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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6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失业

保险

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及失业的类型

(一)失业的界定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失业是指想工作而没有工作。

种看法认为,失业主要是指有劳动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失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归纳起来,大体上有这样几种第

能力的人找不到工作。

业。

1994

第二种看法认为,凡是统计时被确定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且在此以前四周内曾专门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找到工作的人都为失业者。

这些人提出,以下两部分人不论是否寻找工作都被视为失业:

①被临时解雇正等待恢复工作的人;②等待新工作达30天的人。

那些没有面向市场从事市场活动,且没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的人不能算是失

第三种看法是一种官方意见,是年原国家劳动部对失业所进行的界定。

其定义是:

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年龄内,

作后,尚

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它包括:

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企业宣布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

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符合失业定义的其他人员。

据此,可以认为,失业者一般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在统计调查时没有工作。

第二,属于劳动力范畴,能参加工作。

第三,在前四周曾经以各种方式做过努力寻找工作,但没有找到。

失业定义:

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定时间内(如四周)通过劳动力市场做过寻找工作的努力,但没有结果,调查期内仍然没有工作。

有大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

下岗制度:

转型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实行下岗制度,量下岗人员或下岗职

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一是下岗

二是下岗者还

能性。

从其一般意义说,也

种准失业

可以说,下岗是我国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岗与失业是有所区别的者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着上岗的可能,可以把下岗看做是一种

(2)失业的指标体系

我国对失业的考察,至今一直把重点放在城镇,即重点考察没有土地作依托的那部分劳动力。

在对城镇失业的考察中,使用了以下三个概念。

(1)目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

率”,已经失业但没有登记的未统计在内

(2)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调查中使用的城

镇调查失业率

没有作为失业看待。

⑶下岗职工

至于农村,我国还没有将其纳入失业的

考察范围,人们使用的是另一个概念,即农村剩余劳动力”。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率。

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其计算

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X100%。

我国失业和失业率的概念同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概念相比,有较大的差异。

具体如下。

(1)被统计的劳动力范围只限于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这个范围被大大的缩小了。

(2)统计的年龄区间被缩窄了

(3)统计的失业者只限于登记的失业者。

(4)统计只限于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者,没有包括下岗职

(即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仍没有离开工作单位的劳动者)。

义的失业

业。

鉴于上述情况,我国应对失业做出进一步的、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界定。

凡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欲望、但因缺乏劳动的物质条件而不能进入劳动过程者,都应当如实地认定为本来意。

至于由于劳动者不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在劳动力市场选择劳动岗位而弓引起的暂时退出劳动过程,则是另一种意义的失

(3)失业的类型1自愿失业和非

所谓自愿失业,主要是指社会上存在就业机会,但由于劳动者不愿接受既定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而拒绝就业,失业

业指的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能

愿失业,这种失

业。

力,并且愿意接受既定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但由于其他主客观因素限制得不到工作,而造成失

业。

动力不完全流动,信息不灵,市场组织不完善等问题,使就业机会与有条件的找工作者不能立即聚合在一起,从而产生失

是由于工作转换等原因,出现劳动力供求

丿、

种求职性失业,

O丿于J务

即一方面存在

双方不协调的现象,从而产生失业业被看做是着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相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

从摩擦失业属于具有过渡性特点的时间很短的失业形式。

在西方,经济学家常常把摩擦失业的原因归结为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属性。

所谓结构性失业,主要是指由国民经济

业。

其特点是,职位

业。

的结构因素所造成的失空缺与失业并存。

失业者主要是由于缺乏新创造出的工作机会所要求的技能而不能就结构性失业的原因有二:

一是在劳动力需求方面,不同经济类型发展速度的不均衡,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和劳动力需求的结构性差异;二是在劳动力供给方面,劳动力的质量和流动性不能满足劳动力的需求。

结构失业是一种客观现象。

摩擦失业与结构失业,二者的共同特征是职位空缺与失业并存。

但结构失业更侧于强调空缺职位所需要的劳动技能与失业者所具有的劳动技能不相吻合,或空缺职位

与失业者的空间差距较大。

因此,尽管失业者能获得劳动力市场有关职位空缺的信息,但也无法填补空缺的职位

3.公开失业和隐性失业

业一般是指劳动力完全处于闲

公开失

置状态,有人称之为零工时零收入。

隐性失业,也叫非公开失

从总就业中撤出一部分劳动力,而总产出依然不减少,这部分撤出来的劳动力就处于隐性失业状态。

也有人认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只有形式上的结合而非有效率的结合,是隐性失登记并领取救济金的都是公开失业,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则是隐性失业或非公开失

