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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doc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公司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从公司所属单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也可外聘审计人员及专家参与某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设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实施审计,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等审计原则。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预算、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流程,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内部机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机构、分子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内部机构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内部机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内部机构、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评审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

(七)对公司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公司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现场勘查实物,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得回避、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以及拒绝、

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生产经营会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九)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十)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部的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

用报送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第十七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确定审计事项:

审计部门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委员会安排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成立审计工作组:

审计部门在收集和了解被审

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前提下,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成立审计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由审计部部长审核,审计委员会批准。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部部长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发送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

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

(二)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审计通知书要求事项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就所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实施:

(一)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有权随时复印有关资料,如需调取资料原件时,填写《资料借阅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检查、抽样、分析性复核、查询、监督盘点、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证据种类包括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实材料;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它证据;

(四)审计组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由被审计人提供的,由其签字确认;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由提供者、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字、盖章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审计监察员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六)审计组对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七)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评价,编制审计发现记录表,形成审计结论;

(八)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取证。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

(一)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审计组根据收集的审计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

核对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四)审计报告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评价和建议等;

(五)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送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六)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部应进行核实,需

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四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下达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措施;被审计单位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部报告整改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后续审计:

审计部对重要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审计部书面反馈(报送)审计报告中相关事项落实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下发的文件;

(二)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有关文件、账证、录音(像)带、照片等;

(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制度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审计档案分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进行保存,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造册并经审计部门鉴定后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执行,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前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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