艺术产权权益份额。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本交易所可调整交易品种。

第二条交易平台:

本交易所现行的份额交易平台由交易主机、撮合系统和网络客户端等组成。

网络客户端可以从本交易所网站免费下载。

第三条交易参与人:

除经本交易所特许外,进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本交易所的交易会员;

(二)本交易所的系统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交易时间:

本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的9:

15-9:

25,9:

30-11:

30,13:

00-15:

00。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本交易所市场休市。

第五条交易方式:

本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

15至9:

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30至11:

30、13:

00至15:

00为连续竞价时间,交易期间停牌和复牌的份额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本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二章份额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易会员进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份额交易的,须向本交易所申请开户,并通过本交易所交易系统签订交易会员《入市交易协议》,按本规则规定以实名名义开立份额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账户的交易会员取得权益份额交易权。

第七条交易会员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份额交易,即接受本规则规定的竞价交易方式。

本交易所接受交易会员的买卖申报同时,锁定申报卖出的份额或资金结算银行冻结申报买入份额的款项。

交易会员买卖申报并达成份额交易的,本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结算银行系统自动交付卖方卖出的份额和,买方买入份额的款项,具体详见结算管理办法。

交易会员交付或取得其卖出或买入的份额,即视为同时放弃或取得对份额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以转移该返还请求权的方式替代交付标的物。

第九条本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与交易记录。

第十条交易会员买入的份额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份额的当日回转交易是指交易会员当日买入的份额,即可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

第二节申报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交易会员通过从本交易所网站上下载的网络客户端进行网上交易指令申报。

本交易所可以按市场管理需要适时增加其他申报方式。

第十三条本交易所接受交易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包括:

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

15至9:

25,连续竞价时间9:

30至11:

30和13:

00至15:

00。

其中,9:

20至9:

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指令经本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本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十四条交易会员可以采用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限价申报是指交易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卖份额,交易系统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份额;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份额。

市价申报是指交易会员按即时市场价格申报买卖权益份额。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份额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为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五)本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除本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交易会员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份额账户号码;

(二)份额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申报数量;

(五)申报价格;

(六)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交易会员在连续竞价期间可以撤销申报的未成交部分。

第十八条份额交易单位:

人民币壹元/份。

第十九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份额的申报数量应为100份或100份的整数倍。

根据市场需要,本交易所可以调整竞价交易买卖份额的申报数量。

第二十条份额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该份额总量的5%。

根据市场需要,本交易所可以调整份额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二十一条交易会员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当日份额实时累计净买入量(累积增持量与累计减持量的差)或实时累计净卖出量(累积减持量与累计增持量的差)不能超过该份额总量的5%。

第二十二条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本交易所对份额交易实行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跌幅比例为[10%],但权益份额交易首日除外。

权益份额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比例限制。

份额日价格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交易所可以调整份额的涨跌幅比例。

第二十四条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份额时,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二十五条申报当日有效。

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本规则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和失效的申报,本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会员相应的款项或份额的锁定。

第三节成交

第二十八条份额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二十九条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四)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十一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三条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交易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交易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份额交易的结算业务,应当按照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要约交易及要约收购

第三十六条单一权益份额持有人持有单只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该份额总量的50%时,本交易所发布公告,该份额于下一个交易日停牌一个交易日。

若该权益份额持有人继续增持,须发起要约交易,并向本交易所提交要约交易方案(以下称方案)。

发起要约交易的权益份额持有人为要约交易人。

本交易所自收到方案之时起对该份额停牌直至发生要约交易或要约交易方案未通过本交易所审核。

本交易所于收到方案之日起第二个交易日日对方案进行审核,方案审核通过后本交易所即时向全体权益份额持有人公布方案。

本交易所于收到方案之日起第四个交易日日组织权益份额持有人进行要约交易,其余权益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要约交易日期内按要约交易价格卖出所持份额,要约交易遵循时间优先的原则即时成交。

方案未通过审核的,该份额于本交易所收到方案后第三个交易日复牌。

第三十七条本交易所对要约交易的要求:

(一)要约交易方案买入数量不能低于该份额总量的5%(触及要约收购条件的除外。

);

