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6招标文件.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131856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48 大小:44.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396招标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396招标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396招标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396招标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396招标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396招标文件.docx

《396招标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96招标文件.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96招标文件.docx

396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章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附件一:

廉政合同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合同的授予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2

工程名称

2

1.2

建设地点

3

1.2

建设规模

4

1.2

承包方式

5

1.2

质量标准

6

1.2

招标方式

7

2.1

招标范围

8

2.2

工期要求

9

3.1

资金来源

10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11

13

工程计价方式

12

15.1

投标有效期

13

16.1

投标担保金额

14

7.4

图纸资料押金

15

17.1

投标文件份数

16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17

24.1

开标

18

31.4

评标方法及标准

执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见第九章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2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

1.2.1工程名称:

1.2.2建设单位:

1.2.3建设依据:

1.2.4建设地点:

1.2.5建设规模:

1.2.6设计单位

1.2.7质量标准:

1.2.8承包方式:

1.2.9工程概况:

1.3本招标工程招标方式:

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次招标工程的范围:

本工程招标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3.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2本招标工程以资格方式

4.3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

4.4承担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书所报项目经理一致,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理资质、必须直接组织完成过同类工程(同类工程指:

),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在以往所承担施工的工程中无安全、质量、经济等任何不良记录。

4.5拟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按岗到位、持证上岗、原则上不得更换,若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必须取得监理和建设方同意方可更换,在上述管理人员中若有不称职管理人员监理及建设方有权提出更换。

4.6省外施工队伍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按云建建[2004]第611号文规定办理。

4.7投标人以自愿原则参加投标,但必须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并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作出承诺。

否则招标人认为潜在投标人自愿放弃本工程投标。

5.踏勘现场

5.1由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招标人不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章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附件一:

廉政合同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4图纸资料押金

7.4.2当投标人退回完整图纸资料时,招标人无息退还图纸资料押金,若违背上述条款除不退还图纸资料押金外,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

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任何口头或电话询问与澄清均属无效。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1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项目经理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

4、投标担保函(或已交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11.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一览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

3、投标报价说明;

4、投标总价;

5、工程项目总价表;

6、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7、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9、措施项目计价表;

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1、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3、措施费项目分析表;

14、主要材料价格表;

15、按规定格式编制的电子文档;

16、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1.3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3)施工主要工序;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5)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7)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8)施工机械投入;

(9)施工总平面布置;

(10)临时用地表;

(11)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项目管理机构配置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附相关资料);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辅助说明资料;

(5)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

12.投标文件的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和使用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拦标价及投标报价

13.1拦标价

(1)招标人将编制本工程的拦标价。

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期望的最高限价,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拦标价,招标人将视为投标文件中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对该报价予以拒绝。

拦标价在开标前15天向投标人公布。

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可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

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将重新公布开标时间。

13.2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3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

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投标报价的依据。

13.5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

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13.5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工程施工图、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充答疑;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

素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动由承包方自行消化。

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必须统一。

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必须提供主要材料的生产厂家和品牌型号。

6、施工组织设计。

13.6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由此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标人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视情况作出书面回复。

13.7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和优惠让利后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13.8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报价作出响应综合单价分析,报价分析应包含投标报价清单中各项报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用量的的分析,该报价分析中的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内容一致,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判断分析。

13.9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工程规范,根据自身实力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工程项目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写的项目将视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价中,招标人将不在另行支付。

13.10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所引起的工程价格变动以及因招标人要求的材料变更,均以设计变更通知和现场记录为依据,经监理核对签字后,报送甲方代表认可,按实结算。

13.11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12为了控制投资总额,投标人报价时应全面考虑在将来施工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性调价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今后除工程发生经招标人批准的设计修改和经招标人同意调价的项目及经招标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外,其它任何情况均不得调整承包价。

13.13工程结算造价最后以审定的结算造价为准。

14.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参与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形式为:

现金、支票。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3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生效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16.6.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一式份,其中:

份正本,份副本;电子文件正本份,副本一份。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封面、技术标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及招标文件要求签章部分,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执业章或从业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

18.2投标文件应密封报送,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

1、招标人名称:

2、工程名称:

3、200年月日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4、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提交时需要携带的资料:

1、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应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需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以上资料经审验合格后,方能提交投标文件。

上述所需资料不全者,招标人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19.3开标时投标人需带拟承担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原件供招标人验证。

19.4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书等复印件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应携带至开标现场核对,否则复印件无效,不作为评标依据。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年月日时00分。

20.2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书面确认的。

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

200年月日时00分整在公开开标,要求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参加开标会议。

24.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4.3开标程序

24.3.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24.3.2由云南省公证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

24.3.3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4.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合格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5.1.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5.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由招标人代表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从“”内抽取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6.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凡参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0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开标后,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条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9.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9.2.1、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9.2.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9.2.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9.2.4、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那一个有效时。

29.2.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9.2.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9.2.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29.2.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9.2.9、不附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9.2.10投标人报价清单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投标书中没有说明的;

29.2.11按照云建建[2004]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

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

29.2.12对质量无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

29.2.13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随意调整的;电子文档无效的、与书面文本不一致的、内容不全的。

29.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且无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没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以及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5招标人在开标后组织清标工作,清标工作按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文件执行。

29.6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书的投标报价分析不能说

明清楚,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投标人进行询标。

询标完毕后,投标人应对投标委员会所提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0.投标文件算术错误的修正

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0.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