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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各项管理制度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

 

立案庭:

审查

立案排期分案

刑事庭

民一庭

民二庭

行政庭

林业庭

审监庭

再审

执行局

执行

一审

判决

一审生效

上诉中院

二审生效

申请再审

再审生效

上诉

起诉

申请执行

申请再审

其他申请

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院长职责:

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职责:

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

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

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职责:

担任承办人审理、执行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书记员职责:

在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和审判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记录、调查、回访和执行工作,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完成司法统计和报表等辅助性工作。

 

桂阳县人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

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

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

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保证:

(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配备铁门、铁窗和电脑密码柜等物防设施,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密码柜中保存。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置,配备值班警卫人员。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本院保密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必须使用口令或终端保护设备等进行访问控制,并采取电磁泄露发射防护措施。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要按同密级的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应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严禁非使用、管理人员上机操作。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实行专店、专人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送本院的涉密文件一律由保密员签收。

保密员签收后根据院长对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及时收回并存方于保密室,年终送交档案员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禁止阅问领导或阅文者在办公室或保密室以外的场所阅处涉密文件。

第十四条涉密文件办毕后,按上级规定和保密要求需要清退的,应及时完成文件清退任务,保证无短缺。

第十五条涉密案件审结后,除上诉案件外,各业务庭应立即整卷并移交本院档案室登记保管。

涉密的上诉案件经上级法院审结发回后,亦应及时移交档案室登记保管。

第十六条办公室记录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在非记录期间应存方于本院保密室。

第十七条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上级法院就本院审理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指示、决定、安排、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涉及审判秘密或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院保密领导小组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考核结果要作为其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经考核不合格者,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日

桂阳县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院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档案室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

二、综合档案室依照收档范围,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

归档时确保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相关部门限期补齐材料或补正后归档。

三、诉讼档案应在案件办结并经审监庭评查无误或经过补正后一个月内归档。

四、档案利用要严格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律师或其他公民查阅档案,应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五、诉讼档案副卷、审委会、党组会记录等机密档案禁止出借和查阅,特殊情况需查阅的,须经院领导批准。

六、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者应追究责任。

七、应及时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档案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档案库房应达到防火、防盗、防水、防鼠、防光、防尘等基本要求,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九、每年应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点,发现档案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二○一○年二月十日

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

全院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其他业务庭室和基层法庭按本规定承担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

全院各业务庭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口接待,综合性检查及重大会议由办公室接待。

(三)事前审批原则:

所有接待事项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遇紧急接待任务需先电话请示,方可接待。

并及时按程序报批。

(四)勤俭节约原则:

接待工作既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杜绝奢侈浪费。

(五)总额控制原则:

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核定接待费总额,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总额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超出。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法院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二)本系统到我院办理公务的工作人员;

(三)前来我院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

(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院长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三、费用核定

接待费用严格按照县委办、政府办核定的接待费用总额执行,包干部门的接待费用控制在财务预算公务接待及办案用餐基数内,超过基数按县委、政府规定标准征收100%扶贫基金。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副院长以上领导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安排行程和接待地点,接待费用报批限额列支。

2、处级或处级以上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60元以内,另按800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

住宿为每人每天280元以内。

(二)本系统其他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副厅级以上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60元以内,另按800元标准宴请一次。

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80元以内列支。

(三)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检查内容、人数、时间以及接待标准提出预算,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接待标准每餐控制在600元以下,有关单位领导接待标准每餐控制在400元以下。

(五)本系统干部职工来我院办理公务,由相关庭室按80元以内标准一人一床。

工作用餐为早餐每人10元、中晚餐各每人每餐50元。

(六)本院机关庭室到基层法庭指导工作或协助工作一律按每餐每人10元标准接待。

(七)包干部门被上级评为先进的,市级先进单位增加该部门接待费0.3万元,省级0.6万元,国家级1万元。

多次多级的,一次择高计算,评先以上级文件为准,增加基数从包干部门列支。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各部门所有接待必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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