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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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编号:

QC/RE-KA4857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thecollective,inordertomakeallbehaviorshaverulesandregulations,allpeopleabidebytheunifiednorms,sothateachgroupcanplaythehighestroleandcreatethemaximum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有权评审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为助教(初级辅导员)、讲师(中级辅导员)。

辅导员职称评聘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辅导员(包括班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公寓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1、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工作态度端正,为人师表。

  (3)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结合从事的辅导员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申报前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或责任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第五条助教(初级辅导员)资格条件:

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直接认定初级辅导员资格。

  第六条直接认定中级辅导员资格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满3年(其中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不少于1年),教育教学及工作实绩符合要求,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

  第七条其他人员申报中级辅导员资格,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5年。

  2、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1)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其中班级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280人,心理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100人。

  (3)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政课、党课、团课、素质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咨询课等,每学年授课不低于60课时。

  (4)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3、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1)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领域学术论文1篇。

  

(2)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3)取得初级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4、工作实绩条件须具备下列第1-2项和第3-5项中的一项:

  

(1)任期内年度学生测评满意率平均达90%以上;

  

(2)任期内平均毕业班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6%,学生欠费率不高于0.8%,违纪率不高于4‰。

  (3)任期内在学校年终考核中至少1次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相关表彰1次;

  (4)所带班级曾获校级以上优秀集体称号;

  (5)参与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成立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是我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定和推荐组织,其职责是:

审议评定我校辅导员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提出我校申报辅导员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意见,报省教育厅高评委评审。

  2、辅导员职称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副组长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校党政负责人和专家担任。

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九条评审组每届任期3年。

任期满后,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换届,组长、副组长、评审组成员均可以连任。

  第十条评审程序

  1、申报

  申报人根据本人从事的专业和工作岗位性质及本人具备的任职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

申报人须认真、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推荐

  各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人进行择优推荐。

根据申报人的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评议推荐意见,评议推荐意见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3、审核

  

(1)学生处负责审核辅导员类别申报人员相关材料

  

  >规范性和真实性;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审核。

  4、评议及审定

  

(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材料和基层推荐意见,经充分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组评审基础上,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评审时,必须有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才能进行评审。

申报人须得到超过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评审结果当场宣布,出席委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5、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申诉

  1、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辅导员职称评审组书面申诉,并提交证实材料。

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答复申诉人。

  2、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不影响正常的评审进程。

  第十二条评审纪律

  1、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正确执行评审政策。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各级评审组织的成员名单;不得擅自泄露评审过程、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结果。

  3、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情、干扰评审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参照省教育厅标准。

  第十五条资格条件中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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