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及职业安全健康统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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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及职业安全健康统计
德国职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及职业安全健康统计
一、德国职业安全管理的双轨制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早在1884年就颁布了工伤保险法。
目前在欧盟法律框架下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其法定工伤保险机构分为三大部分:
工商业、农业和公共系统,其中工商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规模最大,有9家同行公会,覆盖280万家企业,受保人约4200万人;农林牧渔业同行公会1家,覆盖180万家企业,受保人约450万人;有27家公共系统工伤保险机构(也称“公权力”工伤保险机构),主要覆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学校等。
同时,由于其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以及其“不究责任直接赔付”和“不计成本、不计代价救治”的理念,保证了事故统计的真实性、完整性,事故统计用于事故预防的目的性很强。
(一)德国职业安全管理的“双轨制”的含义
德国的工伤保险体系包括政府和同行公会等法定工伤保险机构两大组成部分,政府依法监管,同行公会等作为非营利组织按照市场化、规范化运作。
德国称此体制为“双轨制”。
具体来说,政府对职业安全健康行使监管职能,依据法规和对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来行使分级监管职能;企业依法承担其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向同业公会缴纳保费。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从“事故发生-医疗救治-康复理赔-统计反馈”,由同业公会负责全面处理。
同业公会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事故率来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工伤保险。
雇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免责,避免了劳资双方的直接冲突。
“双轨制”体制使政府、同业公会(保险公司)和企业劳资双方成为相互依存、互利共赢的统一体。
(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
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德国联邦各州有自己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由相关劳动保护部门监督实施。
联邦设有专门的劳动社会保障部,联邦各州设有劳动局。
全国有州级监察执法专员2900多人,专门从事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工作。
政府监管重点是企业的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健康标准、防护技术和装备是否完备,员工安全培训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整改措施是否到位等。
例如,汉诺威市商业监管局有员工135名,负责地区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大约有60名员工主要监管劳动安全,他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一般要求有7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
该市共有9万3千家企业,每家企业都由商业监管局明确一名专人负责。
由于政府人员较少,可能1人要对应100多家企业,所以工作也适当划分主次,相对易发事故或有人举报的企业是监管的重点,如危险化学品企业等;有些企业可能5年也不到现场检查1次。
安全责任主要由企业自己承担。
商业监管局所管辖的企业最远的大约120公里,一般从接警到达事故现场在1.5小时之内。
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报警时,商业监管局同时联动医院、公安、检查院、同行公会,各方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是否到现场。
有些轻伤不一定报案,但均需报告商业监管局,目的是为了统计分析和预防事故,这是各方共同的责任。
事故调查主要由商业监管局和检察院两家负责。
同行公会也会为其利益到现场调查,但这不是他们的义务。
对于事故频发单位,如面包连锁店,切伤、烤伤事故发生频率相对较高,商业监管局会派人组织评估,调查企业是否定期培训员工等。
如果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一些老旧设备,国家没有强制淘汰,但必须符合劳动安全法规要求。
例如上世纪50年代的传统制造缆绳企业至今还在运行,设备运行中噪音比较大,政府经常接到居民投诉,就会通过检查核实后出具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必须降噪,如果降噪投入过大,企业从经济利益权衡他们自己可能就关停了。
(三)同行工会职能
德国同行公会和其他法定工伤保险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按照市场化、规范化运作。
德国法定事故保险的原则是“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其含义为:
在工伤赔付方面,无需再追究是雇主方面的过错还是个人方面的过错,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就业过程中为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
工伤保险法律将过去由工人方面承担事故后果,转移向由雇主方面承担。
但雇主的责任不是以企业主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来体现,而是由社会互济的方式来承担。