业。

一般来说,现阶段到政府部门

而企事

业。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1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实施,由社会各方筹资建立基金,当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时,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训和就业机会的

为其提供现金等帮助,

业培

活需要,并为其提供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概念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是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这一劳动风险,使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生活获得基本保障;

第二,失业保险是针对工薪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或企业破产的风险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就自动发生效力;第二,失业保险对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具有法定时限,超过一定时限之外的救济不属于失业保险的范围;第四,失业保险是现金帮助等与提供就业服务的统一,提供就业服务、激励失业者就业是它的基本目的之

2.失业保险的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3)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既有强制

性失业保险,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补贴制度,如德

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

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济。

3.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一般特点,女口社会性等,它还具备独特

强制性、互济性、的特征:

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非自然因素是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保障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

⑴⑵⑶⑷

⑴⑵⑶⑷⑸

4.失业保险的功能

保障基本生活功能。

稳定功能。

促进功能。

合理配置劳动力功能。

调节功能。

半生的一种现

、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失业保险在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中发展相对较晚。

失业是市场经济伴象,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波动性和周期性所决定的。

这种波动性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表现为需求的扩张与收缩。

在劳动力市场上,当经济发展时,会形成对劳动力需求的扩张;当经济萧条时,则会形成对劳动力的收缩,这就需要有足够的劳动力以适应市场的

变化。

而周期性则表现为生产季节的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要求有一定的劳动力作为后备资源。

因此,失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

引发了社会击。

为了维护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政府对失业现象采取了放任的政策,失业问题完全由市场来调节。

然而,市场竞争的残酷却使得许多劳动者陷于失业,丧失了收入来源,使生活处于困境,而且失业人口的增多加深了无资产阶级与有资产阶级的矛盾,动荡,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冲社会生产的有序进行,既发挥失业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又减轻失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各国政府开始将失业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并开始了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从传统的救济失业向促进就业转化。

许多国家开始改变失业救济的办法,如缩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以促使失业者尽快就业;或者通过颁布立法以改良失业保险的目的。

第二节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一、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联邦与州政府相结合的制度

种制度。

通过社会保障法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同于其他的社会保障项目(如老年养老、遗属抚恤和伤残救助保险),它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互分工、协作的

案(SSA)和联邦失业税收法案明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职能。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对州政府的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州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与联邦政府相协调,并在必要时对州政府进行资金和技术上的援助,对失业信托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投资。

州政府则在联邦政府的框架要求下,颁布各州的失业保险法,根据各州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比例和就业状况确定各州失业保险税的税基、税率,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期限及金额等具体事宜。

州政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举行听证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救济信急和资料可要求联邦政府对其进行补贴。

同时,州

政府在无力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可向联邦政府借款,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必须归还。

如果州政府连续两年欠债不还,全部欠款必须在第三年的11月10日前归还。

否则,联邦政府将逐年增加对该州雇主的税率,每年递增0.3%,以惩罚该州欠债不还。

2.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美国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工资税。

《联邦失业税收法案》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雇主必须交纳失业救济税(工资税):

(1)

年度雇用1个或1个以上度的

1500美元或

本年度或

雇员至少20周,或在本年度或任何一个季度向雇员支付了1500美元以上;

(2)

年度的任何一个季度

雇用家政人员(如司机、保姆、私人护士、园丁)在本年度或

向家政人员支付了1000美元或1000美元以(3)雇用农业雇员,在任何一季度向雇员支

或者在本年度

付2万美元或2万美元以

年度的20周内至少有1天雇用了10个或更多的雇员从事农业劳动。

联邦政府的计税依据是7000美元,税率为6.2%。

但由于联邦政府允许已缴纳州失业保险税的雇主享有5.4%的税率抵扣,因此,联邦政府的税率仅为0.8%,因而雇

业信托基金中

户,记录各州的资金收支和运作状况。

该基金统一用于投资联邦政府债券以确保利息收益。

各州根据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时间支付失业救济金。

3.其他的补充保险方案

美国政府为了建立更为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针对一些特殊的人群和特殊情况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失业保险方案,具体如

主为每个雇员年度交纳的联邦失业保险税仅为56美元。

按现行的法案,该税率到2008年,将降为0.6%。

各个州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由各个州的《失业保险法》确定。

失业保险税的税基从7000美元〜2.93万美元不同,税率也从1.0%〜10.095%不等。

在存入的失,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账

o

(1)联邦即州政府延长受益时间方案。

该方案针对在经济不景气时,出现高失业率的状况下,延长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

八—t

日。

(2)贸易再调整津贴方案和北美自由贸易同盟。

即间接调整援助方案。

前者针对由于增加进口而导致的失业和未充分就业人员,后者针对由于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同盟增加从加拿大和墨酉哥的进口,或将产品转移到这两个国家生产而导致的失业和未充分就

