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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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产业社区聚才,提升服务留才”的“产城人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产业互动、产业升级、产才结合,以促进本区招商引资、服务于本区企业及各类型人才为目的,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活居住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作用,构建人才集群与产业集群良好互动局面,根据《佛山市各类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佛建管〔2013〕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结合供给、需求等实际情况,从公共租赁住房中指定部分房源,根据市场租金标准给予租金优惠,作为我区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生活周转房,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人才公寓按筹集主体可分为政府投资筹集和社会力量投资筹集。

各类投资主体可依据相关政策,在产业园区以及人才密集、生活和交通便利的区域投资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居住的实际问题。

人才公寓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部分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公寓户型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三条各类投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在产业园区及人才密集、生活和交通便利的区域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可由投资主体(业主)、承租企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制定申请分配实施方案,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人才公寓根据房源存量接受申请、进行分配。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人才公寓情况,合理规划好人才公寓保障类型,做好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适时接受申请,合理进行分配。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带室内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应委托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是本辖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区人才公寓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本区人才公寓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区住房保障中心是本辖区人才公寓工作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包括人才公寓安置入住、租赁及日常管理与房屋维护等工作)以及入住资格审核。

负责向社会发布房源地址、户型、楼层、租金标准、物业等信息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人才公寓的需求调查分析、初步确定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与条件,负责个人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资格审查和评分等工作。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做好本区内企业对人才公寓需求调查分析,负责对符合本细则附件3《禅城区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要素评分标准表》、附件5《禅城区企业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审核表》中扶持条件的企业给予确认。

做好企业申请人才公寓的的资格审查,配合做好人才资格的审核。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需求,结合区财力情况负责对政府投资筹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资金安排,负责对人才公寓租金的收缴和分配使用进行监管。

各镇(街道)负责配合本区域人才公寓的申请审核及其它管理工作。

投资主体(业主)负责所投资人才公寓的建设、装修以及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并做好本投资主体内人才公寓分配、管理等工作。

负责制定面向企业承租人才公寓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配合做好本投资主体内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等。

第二章申请人才公寓基本条件、所需资料、审批程序

第七条个人(家庭)申请人才公寓的条件(政府筹集人才公寓)

在禅城区工作的各类型人才,所在企业(单位)在禅城区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可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人才公寓: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2.取得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工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人才;

3.经区人才服务管理部门确认的禅城区急需引进的人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如已经在本区或佛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居住的,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

(四)申请人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申请人没有享受过本区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所在企业(单位)当年没有享受本区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人才公寓有富余时,申请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个人(家庭)申请的人才公寓的申请、审批程序(详见附件1)

第九条企业承租人才公寓。

为促进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高效、优质服务企业,针对本区内企业人才较多、确有住房困难等情况,根据本区人才公寓房源情况,企业可向各类投资主体(业主)提出申请。

政府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实行一事一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配租。

社会力量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由投资主体根据申请情况,制定准入及配租方案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配租。

各申请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并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分配给本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

(企业承租人才公寓的程序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2)

第十条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

配租人才公寓房型与申请对象相对应,原则上个人及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或单间的住房;其它家庭可斟情分配两房或以上户型。

与父(母)、子(女)同住的2人或姐弟、兄妹2人以家庭名义申请可斟情分配两房或以上户型。

企业承租的人才公寓作人才集体宿舍的,人均居住实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禅城区人才公寓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三)技能资格、技术证书或学历证明。

(四)《劳动合同》。

(五)缴纳社会保险有效证明材料。

(六)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或积分入户手续有效证明材料,企业人才证明材料(入住企业承租的人才公寓需提供)。

(七)有获得县(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和发明专利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计划生育证明。

(九)申请人如在本区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需提供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十)诚信承诺书。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赁管理及租金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在政府的统筹下,原则上实行“谁投资、谁具体管理”的方式进行公开配租,配租给企业的人才公寓的租金由企业统一缴交。

房源及配租档案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备案,任何非投资主体、非委托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投资主体(业主)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个人(家庭)承租人才公寓租赁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不再续约。

面向企业配租的人才公寓,租赁期由企业决定,但不得少于1年。

第十四条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

承租人不得将人才公寓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三年内不能申请本区人才公寓。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装修,承租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未经投资主体(业主)同意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租金标准。

属于政府投资筹集面向本区各类型人才个人(家庭)申请的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对不同级别的人才实行级差化租金(详见附件4)。

租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投资主体(业主)向企业配租的人才公寓、企业自建或园区配建的公租房指定为人才公寓的,以及各承租人才公寓的企业面向本企业人才配租时,租金标准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且必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企业承租的人才公寓,各类投资主体(业主)应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企业统一缴交,使用期满后企业需继续使用人才公寓的,必须在租赁协议期限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向投资主体(业主)提出申请,通过本细则规定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爱护公物;遵守操作规程,正常使用配套设备。

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四章监督及退出

第十九条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约定,对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当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并退出人才公寓:

(一)自己已解决居住条件的;

