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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的比较和分析

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的比较和分析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支付工具的主要有货币和票据。

(一)货币

货币在国际贸易中可作为计价、结算和支付的手段。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却不多见。

因为以货币清偿国际债权债务,不仅涉及到直接运送大量现金所引起的各种危险和不便,而且产生资金周转的缓慢。

所以,现代国际贸易的结算,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可说是例外。

(二)票据

票据(bills)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而依票据法发行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transferableandnegotiableinstrument),即指汇票、本票及支票而言。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都使用一定的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透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的结算。

票据固然具有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但它本身毕竟不是货币。

票据与法定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所凭借的是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

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在法律上称为法偿(legaltender),债权人必须予以接受。

但如债务人拟以票据清偿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在契约中予以规定,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

以下就有关票据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简要的介绍。

(三)票据法及其统一运动

票据法属于商事法的一种,由于各国商事习惯不同,各自制定的票据法存在着一些分歧和差异。

这对国际间流通的票据的解释势必产生冲突,从而阻碍在国际上的流通,因而有制定统一票据法的必要性。

制定一些有关票据的统一公约。

经过长期的酝酿准备,终于在1930年代初期通过了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即:

1>1930年统一汇票暨本票法公约、2>1930年解决汇票暨本票法律抵触事项公约、3>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4>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抵触事项公约。

现代大多数欧洲国家以及日本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已经以上述公约为基础修订了本国票据法及支票法,也就是说属于大陆法的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各国自此以后,其票据法已大致趋于一致。

但是英美等国则从开始起就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结果历来的三大法系变成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两大法系。

现将各法系的变迁图示如下:

法国法系(荷、比、西、葡、拉丁美洲)————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法系

德国法系(意、日、瑞、俄、中)————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法系

英国法系(美、加、澳、印)————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法系

二次大战后,UNCITRAL为推行使用国际统一票据规则,于1973年成立国际票据法工作小组,着手起草国际票据统一法草案,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1988年10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U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BillsofExchangeandInternationalPromissoryNotes,1988)全文共90条,以下简称CBEPN。

(四)票据的性质及种类

票据是依一定的票据法发行的,且技术性强,有别于民法上的其他证券,其法律特性有如下几点:

(1)票据为设权证券:

即作成票据并经交付,票据的权利才产生。

但票据与其他证券,如提单、股票不同,非记明已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

因此无票据则无票据上的权利。

(2)票据为有价证券:

即代表财产权的证券,因票据是代表给付一定金额的证券,票据上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票据为必要。

(3)票据为金融证券:

票据是以给付一定金钱为标的证券。

因此,以金钱以外给付为标的者,虽形式上为票据,也不得称为票据。

(4)票据为债权证券:

因为票据的债权人占有票据,得就票据上所载一定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5)票据为文义证券:

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不能就文义以外的事项来认定票据上的权义,也不可以票据以外的其他立证方法,变更或增减票据上的权义。

(6)票据为要式证券:

即票据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才产生票据的效力。

依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暨本票公约及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票据中应记载的事项,若有欠缺,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7)票据为不要因证券:

即执票人在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时,不必明示产生票据上的权义关系的原因。

因为票据如已具备法定形式,其权利即行成立,而不论其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如何。

(8)票据为流通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在票据上的背书,及交付而自由转让。

(9)票据为提示证券:

即票据的持有人要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将票据为付款或承兑的提示,使票据的债务人知道其应履行的给付义务。

(10)票据为返还证券:

即票据的债权人在受领票据上的给付金额时,应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那么,票据的种类又是如何划分的呢?

日内瓦统一汇票暨本票公约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两种,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是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

本票(promissorynote,简称note)又称期票,是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于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

支票(check)是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金融业者,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使用最普遍的是汇票,因此本节所介绍的内容也以汇票为主。

二、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所谓汇票,依据我国票据法的定义为:

“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之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2条)。

英国、美国及日本的票据法对于汇票的定义,与台湾票据法所规定的,含义大致相同。

例如英国票据法将汇票定义为:

“一人以书面向另一人发出的无条件命令,由发票人签字,要求受命人于见票时或在未来特定日期,或在未来可确定日期,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汇票是要式的有价证券,须具有一定的要件,才能发生法律上效果。

而在国际贸易中开汇票,则往往涉及两种可能相同或不同的法律——发票人国家的法律及付款人国家的法律。

大致而言,台湾票据法与英、美、日的票据法出入不大,至于法国系、德国系的票据法虽与英美系不同,亦不致引起严重问题。

(二)汇票的形式要件

汇票必须载明法定事项,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成为完整的汇票,才具有票据的效力。

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可分为1>应记载的事项,2>得记载的事项及3>不得记载的事项三种。

