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119357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91.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

《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x

我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制度】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报关人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考试原则】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职责】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直属海关职责】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

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考试实施

第六条【考试年度】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调整考试安排。

第七条【考试公告】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八条【考试报名条件】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港澳台居民报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未取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五)已经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的。

第十一条【报名方式】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报考点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核发准考主证】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予以核发准考证主证。

第十四条【准考证副证】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证件】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目的内容】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考试的命题范围以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八条【考试形式】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阅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核分。

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分数核查】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本条第

(一)项情形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按作弊论处的情形】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确认本项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

第二十四条【违纪行为处理】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作弊行为处理】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按作弊论处的行为处理】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不规范行为处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

第二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原则】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条【复核申请】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海关法律责任】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资格授予

第三十一条【分数线公布】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地区差别政策】海关总署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特定地区实行差别合格分数线和报关员资格证书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格申请条件和时限】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海关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资格证书】报关员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具有申请报关员执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十五条【证书制作】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许可公示】直属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申请材料】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委托办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三十九条【申请和处理】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决定时限】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颁证期限】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二条【补证换证】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十三条【考生法律责任】考生以不正当手段或者作弊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证件原件交验】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四十五条【具体程序的制定】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规章解释】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生效和废止】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