(二)权益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到达或超过该份额的可转让份额总量的50%后,每次增持份额时,该权益份额持有人必须以要约交易的形式进行交易,该权益份额持有人减持份额可通过正常交易进行;

(三)权益份额持有人相邻两次要约交易的起始时间不得小于四十个个交易日;

(四)要约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发生要约交易时前一百八十个交易日该权益份额持有人收购该份额的最高买入价且不得低于本交易所收到方案时停牌前五个交易日平均价;

(五)要约交易日期根据不同份额的特性由本交易所确定,但要约交易时间不得超过三个交易日;

(六)要约交易方案中须明确体现要约交易价格、要约交易数量;

(七)权益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要约交易方案前须向本交易所缴纳要约交易的资金;

(八)要约交易方案由发起要约交易的权益份额持有人通过交易客户端向本交易所申报;

(九)要约交易方案须由发起要约交易的权益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十)要约交易成交数量以要约交易结束后的实际成交数量为准;

(十一)每次要约交易结束后,本交易所发布要约交易结果公告。

该份额于下一交易日复牌恢复正常交易。

第三十八条当单一权益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份额标的物的份额达到该份额总量的67%时,触发要约收购,该份额停牌,该权益份额持有人为要约收购人。

第三十九条 要约收购人应于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出要约收购单价并交纳要约收购资金,要约收购人在要约收购中只有一次提出要约收购单价的权利。

第四十条 要约收购人交纳足额要约收购保证金后,本交易所发布要约收购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在本交易所交易的全体权益份额持有人(要约收购人除外)可以提出反要约收购,并按其反要约收购单价及自身持有份额(如有)以外的全部份额的乘积交纳全部反要约收购资金。

反要约收购期结束后本交易所对反要约收购情况进行公告。

在本交易所交易的全体权益份额持有人在每次反要约收购中只有一次提出反要约收购单价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反要约收购期满,无有效反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人收购成功。

持有份额总量33%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必须出售其持有份额。

第四十二条 份额自交易首日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生要约收购或反要约收购,文化产权所有权人持有的限制转让份额不再受《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发售规则》相关规定的限制,文化产权所有权人须出售其持有的限制转让份额。

第四十三条 反要约收购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反要约收购的,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反要约收购人,要约收购人及其他该份额持有人须按照反要约收购人申报的反要约收购单价出售各自持有的该份额。

第四十四条 要约收购或反要约收购成功的,份额正常退市,份额标的物由要约收购人或反要约收购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 若要约收购人未能在自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足额预交要约收购资金,则要约收购失败。

第四十六条 由于要约收购人原因导致要约收购失败的,本交易所处以要约收购人惩罚性交易佣金费率,冻结要约收购人所持该份额,冻结期为自本交易所宣布要约收购失败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

其他权益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在停牌后第六个交易日复牌交易。

第四十七条 冻结期满后,要约收购人只能减持其所触发要约收购的份额,直至其所持该份额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份额发售总量的50%时,要约收购人所持有的该份额方可在本交易所自由交易。

第四十八条 本交易所宣布要约收购失败后,该份额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调整为5%,直至原要约收购人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持该份额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份额发售总量的50%时,该份额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恢复至10%。

 

第六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五十三条 份额的开盘价为当日该份额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第五十四条 份额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五十五条 份额的收盘价为该份额当日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最后一分钟无成交的,以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节份额交易、停牌、复牌与退市

第五十六条 本交易所对发售成功的份额实行挂牌交易。

第五十七条 份额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交易所可以决定交易临时停牌,待核实相关情况后,由交易所在做出公告的次日上午[10:

30]予以复牌。

复牌当日上午10;25前,交易主机接受的有效申报将通过集合竞价产生复牌后的成交价,在此期间交易会员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

复牌当日[10:

25至10:

30]期间,交易主机接受的有效申报将通过恢复交易后的连续竞价撮合,此期间不接受撤销申报,复牌后在此期间的申报若未成交则交易会员可以撤销。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交易所可以调整停牌的份额的复牌时间。

第五十八条 当单一标的物10%以上(含10%)的份额因涉及司法案件被冻结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立即提交相关文件,本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份额停牌。

第五十九条 当公共传媒中出现相关份额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本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份额停牌。