其中应记载的事项,尚可分为绝对的必要事项与相对的必要事项,前者为汇票成立的要件,如缺其一,汇票即归无效;后者虽也是汇票成立的要件,但其欠缺,因法律另有补充规定,汇票并非当然无效。

其次,得记载的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是否记载悉听当事人意思,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的效力。

至于不得记载的事项,如加以记载将使汇票无效。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汇票的形式要求并不完全相同,以下拟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主,参照各国的法制及公约对汇票的记载事项,作一比较介绍。

1.应记载事项

(1)汇票上必须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1条则规定,汇票上应载明“国际汇票(贸易法委员会公约)”(“InternationalBillofExchange[UNCITRALConvention]”)。

记载的地方,并无限制。

记载于本文之外,以作为标题,或记载于本文之中,作为本文的一部分,均无不可。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除记载于本文之中,作为本文的一部分外,另设标题,表明其为汇票。

英美法系各国不以票据文句为必要记载事项,但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惯例上在本文中都有表明其为汇票的字样。

(2)一定的金额(asumcertaininmoney):

所谓一定的金额,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金额必须确定。

因此,如汇票上以“US$1,000orUS$500”或“US$1,000pluscollectioncharges”记载,即属不合法,将使汇票归于无效。

汇票金额的币别也应明示,否则不能说其金额为确定。

世界上有若干国家,其货币名称相同,但其实值却不同,同样Dollar,有U.S.Dollar,CanadianDollar,HongKongDollar,AustralianDollar,SingaporeDollar,MalaysianDollar之分;同样是Pound,也有BritishPound,EgyptianPound等之别,所以币别必须记载清楚。

汇票金额可以用文字与数字同时表示,也可以文字或数字单独表示。

若文字与数字同时表示,而二者金额有出入时,应以文字表示者为准(中票7条,BEA§9

(2),UCC§3—118,日票6条1项)。

(3)无条件支付的命令(unconditionalordertopay):

所谓无条件,是指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付款,如果汇票上规定受款人必须完成某种行为或承担某项义务后,付款人才予付款,那就是有条件。

依英国票据法,如果汇票上指定必须在某项资金中付款,将被认为不是无条件。

所谓命令(order)是指付款人必须照此办理,按汇票的规定付款,没有选择的余地。

所以汇票上如何使用“祈付给……”(pleasepayto…)、“如蒙付款,不胜感激”等类的词句,都与支付命令的要求不符。

(4)发票日期(dateofbill):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以发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英美法则不以之为汇票必要记载的事项,载明发票日期与否,不影响其汇票的有效性。

但依英美票据法,在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无发票日期时,合法的执票人得以实际签发的日期,补填在汇票上。

(5)发票人的签名(signatureofdrawer):

所谓签名,即把自己的姓名,亲书于汇票上之意。

票据上的签名固然可以盖章来代替,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按惯例,都由发票人亲自签名。

法人的签名,应由其代表机关(或代理人)在汇票上载明其为法人代表(或代理)之旨,并由其代表机关(或代理人)签名,才能对该人发生效力。

至于未具法人资格的合伙为签名时,照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在汇票上签名,才可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但实务上仅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代表人,在汇票上载明代表之旨,而签名即可认为有效。

以上

(1)——(5)项为绝对必要载明事项。

当然,还有“付款人姓名”、“受票人”、“发票地”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其他一些可记载事项,这里从略。

(三)汇票的种类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汇票有下列几种分类:

1.根据汇票的发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

(1)银行汇票(banker'sdraft):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发票人,委托其外埠分行或联号付款的汇票。

在国际贸易上,进口商为偿付货款,乃备款向银行购买银行签发的汇票,自行寄交出口商,出口商即持向付款银行领取货款。

这种汇票方式亦即通常所称的票汇(demanddraft,D/D)。

(2)商业汇票(commercialbillofexchange):

商业汇票是商场上通常使用的汇票,国际贸易上使用的汇票大都是这种汇票。

出口商输出货物后,即签发商业汇票,凭以让售银行或委托银行代收。

前一种情形是有信用状担保的场合;后一种情形则为以托收的D/P、D/A付款方式交易的场合。

2.根据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证以支持汇票的信用,可分为:

(1)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ofdraft):

汇票附有货运单证或其他单证支持汇票信用的,称为跟单汇票。

如汇票是根据信用状签发,则除附上信用状外,另附上信用状要求的有关单证,即可让售与银行,一般称为押汇。

如无信用状担保,虽汇票附有货运单证,也是跟单汇票,但银行例不接受押汇,只能以托收方式代为收取货款。

(无信用状担保的跟单汇票如经投保D/P、D/A输出保险或发票人为信用卓著的公司,银行或可考虑接受押汇)。

(2)光票(cleanbillofdraft)汇票未附有任何货运单证的,称为光票。

在国际贸易上,出口商常为推广某些新产品或开拓新市场,而以寄售方式将货物运交其国外代理商,到一约定时间即签发不附单证的光票委托银行寄往国外银行向受托人(代理商)提示付款,以收回货款。

