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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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文号:

石劳社〔2008〕358号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及对象

  市直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及聘用人员;

  自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流动人员)和市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缴费基数

  1.在职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下列工资项目:

(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3)职务津贴(限全额拨款单位);(4)物价性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保健性津贴;(7)年功性津贴(包括护龄、教龄津贴);(8)目标津贴;(9)绩效工资;(10)奖金;(11)特殊行业补贴;(12)地区津贴;(13)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2.自谋职业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

(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4)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目标津贴。

  3.聘用人员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

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统筹支付养老金总额之和。

  

(二)缴费比例

  1.参保单位、自谋职业人员和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每两年调整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在职工作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目前暂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聘用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自谋职业人员没有聘用单位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负担。

  3.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缴费申报与缓缴

  1.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制度。

参保单位应在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5日-25日)及时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机关社保局)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也可按季申报缴费。

按季申报的,应在每季首月申报期内申报缴费。

自谋职业人员及聘用人员可每年申报缴费一次,在当年任一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缴费。

  逾期不申报缴费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

  2.参保单位因财务状况困难,一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在申报期前提交《养老保险费缓缴申请》,写明缓缴的金额、缓缴期限以及养老保险费的筹措措施,经批准后,方可缓缴。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3.单位和个人需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现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跨年度补缴时还应加收利息。

  滞纳金、利息并入保险基金。

  4.遇有工资、养老金(离退休费)调整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新的工资总额自政策规定的执行之月起补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三、视同缴费年限

  在未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由所在单位申报,市机关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1.退伍士兵的军龄、下乡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

城镇义务兵退伍后,因组织原因等待分配的时间,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986年10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应当补费。

  2.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人员,自收自支单位1995年12月31日在册的职工,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差额拨款单位1996年12月31日在册的职工,其1996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人员,1996年1月1日后由企业调入自收自支单位、1997年1月1日后由企业调入差额拨款单位的职工,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由外地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从本人参加工作至原工作地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实施养老保险时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符合政策规定的并由有关部门审批接续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增折的工龄。

四、退休及审批程序

  

(一)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

男60周岁,女干部及女聘用人员55岁,女工人50岁。

  

(2)因病提前退休:

男50周岁,女45周岁。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男55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

因病(非因工)伤残,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提出退职申请。

  2.缴费年限

  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和聘用人员连续缴费满15年,其他人员连续缴费满10年。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经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后,由市机关社保局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审批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及档案托管部门应按照单位申报、市机关社保局审核、人事部门审批的程序,及时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其中聘用人员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由市机关社保局按月发放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

统筹外的项目由原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发放。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中旬将当月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存入本人存折。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

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

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申请缓退的,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申请办理缓退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相关标准办理一次性结清手续。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应参未参的人员,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养老问题由其工作单位负责。

  (三)因病(非因工)伤残等退(职)休

  因病(非因工)伤残并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职)手续。

  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数量,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正常退休总人数的10%以内。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职工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

  五、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在职工作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

1.基本离(退)休费;2.物价性保留津贴;3.职务津贴(限全额单位);4.劳模荣誉津贴;5.教龄津贴;6.护龄津贴;7.部分离休人员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8.护理费;9.交通费;10.养老保险津贴;11.丧葬费;12.绩效工资。

  

(二)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

1.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补贴性养老金;3.丧葬费。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及调整

  

(一)在职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计发标准

  1.养老金按本人缴费年限、退休、退职前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1)退休人员

  缴费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合同制工人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退职人员

  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合同制工人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

  2.养老保险津贴(个人账户补偿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附个人账户补偿金计发月数对照表)。

  3.荣誉津贴标准。

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获得一次的,每月60元,两次的每月100元,三次的(最高)每月150元。

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每月150元。

  既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最高不超过180元。

其中,1985年工改以前离退休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20元。

  4.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0元,2008年1月起提高到6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2008年1月起提高到50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20元,2008年1月起提高到400元。

  5.部分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2个月生活补贴标准: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6.物价性保留津贴:

女干部51.5元,其他人员49.5元。

  7.交通费标准:

  

(1)离休干部:

地级每月40元,县级每月24元,科级及以下每月16元。

  

(2)退休干部:

地级每月30元,县级每月20元,科级及以下每月15元。

  8.丧葬费标准:

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400元。

  

(二)聘用人员计发标准

  聘用人员退休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执行。

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

补贴性养老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

  2008年8月起调整为:

  1.基本养老金。

⑴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5%计发。

聘用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其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的最后5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35%计发。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表)。

  2.补贴性养老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再提高1%。

  (三)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聘用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审批。

欠费单位应在补缴后再进行调整和补发退休待遇。

  (四)欠费单位退休人员待遇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所在单位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所欠费用后办理退休手续,全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无力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每欠一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

单位和个人欠费补缴完整以后,从补缴之月起恢复核减前的养老金标准,并将已核减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全额一次性补发。

七、个人账户管理

  市机关社保局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个人账户每年记息一次,即: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载一次利息。

上一年以前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上一年1-12月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正常缴费的按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利率的50%计息,未正常缴费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跨年度补缴欠费的,个人账户利息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50%计息。

  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

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含利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将余额部分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

  

(一)参保职工调动时,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人员流动时,个人账户基金转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缴费(含利息)。

  2.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含利息)。

 

  3.2000年1月以后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4.在年中调转时,只转移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不转当年应计利息。

  在省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全部储存额(含利息)。

  

(二)转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

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休前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转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市机关社保局重新缴费不足15年的,在转入时根据不足年限长短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手续,转移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缴纳补偿金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补偿金按转入后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且缴费基数按每年递增10%计算。

补偿金并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按规定对其个人账户一次性进行补贴。

补贴的标准为:

本人离开机关(或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或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补贴费用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市机关社保局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参保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撤并的,应提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市机关社保局应及时对其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全面稽核。

有欠费的,在缴清欠费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从相关文件规定的转企改制、撤并之日起,市机关社保局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金,终止与转制或撤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含利息)部分。

  (六)市机关社保局为每位参保职工统一发放《养老保险手册》,每年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职工本人,一份放入养老保险手册,用于记录职工参保、缴费情况,作为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的依据,《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统一保管。

《个人账户对账单》应认真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到市机关社保局核实更正。

  九、养老保险稽核

  

(一)市机关社保局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采取实地或书面稽核的方式对参保单位的职工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查。

  

(二)市机关社保局应提前三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三)实地稽核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核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书面稽核由市机关社保局发放稽核表格,由被稽核单位如实填报。

  (四)取得基础稽核数据后,市机关社保局应与被稽核单位沟通情况并将稽核的数据及时反馈给被稽核单位。

被稽核单位应在10日内对稽核数据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交书面意见。

  (五)经核查,参保单位存在漏保、漏缴现象的由市机关社保局向被稽核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监督参保单位限期整改。

  (六)参保单位拒绝整改的,市机关社保局可采取优先征缴稽核欠费等措施督促参保单位实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参保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十、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一)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由参保单位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审查,市机关社保局进行核查。

  

(二)参保单位及其离退休人员应按市机关社保局的要求,按期提供有效的资格认证情况和资格认证材料。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效资格认证材料的人员,市机关社保局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重新认证后,恢复并补发其基本养老金。

  (四)发现离退休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保险待遇的,市机关社保局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责令其退还,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如数追回,对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定期验证、换证手续。

办理以上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不能提供以上材料,未参保的,不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参保的,市机关社保局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金,自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到2012年5月1日止。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退职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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