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院士专家工作促进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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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院士专家工作促进会章程

xx院士专家工作促进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院士专家工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由河南省内已建成或拟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依托单位,联合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和院士、知名专家学者等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自愿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促进会宗旨:

积极引导院士、专家等高端智力资源多元参与创新型河南建设并充分发挥其引领振导作用,营造有利于扩大开放合作的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服务等要素在河南聚集,助推改革红利、创新红利和人才红利的持续释放;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速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促进会遵循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导向,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促进会接受河南省科技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促进会的办公地址暂为政七街金岸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和产业政策。

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根据创新型河南建设的需要,联合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着力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扩大开放合作,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二)围绕河南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难点、热点和亮点等问题,发挥院士、专家智囊团的作用,为区域创新体系构建、经济转型升级、人才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等方面制定支持政策、规划布局提供咨询服务和决策建议;

(三)发挥院士、专家科学技术思想库的作用,开展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产业集聚规划以及产业技术创新路线等研究,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县域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建言献策;

(四)构建高端智力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推动技术项目合作,加速技术转移转化,支撑引领地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开展“院士专家中原行”,“海外专家河南行”“创新项目观摩指导”等系列活动,为会员和院士、专家互联互通搭建学术研讨、人才交流、项目对接、技术攻关、创业辅导、市场导入、投融资事务、知识产权管理应用、技术成果展示发布等服务平台;

(六)加强对院士专家的联系服务,反映高层次人才的意愿,进一步优化高端人才的发展环境;

(七)帮助建站单位制定院士工作站发展规划,创新合作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拟建院士工作站推荐或引进院士和高端智力人才;

(八)组织开展优秀院士工作站宣传工作,宣传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驱动发展中先进事迹和引领推动作用;

(九)对接国内外相关科技社团组织,发挥促进会内接外联桥梁作用,践行“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十)完成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和xx

(一)单位会员由河南省内已建成或拟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依托单位,联合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组成;

(二)个人会员由在豫工作院士、中原学者、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和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组成;

(三)促进会顾问:

在河南建立工作站的省外院士、豫籍院士、特邀专家及自愿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院士可为本会当然顾问。

第八条申请成为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愿并自愿加入本会;(三)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四)具备本章第七条会员资格;

(五)个人会员要求身心健康,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交《河南省院士专家工作促进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简历;单位会员提交《河南省院士专家工作促进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团体会员提交《河南省院士专家工作促进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团体组织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等证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接纳新会员加入并印发会员牌(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大会交流活动;

(三)参加促进会组织的与各级政府机关、其他院士专家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工商界人士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学术研讨、攻关、项目对接等交流活动;

(四)优先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法规、财税、策划、技术、管理、人才等信息服务;

(五)经促进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授权,以本会名义提出并承办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交流活动;

(六)对促进会日常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及活动,推荐新会员;

(三)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增进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团结;

(四)积极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关心促进会的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促进会秘书处。

会员因特殊原因可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申请退会,如无特殊原因逾期1年不交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促进会的主要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五)xx委员会;

(六)分会(包括中央驻豫单位分会、省直分会、地方分会和专业分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一)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在200家以内时,按会员大会方式召集;若会员发展超过200个,则按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会员代表名额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向各区域分会分配,并由分会推荐产生,且原则上单位会员代表不低于50%,代表总数不低于100名。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享有表决权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的享有表决权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以下简称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负责筹备。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长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促进会工作开展的领导机构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对本会主管部门和全体会员负责,拥有重要的人事任免权、财、物终决权,以及本会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权;

(二)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举产生,原则上单位成员名额不低于总额的50%。

第一届理事会名单由本会发起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名,经第一届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职责:

1、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讨论决定本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定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选举和罢(任)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6、决定本会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7、决定聘任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8、检查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并领导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主要规章制度;

10、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乱纪和违反促进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求常务理事会及时进行除名;

11、审议本会顾问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建议;

12、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以上享有表决权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五年。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秘书处负责筹备。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等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并任免;

(三)常务理事会职责:

1、负责召集理事会和临时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拟订本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4、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讨论决定员工薪酬福利;

5、任免副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提出本会机构设置方案并提名其主要负责人;

7、指导并监督检查秘书处开展工作;

8、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9、负责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对外资源争取与合作;10、沟通协调各会员及单位之间的行动,确保协调工作高效有序;11、引导配合顾问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

(一)秘书处受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人员配备和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主要依托河南省科技厅直属机构:

河南省科技期刊传媒集团、河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河南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河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等;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依托省医学科学研究院。

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向社会招聘。

(二)秘书处暂设以下部门(并可随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1、办公室;

2、发展促进部;

3、国际合作部;

4、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xx委员会

(一)为使本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决定设立顾问委员会。

凡具备第三章第七条促进会顾问资格的院士、专家可受邀自愿作为本会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二)顾问委员会的职责是为促进会建言献策,并指导工作更好开展。

顾问委员会每届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全会不少于一次,其成员可以多种形式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提供指导、建议和批评。

第五章关于会长、秘书长、xx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七条会长、秘书长、顾问委员会主任等产生程序: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本会发起单位提名并进行选举,以后由上届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进行选举;

(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并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聘任;

(三)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顾问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个人从事工作领域拥有较高成就和名望,在促进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愿意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三)为人正派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促进会利益,积极参加促进会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须由在xx工作的院士担任。

第二十九条以上主要管理岗位职责另行制定,是促进会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皆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关于法定代表人

(一)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促进会秘书长担任;

(二)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社会服务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会员会费,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会费。

(一)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及副会长单位会费;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3、理事单位会费;

4、一般会员单位会费;

(靠财政拨款,无创收的单位,志愿交费或免会费。

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以河南省民政厅核定为准。

5、个人会员免费。

(二)会费收费办法:

1、统一收费时间:

每年1月1日~3月31日,会费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2、新入会会员收费时间:

批准入会之日起二个月内。

第三十四条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促进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六条促进会的财务聘请专人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促进会完成宗旨任务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三条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___年___月___日会员(代表)大会多数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促进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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