在政府监管下,除27家“公权力”工伤保险机构由政府税收承担保险费用外,同行公会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定各企业缴纳会费的额度,即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不同企业的保险费率和保额不同,与企业规模、企业事故率和企业发生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有关。
雇主依照法律与同行公会签约,每一名企业员工都是受保人,且受保关系不受年龄、性别、家庭状况及国籍影响。
德国对工伤事故的界定非常清晰。
以工伤事故占比较大的通勤事故的界定为例:
职工从家庭住址到单位上下班必经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界定为工伤;接送幼儿或搭乘顺风车的职工必经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也纳入界定范围,其他绕路包括购物、送人、休闲等上下班必经道路以外的道路不纳入界定范围,比如中途下车去买香烟、报纸,中午午休时间去就餐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纳入界定范围。
是否属于工伤一般由企业认定,同行公会必要时进行复审。
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德国工伤保险的“人本管理”思想
德国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进行立法,包括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行业制定行业法规、标准、技术规定,如同行公会规定、行业实施细则等,处处都能看到对从业人员“人本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一)工伤界定及救治原则
明确界定工伤。
德国法律对工伤有明确界定:
必须与工作有关,或遵照直接领导的安排,以及企业有关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另外还包括通勤事故和职业病。
“不究责任直接赔付”和“不计成本、不计代价救治”原则。
在工伤赔付方面,无需再追究是雇主方面的过错还是个人方面的过错,而是以是否发生在就业过程中为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动用一切手段”,即不计成本、不计代价进行救治;不究责任直接赔付。
雇主承担工伤事故的法律责任。
但雇主的责任不是以企业主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来体现,而是由社会互济的方式来承担。
德国法律规定,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都是雇主的,不是其部门主管或其他人的。
但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免除其民事责任,医疗救助和康复费用都由同行公会承担,这相当于为雇主“免责”。
对于工伤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罚。
处罚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是“过失”。
这种处罚一般比较轻。
二是“故意”。
这种情况处罚会相对比较重。
所谓“故意”,往往是指企业主在明知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存在侥幸心理继续组织生产导致的伤害事故。
(二)工伤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赔付规定
企业的工伤事故报警采用“大联动”方式。
这大大简化了事故报告程序,而且能有效避免事故漏报瞒报。
一旦企业电话报警,同时工伤医院急救中心、政府劳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检察院和同行公会的报警电话同时接通,各机构根据工伤的情况适时采取行动。
执行“先康复,再赔付”原则。
伤者只需签字确认即可,赔付手续非常简便。
医院接到工伤后,先救治,再根据调查情况确认是否认定为工伤。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则由医院与相应的同行公会结算工伤保险费;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则由医院与相应的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医疗保险费。
不仅重视工伤的医疗康复,而且重视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
对于工伤,医疗康复为最基本的要求;不仅如此,他们还十分重视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
职业康复包括:
重返雇主岗位的康复治疗、岗位培训、转行培训,以及康复咨询、帮助其重返原来企业工作。
社会康复包括:
提供适合的车辆(如残疾),住所改造,心理咨询,家庭家政服务,康复运动等。
康复期间的工资由同行公会(保险公司)支付;伤害残障达20%的领取养老金;从业能力(技能)减少到20%以上的,按照丧失劳动能力领取终身养老金。
雇主“免责”体现以人为本。
按照德国法律规定,雇主按规定缴纳会费以后,一旦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一切工伤医疗救治、康复、赔付等全部由同行公会负责,可以免除雇主的工伤事故民事责任,德国称此为“免责”。
这避免了劳资双方的直接对立冲突,不仅使雇主有精力组织自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有利于和谐劳资双方的关系。
(三)同行公会的服务
同行公会的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同行公会在全国有专业的工伤医院和职业病专业医院;二是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作,由于雇主免责,工伤事故的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与保险理赔相关的工作包括必要的法律诉讼等都由同行公会承担;三是对企业提供劳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的专业咨询、培训,做工伤事故预防工作等,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职业安全健康的数据统计