3.根据汇票是否凭信用状开发,可分为近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近期汇票:

近期汇票是付款人见票(ondemand;atsight)即付的汇票。

出口商输出货物后,即签发跟单汇票让售银行(有信用状担保时)或请银行托收(无信用状担保时),出口地银行将跟单汇票寄至进口地银行,(如为信用状交易,进口地银行即为开状银,并且通常情形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此,开状银行收到汇票即须付款,至于开状银行与进口商的关系则为另一层关系。

)进口地银行即提示进口商(非信用状交易时),进口商见票后应即付款赎单。

(2)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可分为三种:

1>发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

即发票日后一定期间内付款的汇票。

如Ninetydaysafterdate,即以发票日后九十天的届满为到期日。

2>见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

即见票日后一定期间内付款的汇票。

如Thirtydaysaftersight,即以见票日后三十天的届满为到期日。

3>定日付款汇票:

汇票上载以特定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即定日付款汇票。

上述三种汇票,执票人为保障票据权利,通常均向付款人提示请求承兑。

尤其是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承兑日即为见票日,所以为确定到期日,必须提示付款人请求承兑。

至于承兑方式,通常是在汇票上盖上“承兑”字据,并由承兑人签名,例如:

Accepted

TheFarEasternTradingCo.Ltd.

K.C.Lin,Manager(亲笔签字)

October20,19—

须注意,办理承兑时,切要填上承兑日期,否则无法确定到期日。

4.根据汇票是否凭信用状开发,可分为:

(1)凭信用状汇票(billordraftwithL/C):

即凭信用状开发的汇票。

付款人通常为信用状的开状银行,但有时为其联号或进口商,而由开状银行担保(undertake)付款。

(2)无信用状的汇票(billofdraftwithoutL/C):

即不凭信用状开发的汇票。

付款人通常为进口商,这种汇票,银行例不接受押汇,出口商只能委请外汇银行代为收款。

5.根据交付单证的方式,跟单汇票可分为:

(1)付款交单汇票(documentagainstpaymentbill;D/Pbill):

即付款人付清票款后才交付货运单证的汇票,又称为跟单付款汇票(documentarypaymentbill)。

(2)承兑交单汇票(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bill;D/Abill):

即汇票向付款人提示并经其承兑后交付货运单证的汇票,又称跟单承兑汇票(documentaryacceptancebill)。

6.根据承兑地与付款地是否相同,可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

三、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一)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汇付(paymentby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状(letterofcredit)。

以汇付方式支付债款是顺汇法;以托收和信用状方式收取债款是逆汇法,又称发票法。

此外,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结合使用以及记账(openaccount)、分期付款(instalment)、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交单付现(cashagainstdocuments)及交货付现(cashondelivery)等较少采用的支付方式。

(二)汇付结算方式

1.汇付方式的种类

汇付的方式,通常有下列三种:

(1)票汇(demanddraft;billofremittance;drafttransfer)票汇通常简称为D/D或D.D,即债务人或买方填写票汇申请书将款项缴交本地银行,即汇出行(remittingbank),由该行签发一张以债权人(或卖方)所在地的该行总分支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或解付行(payingbank),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债务人(或买方),然后,由其迳寄给国外的债权人或卖方,由其凭票向付款银行兑款的结算方法。

票汇的结算工具为银行即期汇票。

现举例说明:

假定台北的进口商某甲自纽约的出口商某乙进口一批货物,价款一万美元,某甲为清偿此贷款,乃将一万美元等值的新台币三十万元(此系假定美金与新台币兑换率为1:

30,事实上目前外汇银行的卖出汇率,随时调整,并且银行办理此项业务一向酌收手续费若干元,故实际上不只三十万元整。

)缴交台湾银行,并请台湾银行签发一张美金一万元的汇票交付给某甲。

某甲乃将汇票寄给纽约某乙,某乙收到汇票后即赴纽约银行兑取美金一万元。

纽约银行如数付款后,乃寄DebitAdvice(借项通知)通知签发汇票的台湾银行,说明汇票已经兑付,并已借入其存款帐,全部程序至此结束。

【摘要】:

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

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

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

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

汇款、托收、信用证。

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

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

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

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

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

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

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

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

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

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

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

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

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

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

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

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

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

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

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

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

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

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对于象征性交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

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

如:

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

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

如:

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

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

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

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

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

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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