的人员提供援助。

(3)自我就业援助方案。

对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为他们开创自我就业的小生意提供资金援助。

就业

与此同时,为帮助失业人员更快地寻找到工作,美国政府还提供就业培训,并推行揽子方案。

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电子

工具,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利用培训机会,指导就业计划,在为失业人员提供资金援助的同时进行技术扶持。

二、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

二战”结束后,日本的经济几乎被军国主义的对外扩张拖垮。

为了保护弱者,日本政府推出了保护失业者的政府主宰的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

因失业保险”从其名词的使用上有刺激失业者的可能,因此,日本政府通过国会立法的程序,将名称改为雇佣保

险”

(一)管理体制

600多个公

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失业

日本雇佣保险工作统一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及其在全国主要地区设置的共职业安定所负责。

保险处(日本称雇佣保险课”通过都道府县设置的失业保险处对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工作进行指导。

(二)适用范围

日本雇佣保险制度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产业,即凡是有雇工的单位,无论从事何种性质的工作,无论单位规模大小,都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但雇工少于5人,经营农林水产业的单位,允许选择性适用。

另外,推行

失业保险,不是以企业等大的单位为实施对象,而是以各个具体的小单位为实施对象,如总店、分店、营业所、工厂等,这些单位具有经营场所,是独立的经营实体。

(3)保险人

凡是在适用雇佣保险规定的单位工作的人员,无论其本人意愿如何,在法律上都当然成为雇佣保险的被保险人(以贴补家庭生活为目的,每周打工时间不到20小时的

口。

短工、65岁后受雇者、船员、公务员等,都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被保险人)。

从被保险人种类看,大的分类有如下四种

(1)

啲人

一般被保险人,是指高龄连续被保险人、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及日工被保险人以夕

(2)高龄连续被保险人,是指被同一个业主连续雇佣到65岁以后的工人,根据其具体情况,可分为短期雇佣被保险人以外的高龄连续被保险人和是短期雇佣被保险人的高

龄连续被保险人(每周工作时间不满20至30小时的工人);

(3)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人,是指季节工、

经常处于受雇时间不满一年状态的工人;

(4)日工被保险人,是指按天受雇佣的人,以及受雇时间在规定的30天以内,并在劳动大臣规定的法律适用区域内居住的人等。

业、能力开发事业和雇佣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两方面开支:

一是失业补助;二是失业保险的三项辅助性事业(即雇佣稳定事福利事业)。

1失业补助

(1)求职者补助。

以保证求职者在找工作期间的生活稳定为主要目的,它分四种情况:

一般求职者补助、高龄求职者补助、短期雇佣特例求职者补助和日工求职者补助。

一般

求职者补助由基本补助、学习技能补助、寄宿补助和伤病补助构成。

高龄求职者补助即发放高龄求职者补助费(65岁以后失业时,作为一次性补助,支付标准按50至150天

掌握)。

短期雇佣特例求职者补助即发放特例一次性补助(对短期特例被保险人支付50天的一次性补助)。

日工求职者补助即发放

日工补助费(对日工被保险人按天支付13至17天的补助)。

业,而其享受的

(2)促进雇佣补助,以帮助、促进求职者重新就业为主要目的。

它包括四项内容:

重新就业补助(失业人员提前就

、/困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期间尚有一定节余时才可支付);常用就业准备金(失业人员年龄超过45岁以上、残疾人等就支付);搬家费(因就职、参加公共职业训练而搬家时支付);广域求职活动费(因求职活动远途奔波时支付)。

(3)教育训练补助,以支援工人积极参加能力开发活动为目的,方式是采取发放教育训练补助费(对接受劳动大臣指定的教育训练的人,作为一次性待遇,支付训练所需经费的80%)。

(4)连续雇佣补助,以帮助、促进高龄者、从事育儿、护理活动者的职业生活顺利进行为主要目的。

它分三种情况:

高龄连续雇佣补助(即高龄连续雇佣基本补助费和高龄重新就业补助);育儿停工补助(即育儿停工基本补助费和育儿复工补助费);护理停工补

助(即对因护理家人被迫停工的人支付本人停工前工资的25%,最长支付期是3个月)。

2.