第六十条 份额交易期间发生触发要约交易条件时,该份额停牌一个交易日。

第六十一条 份额标的物在进入交易阶段之后因所有权争议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并被法院、仲裁机构立案的,本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份额停牌。

份额标的物所有权争议解决后,本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份额复牌,但份额标的物被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归他人所有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同一份额标的物的全体共有人一致要求变更《共有人公约》或变更本交易所确定的有关份额标的物运输、存放、保险、展示等内容的,应共同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本交易所接到申请后对该份额停牌并发布公告。

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该份额的复牌等相关事宜由本交易所发布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份额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交易所决定并向所有交易会员发布公告。

第六十四条 份额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份额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六十五条 除上述规定外,本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份额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第六十六条 份额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不再具备进入交易阶段条件的,本交易所终止其进入交易阶段交易,并予以退市。

第六十七条 当持有同一标的物全部份额的全体权益份额持有人就该标的物达成一致要求份额退市时,应共同向本交易所提出申请,本交易所于收到申请后停牌,并开始审核权益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权益份额持有人自存放场所取回份额标的物,该份额正常退市。

审核未通过的,份额复牌交易。

第六十八条 当单个权益份额持有人持有单一份额比例达到100%时,该份额正常退市。

第六十九条 份额达到规定期限后竞价成功的,该份额正常退市。

第七十条 份额发生要约收购或反要约收购成功的,该份额正常退市。

第七十一条 份额正常退市时,份额标的物交由唯一所有权人或全体共有人共同委托的人或《共有人公约》约定的最大份额持有人占有。

第七十二条 正常退市的份额标的物自退市之日起届满一年可重新申请进入交易阶段。

重新申请进入交易阶段的,按本交易所制订的相关进入交易阶段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份额非正常退市:

(一) 份额标的物因偷窃、抢劫等遗失;

(二) 份额标的物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坏并对其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这种影响确定而不可逆转;

(三) 份额标的物被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归他人所有;

(四) 本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本交易所做出份额退市的决定后,应及时发布份额退市公告。

份额退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市的份额种类、简称、代码以及退市的日期;

(二)退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退市后相关处理事项;

(四)退市后相关处理事项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份额非正常退市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由本交易所代权益份额持有人向保险机构索赔,保险机构赔付的金额应当划入本交易所专业账号,由本交易所按份额退市时权益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支付给权益份额持有人。

第七十六条 在本交易所进入交易阶段、复牌、停牌与退市的份额,本交易所及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条 份额停牌时,本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份额的信息;份额退市后,本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无该份额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份额进入交易阶段、停牌、复牌与退市的其他事宜,按照本章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交易信息披露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份额交易即时行情、份额指数、份额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八十条 本交易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第八十一条 本交易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交易所所有。

未经本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交易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在未经本交易所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交易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二节即时行情

第八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9:

15至9:

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份额代码、份额简称、前收盘价格、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第八十三条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份额代码、份额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第八十四条 公开发售的份额进入交易阶段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售价,本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份额指数

第八十六条 本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分类指数等份额指数,以反映份额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份额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八十七条 份额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八十八条 份额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份额交易公开信息

第八十九条 份额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份额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份额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该份额标的物内外部环境变化有关的说明;

(三)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份额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交易所的信息中心应及时提供传闻传播的情况及相关资料,并发布公告。

第九十一条 份额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该份额金额最大的五个权益份额持有人份额账户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及其买入、卖出该份额的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份额;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份份额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份额;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前收盘价格(无前收盘价时,前收盘价为份额申购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100%的前三只份额;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份额数量/流通份额数量×100%。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日价格振幅或日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九十二条 份额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交易所分别公告该份额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个权益份额持有人账户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或30倍以上,并且该份额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100%或100%以上的;

(三)本交易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份额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第九十三条 对份额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 成交金额最大的五个权益份额持有人账户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 份额统计信息;

(三) 本交易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四条 大众交易协议转让:

交易所采取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日收盘后,投资人通过增持或减持操作使其所持单只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份额发售总量的5%或其整数倍的,本交易所在收盘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交易行为监督和处理

第九十五条 本交易所对权益份额持有人的日常交易实施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相关交易会员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接受并积极配合本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交易所问询,按要求提交说明,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二)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三)约见有关人员;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九十六条 本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份额交易价格或者份额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份额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份额;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份额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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