公共数据统计工作是职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之一。
依据欧盟的法律框架和德国统计法,联邦统计局负责德国联邦公共数据统计,各州统计局负责各州的公共数据统计工作。
联邦统计局2500人,北威州统计局1500名员工(包括IT方面工作人员)。
统计局负责行政数据,主要是通过数据调查、分析处理,预测经济景气度,为经济社会和企业投资等提供参考。
公民有权随时查询个人相关数据和关心的公共数据。
联邦统计局依据联邦统计法中的规定开展高质量统计信息工作。
该局设在联邦政府的内政部,主要任务是提供公正、客观、高质量的公共数据。
联邦统计局局长由总统任命,是大选的负责人之一。
联邦统计局和16个州统计局,按照共同的方法、共同的规则统计,便于保证德国联邦和欧盟统计数据的相对统一和统计数据的准确。
(一)公共数据统计工作的标准化和方法
德国公共数据统计工作有标准化要求。
每个企业每年都要做统计报告,一是医生和雇主有报告的义务;国家统计3天以上公休假的工伤事故;人身死亡、重伤多人的重大伤亡事故,警察和检查院参与。
统计报告由标准的表格和填报要求,包括单位名称、保险号、第一诊治医生、业主签名、职工代表签名,还有工伤事故发生前的状况、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情况、救治情况、康复、复工情况和工资证明等数据。
对职业病也有明确要求,按要求通过IT上报政府。
对于身体受伤也有13级标准分类,比如,哪个指头断几节算几级,胳膊哪块肌肉受伤算几级,等等,都规定得十分详尽清晰。
职业安全数据统计方法是从大量工伤事故中抽样进行分析计算,重点分析事故原因,包括工具的、设备的、环境的等方面。
统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用于事故预防。
比如,从2008年工伤事故统计分析结果看,生产安全死亡616人(其中男573人、女43人),其中建筑业最多,加工制造业第二,仓储业第三,农林渔牧业第四;骨关节、肌肉损伤最多……另外,通勤事故在工伤保险中一般占比为20-30%。
同行公会125年的统计资料积累、数据量很大,通过计算机软件处理,很容易从长期的指标结构和变化趋势发现问题集中在哪个行业、哪个方面,预测准确率可达80%以上,以便于政府、同行公会提醒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二)事故统计的完整性、科学性,以及事故预防的目的性
事故统计的完整性。
德国工伤保险的体制机制避免了漏报、瞒报工伤事故,只要企业报警到相关医院进行工伤治疗,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同时收到报警记录;医生救治费用结算必须由伤者和雇主签字;加之法规要求企业定期申报工伤事故是雇主和医生的义务,几个环节都有效保证了事故统计的完整性。
德国事故统计指标设定方面不断优化,事故统计指标的设定有较高的科学性。
例如,石棉导致肺癌发病率高;退休年龄从60延长至67岁后,由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相对上升;通勤事故占比逐年升高等,因为指标设定比较科学,很容易从统计数据中找出类似这些共性问题,得出一致性结论。
德国事故统计用于事故预防的目的性很强。
法规明确要求,企业轻伤事故可以不报警,但必须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
历经120多年长期积累的工伤事故统计资料,为企业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和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撑。
四、对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借鉴德国的良好实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通过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界定政府、工伤保险中介机构和企业各自的职责义务,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既有利于构建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又有利于保障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二,构建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逐步在全国建立起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集社会之力,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在工伤保险理赔方面,真正做到“先理赔,后追责”。
先帮助企业救援事故伤害者,然后再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追究企业责任和提高企业下年度保险费率。
第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应真正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如果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不仅会有良好的企业声誉,而且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反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繁、职业病高发,则相应提高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效益。
通过市场手段来调节,建设政府过多的干预。
第四,建议由工伤保险部门开展工伤事故数据统计。
德国目前采用的由工伤保险部门开展事故数据统计的作法,保证了事故统计数据的可靠性、时效性、完整性。
同时,为提高事故性质认定、事故分类,加强防范事故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五,建议采用相对指标进行工伤事故数据统计。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采用绝对指标来统计事故,不便于行业间、地区间,特别是与其他国家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比。
为此,建议采用工伤事故数据统计相对指标,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