雇佣保险三项辅助性事业为了有效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到来给劳动力市场带来的结构性变化,实现劳动力在质和量两方面充分满足雇佣制度发展的需要,作为与其相配套的辅助事

雇佣稳定事

福利事

(1)雇佣稳定事业,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等出现失业问题的同时,谋求调整雇佣状态,扩大雇佣机会等有助于雇佣稳定的各项政策的总称。

(2)

业,是为了完善职业训练设

能力开发事施、帮助工人参加教育训练等在职业生活的整个期间内谋求工人能力开发、提高的各项政策的总称。

(3)雇佣福利事业,是为了改善工人职业生活环境,帮助他们解决雇佣问题及增进其他福利的各项政策的总称。

(5)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待遇标准及给付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失业情况得到公共职业安定所确认;日前处于无工作状态;失业之前的一年内,累计参保时间须在

基本补助的日标准是,失业前

平均日工资(6个月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奖金)的80%〜50%。

在确定具体给付标准时,既要考虑失业人员年龄因素,也要考虑日工资标准因素。

90

基本补助的给付期限是:

参加保险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无论年龄大小,一律是天,最长的情况为300天。

除此之外,由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基本补助给付期限,它包括四种类型:

(1)个别延长支付一一对就业困难又符合有关条件的求职者,可延长支付30至90天

(2)训练延长支付一一根据职业安定所所长的指示,在公共职业训练所侍命、听讲超过所规定的支付天数时,其超过部分可以延长。

(3)广域延长支付一一被认定为可以在劳动大臣指定地区接受由广域职业介绍所提供的职业介绍,且有权享受这类补助的,可延长支付90天。

(4)全国延长支付

(六)失业保险费的筹集

o

'业

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库予以适当补贴。

现行的具体负担比例如般行业,总负担比例是11.5%0,其中主负担7.5%,工人负担4%,用于失业补助部分。

国库对以下几项补助所需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支持的待遇项目及比例是:

一般求职者补助(不包括高龄求职者补助、日工求职者补助)为1/4;日工求职者补助费为1/3;连续雇佣补助为1/8。

(七)日本雇佣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日本雇佣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当被雇佣者遇到失业或就业困难时,对其

平。

预防即促

业、等,者的补救措施,包括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给付,目的是对失业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水进就业,从雇主与雇员两方面开发就业后的再失业,提高职业技能,尽量防止失业和重新就业后的再失度的重点。

业。

这也是日本失业保险制

三、英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覆盖范围

英国失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周收入在英镑以下的雇员、自我雇佣者、缴纳减额养老保险费的已婚妇女和遗孀。

(二)筹资方式

英国失业保险资金来源是国民保险基金收入和政府拨付。

国民保险基金由雇员和雇主双方按雇员每周工薪收入的一定标准比例缴纳。

国家财政负担的部分主要是用于失

业津贴发放的调查费用等。

(三)失业保险的福利标准

1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

(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

(2)必须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3)失业者必须是非

(4)失业前必须交够一定期限的保险费或达到一定的受保年限。

(5)失业者必须具有工作能力。

2•失业保险福利标准

英国失业保险是定额发放,符合失业保险津贴领取条件者,每周可得到一定数额的失业津贴,最高数额为年度周收入的85%,

最长支付期限为52周。

一年后如仍找不到工作,转而领取社会救济。

3.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1)权利型失业保险待遇,即非自愿失业、接受失业介绍所为其介绍的工作、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从事全时工作;在职业介绍所登记,每两周到介绍所填表一次;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失业者,或每周工作低于16小

时的人,最近两个纳税年度中有一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纳基数不应低于应税周收入下限的25倍,其待遇是,年龄在25岁以上的失业者,每周为49.15英镑;18〜24岁的失业者,每周为38.90英镑;18岁以下的失业者每周为39.60英镑。

最长支付时间为六个月,等待期为三天。

(2)收入调查型失业保险(失业救助)待遇,要根据年龄、家庭收入和家庭结构来确定。

最长支付期为六个月,期满仍未获得工作的,可申请其他救济金。

4.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英国的失业保险,采取政府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管理的管理体制,基金由社会保障部和就业部共同负责,即就业部负责失业情况的登记调查和以后的培训计划工作以及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卫生和社会保障部

负责失业基金的管理和发放以及管理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失业档案;补助津贴委员会核发收入调查津贴。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1986《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失业保险条例》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及享受条件

覆盖范围包括各类企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失业保险条例》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领域的重要规定,它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发展过程中的中间步骤和过渡形式,它只为我

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范式。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许多新的矛盾需要解决。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我国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

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即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咼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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