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112362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630.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

《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重庆配套费合集.docx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

(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2)对有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调标前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2、对超过协议开发期限(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但因区政府调整规划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实施的项目,仍按开发协议签订时的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收费通知

抄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5日印

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4-9-230:

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

合川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合川府发[2004]18号

发布日期:

2004-9-23

执行日期:

2004-9-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3]9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综合规费征收方式

  将合川府发[2001]86号、合川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26期专题会议纪要和合川府办函[2003]20号等文件明确的由11项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组成的统一收取的综合规费,调整为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它建设规费,分别按标准采取多费制一次性由收费大厅统一收取,市财政统一分配。

  二、调整后各项建设规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在合川府发[2002]28号文件的基础上,城市建设配套费(含人防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1.城区建设项目

  住 宅:

不分地块级别,按70元/㎡缴纳。

  非住宅:

七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10元/㎡缴纳;

  八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05元/㎡缴纳;

  九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00元/㎡缴纳;

  十级土地的非住宅按95元/㎡缴纳;

  十一级土地的非住宅按90元/㎡缴纳;

  十二级土地的非住宅按85元/㎡缴纳;

  十三级土地的非住宅按80元/㎡缴纳。

  2.建制镇建设项目

  一类建制镇住宅按56元/㎡、非住宅按64元/㎡缴纳;

  二类建制镇住宅按49元/㎡、非住宅按56元/㎡缴纳;

  三类建制镇住宅按42元/㎡、非住宅按48元/㎡缴纳。

  

(二)其他建设规费征收标准

  除配套费外的其它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不变,并作如下明确:

  1.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标准:

城区1.2元/㎡;建制镇1元/㎡.

  2.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

  标准:

45元/套(防雷设施)。

  3.工程定额测定费(代重庆市建委收取)

  标准:

按建安工程量的1.4‰收取。

  三、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实际征收标准采取基础标准与浮动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二)按工程进度完工的建设项目按基础标准征收;未按工程进度完工的建设项目按基础标准加浮动标准征收。

  (三)基础标准配套费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浮动标准配套费在办理工程规划验收时征收。

  (四)建设项目按约定工期滞后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上浮2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后每滞后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再上浮10%.工期按开发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四、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

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公共消防设施、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改、扩建工程,拆除旧房面积的部分。

  5.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它免缴项目。

  

(二)减半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

  2.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3.规划许可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4.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它减半缴纳项目。

  (三)其它

  1.工业项目的配套费减免按市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和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意见执行。

  2.个别特殊项目需部分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在本文生效以前已办理规划许可证并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规费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余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合川市人民政府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

来源:

阅览次数:

226次发布日期:

2010-3-24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9〕110号)有关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调整标准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2、各中心镇、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征收仍按原征收标准不变。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

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及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

1.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的相关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长寿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

: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

   2010年5月11日      

     长寿新闻网 记者 雷丽群

     日前,记者从区建委了解到,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新调整,中心城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该征收标准规定从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按规定应缴而未缴,或未全额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项目,将按新标准执行。

   

     据了解,标准调整原则上按照中心城区、长寿湖景区、中心镇、一般建制镇4个档次划分,按照建筑面积计征。

中心城区包括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和渡舟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长寿湖景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葛兰、长寿湖镇、云台、洪湖4个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其他建制镇规划区、非建制镇的居民规划点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两园三片一廊所属工业项目,免征工业厂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工业项目其它房屋建筑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