(二)调离本区工作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区重新就业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合住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或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3个月或以上的;

(七)出现违反租赁合同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合法管理的;

(八)经审查发现在申请人才公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出现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向住房保障部门(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的,应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承租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以及个人承租期满或被取消承租人才公寓资格的,应当结清有关费用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是《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其它条款依照《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人(家庭)申请人才公寓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人才公寓房源的

地点、数量、户型、配租对象、申请时间等信息。

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

企业自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区人才管理服务部门。

三、复审及公示

区人才管理服务部门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及评分。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情况和审核意见、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经复审、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得分情况(根据附件3)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核通过。

五、配租

出租人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的得分的高低进行配租,分数高的优先选房。

如出现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确定顺序。

配租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区人才管理服务部门备案。

附件2

企业承租人才公寓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房源情况,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在禅城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在申请当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获省、市创新人才团队立项的团队所在企业;

——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

——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纳入禅城区重点招商项目;

——世界500强或国内前100强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区域总部;

——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企业;

——在提出申请前一年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密度达到100万元/亩或100万元/千平方米(软件及电子信息服务型企业的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

——进驻禅城区重点主题产业园区,包括:

佛山国家高新区禅城园、绿岛湖都市产业区、欧洲工业园、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智慧新城、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新媒体产业园、季华中央商务带、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及其它由区政府认定的其它产业园区。

二、申请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申请程序:

1.区经济促进部门对各企业住房需求进行意向调查,确定供房计划,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人才公寓房源的地点、数量、户型等信息。

2.社会力量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投资主体(业主)制定准入条件(须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接受各企业申请或商议。

3.属政府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投资主体(业主)将申请企业情况、相关资料报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部门进行企业资格初审,并经区经济促进部门确认;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行配租。

属社会力量投资筹集的人才公寓,投资主体(业主)将申请企业情况、相关资料报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部门进行企业资格初审,并经区经济促进部门确认;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主体(业主)实施配租。

(二)配租的人才公寓,投资主体(业主)应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企业统一缴交,使用期满后企业需继续使用人才公寓的,必须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向投资主体(业主)提出申请,通过本细则规定部门和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正在享受企业人才公寓优惠的企业,该企业的人才只能向本企业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四)在租赁期内,本企业人才公寓房源不够分配时,该企业可以重新向投资主体(业主)申请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区经济促进部门将根据企业申请人才公寓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原有分配情况和全区人才公寓房源等情况合理进行调配。

(五)承租人才公寓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内人才申请分配方案,确定租金标准,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

三、企业内人才准入条件

(一)承租人在该企业工作,并经区人才部门认定的人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如已经在本区或佛山市中心城区生活居住的,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

(四)企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企业内人才申请本企业人才公寓的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各企业承租人才公寓的地点、数量、户型等信息。

2.企业在企业内公告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的申请分配方案,接受本企业内人才申请。

3.企业内人才向所属企业提交申请资料,所属企业应对申请资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内人才应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

企业应当自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企业内人才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至区人才部门。

(三)复审。

区人才管理服务部门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及评分。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情况和审核意见、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经复审、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核通过。

(五)配租。

企业根据分配方案进行配租,配租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区人才管理服务部门备案。

附件3

禅城区申请租赁人才公寓要素评分标准表

加分项目

及序号

计分要素

级别

得分分值

备注

一、

基本

要素

学历

博士

90

只取一项最高得分

硕士

60

本科

40

专科

25

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以上

90

中级

60

初级

30

技能等级

高级技师

60

技师

40

高级技工

25

经区人才服务管理部门确认的

禅城区急需引进的人才

60

二、

加分

要素

业绩、荣誉要素

每项县(区)级荣誉称号

10

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的,取其最高得分。

每项地级市荣誉称号

15

每项省级荣誉称号

20

每项国家级荣誉称号

30

每项获得发明专利

10

三、

工作年限要素

本区工作年限每月得分

0.1

四、

“211工程”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

15

取得硕士学位未满一年的研究生

五、

加分要素

一、符合禅城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在申请当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员工:

1.获省、市创新人才团队立项的团队所在企业;

2.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

3.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4.纳入禅城区重点招商项目;

5.世界500强或国内前100强企业;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区域总部;

7.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企业;

8.在提出申请前一年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密度达到100万元/亩或100万元/1000㎡(软件及电子信息服务型企业的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

20

只取一项最高得分。

二、进驻禅城区重点主题产业园区的企业员工,包括:

佛山国家高新区禅城园、绿岛湖都市产业区、欧洲工业园、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智慧新城、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新媒体产业园、季华中央商务带、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及其它由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的企业内员工。

10

说明:

1.总分为一、二、三、四、五项之和。

2.属本区引进的重点人才或博士、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含副高级)以上的人才,根据房源情况,可优先安置。

 

附件4

租金计算标准对照表

按人才基本要素(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得分范围

租金优惠减免(%)值

承租人缴交租金

备注

90分以上的(含90分)

100

0

免租

90分以下的

50

建筑面积*租金标准*(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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