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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详细版.docx

事故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

GD/FS-556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事故管理规定详细版

TheDailyOperationMode,ItIncludesAllImplementationItems,AndActsToRegulateIndividualActions,RegulateOrLimitAllTheirBehaviors,AndFinallySimplifyTheManagementProcess.

 

编辑:

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事故管理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

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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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

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

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晶变质在lo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lOO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lOOt及以上;

  (5)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曰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

凡当地==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曰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人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C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曰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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